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乙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子出版物上使用“圣才”商标,经证明不导致混淆
B、 丙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子出版物上使用“shengcai”商标,经证明不导致混淆
C、 丁公司在其生产的音像制品上使用“圣才”商标,经证明容易导致混淆
D、 戊公司在其生产的音像制品上使用“shengcai”商标,经证明容易导致混淆
答案:B
解析:解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包括: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这种情形明确要求将混淆作为侵权构成要件,因此仿冒注册商标行为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B项不构成侵权。
A、 乙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子出版物上使用“圣才”商标,经证明不导致混淆
B、 丙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子出版物上使用“shengcai”商标,经证明不导致混淆
C、 丁公司在其生产的音像制品上使用“圣才”商标,经证明容易导致混淆
D、 戊公司在其生产的音像制品上使用“shengcai”商标,经证明容易导致混淆
答案:B
解析:解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包括: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这种情形明确要求将混淆作为侵权构成要件,因此仿冒注册商标行为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B项不构成侵权。
A. 人力资源
B. 基础设施
C. 财务资源
D. 信息资源
E. 技术资源
解析:解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内容中的“资源管理”规定了企业知识产权资源管理的要求,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财务资源、信息资源的管理要求。
A. —种经批准用于国防安全而设计的枪械自动扣扳机装置
B. —种制作人体义肢的测量方法
C. 一种抓取支付密码的软件
D. —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红色马铃薯的新品种
解析:解析:经批准用于国防安全而设计的武器的结构设计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制作人体义肢的测量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抓取支付密码的软件属于违反法律的技术。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红色马铃薯的新品种属于植物新品种,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A. 商标保护
B. 建立制度
C. 转让限制
D. 禁止转让
E. 呼吁保护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权利的取得、使用与管理。rnrn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采取商标保护,可以在商标法中章节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地理标志;建立制度保护;转让限制等。
A. 20年
B. 15年
C. 10年
D. 5年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权保护期限。rnrn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rnrnA说法正确,BCD均为错误描述。
A. 商标注册申请书
B. 新凌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C. 李万喜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D. “新凌”商标图样
解析:解析: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商标代理委托书;自行办理有经办人的,应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商标图样等。
A. 商誉
B. 商标
C. 名称
D. 包装
解析:解析: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是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的一种特殊标记。
A. 著作权
B. 商标权
C. 企业商号
D. 实用新型专利权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外观设计主要保护的是外观造型,包括图案、形状和色彩三要素。著作权、商标权等均有可能与外观设计冲突,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技术方案,不会产生冲突。
A. 国家科学技术部
B.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C. 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D. 国家版权局
解析:解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文件可以通过面交、邮寄、快递等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文件,也可以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登记受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A. 纠纷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
B. 争议的焦点权利不同
C. 纠纷发生的时间段不同
D. 纠纷解决过程中保密的要求不同
解析:解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区别有:①纠纷发生的时间段不同,前者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后者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②争议的权利不同,前者争议的是专利申请权,后者争议的是专利权;③纠纷解决过程中保密要求不同,专利申请阶段需特别重视未公开技术信息的保密。
A. 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 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 人民法院不得对已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重复保全
D.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裁定转让被执行人的注册商标的,可以不遵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的原则
解析:解析: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得对已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重复保全。人民法院在裁定转让被执行人的注册商标时,也应遵守《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