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录音带后进行销售,向周周和昆昆都寄送了报酬
B、 某咖啡店购买该正版录音带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
C、 小赵购买该正版录音带后进行出租
D、 某公司未经许可另聘小林翻唱该歌曲,并制成CD销售。仅向周周寄送了报酬
答案:ABC
解析: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内容及录音制作者的法定许可权等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第6项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因此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录音带后进行销售,同时侵犯了歌曲著作权人周周、表演者昆昆、录制者杰尔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故A项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机械表演权,某咖啡店未经许可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侵犯了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故B项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因此词曲作者周周不享有出租权。但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录音制品制作者杰尔公司享有出租权,小赵未经许可出租该录音带构成侵权,故C项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杰威尔公司已经将这首歌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其他录音制作者享有法定许可权,可以不经歌曲著作权人周周的许可,再次使用这首歌曲制作录音制品,所以某公司未经许可另聘小林翻唱该歌曲,但向周周支付了报酬,不构成侵权,故D项不构成侵权。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A、 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录音带后进行销售,向周周和昆昆都寄送了报酬
B、 某咖啡店购买该正版录音带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
C、 小赵购买该正版录音带后进行出租
D、 某公司未经许可另聘小林翻唱该歌曲,并制成CD销售。仅向周周寄送了报酬
答案:ABC
解析: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内容及录音制作者的法定许可权等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第6项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因此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录音带后进行销售,同时侵犯了歌曲著作权人周周、表演者昆昆、录制者杰尔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故A项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机械表演权,某咖啡店未经许可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侵犯了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故B项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因此词曲作者周周不享有出租权。但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录音制品制作者杰尔公司享有出租权,小赵未经许可出租该录音带构成侵权,故C项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杰威尔公司已经将这首歌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其他录音制作者享有法定许可权,可以不经歌曲著作权人周周的许可,再次使用这首歌曲制作录音制品,所以某公司未经许可另聘小林翻唱该歌曲,但向周周支付了报酬,不构成侵权,故D项不构成侵权。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A. 谨慎标准
B. 逻辑标准
C. 混合标准
D. 混淆标准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判定原则。rnrn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准一般为混淆标准。
A. 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
B. 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C. 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 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商标先用权。A项错误,B项正确: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肖某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后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因此韦某可以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在外地开设新店时,不能使用“韦老四”标识。rnC项错误:《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韦某应当在5年内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rnD项错误:《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超越经营范围,不属于宣告商标无效的情形。《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肖某仅需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即可。
A. 《世界版权公约》
B. 《伯尔尼公约》
C. 《罗马公约》
D. 《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解析:解析:《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罗马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邻接权的国际公约。
A. 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B. 商标是一种可以为人所感知的符号
C. 商标是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的标志
D.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标志
解析:解析:D项,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标志,不能直接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
A. 专利侵权诉讼、海关扣押
B. 专利侵权诉讼、贸易调查
C. 贸易调查、海外展会纠纷
D. 贸易调查、海关扣押
解析:解析:从我国企业遇到的海外专利风险类型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专利侵权诉讼;②海外展会专利纠纷;③贸易调查,代表性的如美国的“337调查”;④海关扣押。甲公司遭遇竞争对手的产品侵权诉讼属于专利侵权诉讼纠纷,而英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则属于贸易调查的范畴。
A. 通过盗取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B. 披露他人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C. 违反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他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D. 第三人明知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E. 披露的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是公开的信息
解析: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A.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C. 《伯尔尼公约》
D. TRIPS协议
解析:解析:1883年第一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A. 若有关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则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B. 若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C. 若有关信息因企业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实施商业秘密而知悉,仍可以认定为“为公众所知悉”
D. 如有关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则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E. 若有关信息虽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但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仍可以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九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6种情形:①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②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③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④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⑤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⑥该信息无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A. 应以所涉产品领域个别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
B. 应运用整体比对、要部比对、隔离比对的比较方法
C. 不应考虑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D. 不应考虑已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解析:解析: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综合判断: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而不是该领域个别公众所具有的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判断。故A项错误。②准确运用商标的整体、要部和隔离比较方法。故B项正确。③考虑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要素。故CD两项错误。
A. Y的通知书应当包含该作品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B. Z接到书面通知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该作品的服务对象
C. 服务对象接到Z转送的书面通知后,认为提供的作品未侵犯Y的权利的,可以向Z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作品
D. Z收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即恢复被删除作品,同时将服务对象的说明转送Y的,则Y不得再通知Z删除该作品
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所以,A项正确。rn《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Z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作品,所以B项错误。rn《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所以,C项正确。rn《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入。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所以,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