A、 作品传播者权
B、 专利权
C、 共享权
D、 传播权
答案:A
解析:解析: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等因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投资或其他贡献而被法律赋予的权利。
A、 作品传播者权
B、 专利权
C、 共享权
D、 传播权
答案:A
解析:解析: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等因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投资或其他贡献而被法律赋予的权利。
A. 2个月内,2年内
B. 1个月内,2年内
C. 2个月内,1年内
D. 2个月内,3年内
解析:解析: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A. 《民法通则》
B.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D.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解析:解析: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后,开始正式通行"知识产权"的称谓。A选项错误。rnrn《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 )在其序言中强调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时,要求各缔约方确认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C选项错误。rnrn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正式启动实施,对我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特别深远的意义。B选项正确。rnrnD选项年份不对应。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A. 企业应该在语言、法律制度程序以及知识产权专业性等方面做好人才储备
B. 为了加强海外专利布局,企业应注重外围专利的积累
C. 为了加强成本管理,应当尽量避免聘用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D. 为了控制诉讼成本,国内被诉企业应该积极联合应诉
解析:解析:A项,由于语言、法律制度程序以及知识产权专业性等原因,一般企业较难把握和主导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进程和结果,因此,企业应该从这些角度做好人才储备。B项,为了加强海外专利布局,企业除了应当加强核心专利布局外,还应该注重外围专利的积累。C项,能力较强、水平较高、对华友好的国外服务机构是企业应对海外专利诉讼的有力帮手。D项,为了控制诉讼成本,国内被诉企业应该积极联合应诉。
A. 专利权人实施
B. 许可他人实施
C. 依照国家的需要指定实施
D. 强制许可实施
E. 非专利权人实施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专利实施的含义。rnrn专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专利实施的形式包括:专利权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依照国家的需要指定实施、强制许可实施。
A. 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B. 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
C. 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
D. 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
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邻接权。《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翻录该CD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甲的许可,支付报酬依然构成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甲的复制权,故A项当选。rn《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即当音乐作品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出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过音乐著作权人许可,自聘歌手重新演唱后制作录音制品出版,但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题干中的一个迷惑选项,甲与乙签订了制作录音制品的专有许可合同。根据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规定,是否存在专有许可合同并不影响该法定许可的适用,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B项不当选。rn表演权分为直接表演(即现场表演)和间接表演(即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指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表现作品的行为,通俗的说是借助电视、电脑、录音机等播放表演作品。无论是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他们都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因此,该商场行为不构成侵权,故C项不当选。rn《著作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案中,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插曲使用需要经过乙唱片公司的许可,否则属于侵犯乙唱片公司复制权的行为,故D项正确。
A. 此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B. 乙应当与甲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或者在甲确定不起诉时,乙才可作为原告起诉
C. 甲或乙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
D. 若侵权成立,乙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以100万元为限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适用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故A选项错误。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知识产权人可作为原告起诉,利害关系人(被许可人或者继承人)亦可作为原告起诉。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如下:(1)独占适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独立起诉;(2)排他适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亦可在权利人确定不起诉时单独作为原告起诉;(3)普通适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授权亦可作为原告起诉。故B选项错误。《专利纠纷适用规定》第23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据此,知识产权被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消除影响等责任的,系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系行使债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若侵害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则起诉前2年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该2年之前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且侵害人抗辩,侵害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故D选项错误。
A. 《伯尔尼公约》
B. 《世界版权公约》
C. 《罗马公约》
D.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解析:解析:《罗马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邻接权的国际公约,也是最早对表演者权利进行保护的国际公约,只对《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方开放,我国目前尚未加人《罗马公约》。
A. 影响力
B. 知名度
C. 商誉
D. 信誉度
解析:解析:商标的信誉度是指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其相关服务得到消费者肯定和信任程度的指标。
A. 侵犯了主办方对篮球比赛的著作权
B. 侵犯了篮球运动员的表演者权
C. 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
D. 侵犯了主办方的广播组织权
解析:解析:本题综合考查邻接权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只有作品的作者才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篮球比赛不是作品,主办方也不是作者,故A项错误。rn《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篮球比赛不是表演活动,因此篮球运动员没有表演者权,故B项错误。rn舞蹈演员的表演属于表演他人舞蹈作品,享有表演者权,故乙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故C项正确。rn《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对于其播放的节目享有权利,通常称为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从著作权的角度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包括三类:一类是本组织或者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电影作品、电视剧、音乐作品;第二类是本组织或者他人享有邻接权的音像制品,即录音录像制品;第三类是广播电台、电视台自己制作的不属于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客体的广播电视节目,如现场报道、嘉宾访谈等。无论哪种情况,广播电视组织都需要投入自己的人力和物力,有的甚至是创造性劳动。为了保护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利益,维护同行业的公平竞争,著作权法赋予了其广播电视组织权。广播电视组织权包括以下权利:(1)转播权,即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进行转播的权利。rn这种转播既包括有线方式,也包括无线方式。应当注意的是,若广播电视组织播放的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剧,转播方还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2)录制权和复制权,即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使用自己的设备并为播送的目的而临时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该音像载体的权利。由此,广播电视组织权是属于甲电视台的,不属于主办方,故D项错误。
A. 属于合理使用
B. 属于法定许可
C. 侵犯甲的著作权
D. 属于合法传播
解析:解析:甲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且不属于编写九年义务教材的需要,因此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