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乙公司在弹簧床垫上使用“向丁”商标
B、 丙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本公司回收向下沙发”
C、 丁公司在店招中使用“打折销售向下沙发”
D、 戊公司出版“向下沙发选购指南”
答案:A
解析:解析:弹簧床垫与沙发属于类似商品,“向下”与“向丁”属于近似商标,因此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对商标的使用属于说明性使用,因此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A、 乙公司在弹簧床垫上使用“向丁”商标
B、 丙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本公司回收向下沙发”
C、 丁公司在店招中使用“打折销售向下沙发”
D、 戊公司出版“向下沙发选购指南”
答案:A
解析:解析:弹簧床垫与沙发属于类似商品,“向下”与“向丁”属于近似商标,因此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对商标的使用属于说明性使用,因此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A. 智力成果
B. 创新成果
C. 知识产品
D. 工商业成果
解析:解析: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B.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为了避免因制度差异而给国际协调带来的不利影响
C.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旨在促使缔约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方面统一标准
D.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知识产权协定》独有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未予涉及的一项原则
解析:解析: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在《伯尔尼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中均有体现。
A. 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严格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为唯一依据
B. 可以为专利权提供尽可能大的保护,有效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文件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责任追究
C. 会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较模糊,增大了不确定性
D.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是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保护范围的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
解析:解析: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是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保护范围的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中心限定原则可以为专利权提供尽可能大的保护,有效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文件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责任追究。中心限定原则的弊端也很明显,就是会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较模糊,增大了不确定性,而且过度扩大解释对社会公众来说会有些不公平。
A. 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
B.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C.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而又不续展的
D. 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解析:解析:若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A. 基础注册
B. 基础申请
C. 后期指定
D. 中心打击
解析:解析:中心打击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国际注册与其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之间存在依附关系,在此期间,若某国际注册的基础注册被注销或宣布无效,或其基础申请被驳回,那么该国际注册在所有被指定缔约方都不再予以保护。中心打击的救济方式为:将国际注册转换为国家或地区注册。
A. 周边限定制
B. 中心限定制
C. 折衷制
D. 国家限定制
解析:解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分,确定原则一般依据“周边限定制”、“中心限定制”或“折衷制”。一般采用折衷制。
A. 注册商标系复制、模仿、翻译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不受时间限制
B. 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一般注册商标无效的,应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C. 一般注册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享有商标专用权
D.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系复制、模仿、翻译该驰名商标的商标
解析:解析:在商标宣告无效程序中,一般商标注册后5年内可以向商标评审部提出无效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在商标使用管理程序中,驰名商标会获得比一般商标更广泛而有力的保护。一般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享有商标专用权,排斥他人的擅自使用;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据其独创性、知名度等因素程度的不同,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在非注册类别也享有排他权。
A. 创造性、一致性、稳定性
B. 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
C. 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
D.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解析:解析:植物新品种测试是指对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测试(简称DUS测试)。测试的结果是要通过观测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有关性状的表达状态,并进行有关测试数据分析和比较,得出某品种是否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评价。
A. 肖教授和董工为共同发明人
B. 肖教授
C. 董工
D. 由肖教授和董工协商确定申请人,如果协商不成,则两个申请都会被驳回
解析:解析:通过快递提交申请的采用到达生效,因此肖教授和董工都视为是在9月15日提出申请。双方同日申请,专利法中没有同日申请就采用发明在先的规定,故只能由双方协商来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两个申请都会被驳回。
A.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
B. 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作出的责令改正,以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C. 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执法过程中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D. 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执法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对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
解析:解析:专利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执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复议申请的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A项属于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引起专利行政纠纷的事由,E项则属于不服专利行政处罚决定引起行政纠纷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