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B、 出租权
C、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D、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答案:B
解析:解析: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①表明表演者身份;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④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⑤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⑥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注意区分不同的邻接权的权利内容的差异。
A、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B、 出租权
C、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D、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答案:B
解析:解析: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①表明表演者身份;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④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⑤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⑥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注意区分不同的邻接权的权利内容的差异。
A. 普通商标
B. 服务商标
C. 商品商标
D. 集体商标
E. 证明商标
解析:解析:按照商标与使用者的关系及作用不同,商标可分为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A. 新颖性
B. 创造性
C. 实用性
D. 改革性
解析:解析:专利权产生需要积极条件,积极条件是如果要被授予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A. 可以由刘某与王某自行协商
B. 刘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刘某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
D. 刘某可以强行销毁王某的侵权物品
E. 刘某可以没收王某的违法所得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与纠纷处理机制。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解决机制,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即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
A. 平行进口
B. 权利用尽
C. 描述性使用
D. 在先使用
解析:解析:商标权用尽,又称商标权穷竭,是指商标注册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他人无须商标注册人允许便可再次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包括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A. 罚款与拘留
B. 普遍排除令
C. 有限排除令
D. 禁止令
解析:解析:如果US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侵犯知识产权,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①有限排除令;②禁止令;③普遍排除令;④扣押和没收令。A项,罚款与拘留一般是国内有关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采取的措施,不属于美国USITC在“337”调查中的权限范围。
A. 有关传统知识的显著立法
B. 有关传统知识的保护立法
C. 有关传统知识的专门立法
D. 有关传统知识的非专门立法
E. 有关传统知识的普通立法
解析:解析:我国对于传统知识保护和利用的法律规定可以划分为两类:①有关传统知识的专门立法,其从广义上对传统知识加以理解,则不仅包括了技术类传统知识(狭义上的传统知识),还包括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等方面的专门立法。②有关传统知识的非专门立法,由于除“基于传统”这一限制条件外,广义上的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的对象基本吻合,故传统知识可以在既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之下获得保护。
A. 保护式专利布局
B. 对抗式专利布局
C. 储备式专利布局
D. 运营式专利布局
解析:解析:对抗式定位主要是为了应对市场竞争的需求,即通过专利许可、授权,甚至作为诉讼的标的等方式更为主动的进行市场拓展或维护既有市场,因此更需要注重挖掘和部署一定数量的具备高价值核心专利。
A. 需要富有美感
B. 需要有实用性
C.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D. 需要有创新性
解析:解析: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如下:rnrn1、需要有新颖性,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rnrn2、需要有实用性,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这要求外观设计本身以及作为载体的产品能够以工业的方法重复再现,即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rnrn3、需要富有美感,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美感是指该外观设计从视觉感知上的愉悦感受,与产品功能是否先进没有必然联系。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在扩大产品销路方面具有重要作用。rnrn4、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了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在先取得”是指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取得。
A. 乙公司委托注册“实耐”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B. 乙公司委托注册“营盘轮胎”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C. 乙公司委托注册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作为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D. 该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注册“捷驰”商标,用于转让给经营汽车轮胎的企业
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代理制度。《商标法》第19条第1、2、3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代理机构明知道甲公司已经在轮胎上使用“实耐”商标,所以不得接受此种委托,A项正确。rn《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B项,注册“营盘轮胎”商标,其中“营盘”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是不得注册为商标的。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仅存在告知义务,不等于商标代理机构不能接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可以代理,代理申请注册会失败,但不属于强制不许代理情形,所以B项错误。rn《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通用名称、图形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特征,也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且该事由不属于强制不许代理的情形,所以C项错误。rn《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代理机构只可以申请注册服务商标,不能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所以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