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B、 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C、 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
D、 “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答案:AB
解析: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内容等。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数量并无限制,故A项正确。rn《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不是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故B项正确。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C项错误。rn《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薰衣草尽管是主要原料,但是,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而且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当然可以注册,故D项错误。
A、 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B、 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C、 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
D、 “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答案:AB
解析: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内容等。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数量并无限制,故A项正确。rn《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不是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故B项正确。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C项错误。rn《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薰衣草尽管是主要原料,但是,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而且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当然可以注册,故D项错误。
A. 注销
B. 转让
C. 续展
D. 变更
解析:解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A. 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并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 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并销售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 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并许诺销售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并销售该专利产品
解析:解析:ABC三项,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D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构成侵犯专利权。
A. 秘密性
B. 价值性
C. 保密性
D. 公考性
解析:解析:商业秘密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①秘密性,又被称为“非公知性”,它是指商业秘密应当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②价值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也是权利人追求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③保密性,是指权利人采取的与商业秘密信息相适应的合理的保密措施。采取保密措施是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
A. 甲公司不能将“洋甘菊”作为商标注册
B. 甲公司可以将“洋甘菊”作为商标注册
C. 甲如果转让其注册的商标,可以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D. 甲如果转让其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解析:解析:本题涉及商标注册条件和商标转让的程序。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虽然洋甘菊是甲公司所生产的精油的主要原料,一般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是,公司生产的该种精油瓶及外包装上均突出宣传“洋甘菊”,致使“洋甘菊”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故甲公司可以将“洋甘菊”作为商标注册。同时,根据《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此,甲如果转让其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A. 与教科书配套使用的教辅材料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
B.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编写教科书而使用两张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图片
C. 为方便教学而汇编已发表的作品作为培训讲义
D. 甲网站转载乙纸质期刊已经发表的作品
解析:解析:“法定许可”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方式有5种:①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②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④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⑤广播权的法定许可。A项,教辅材料不属于教科书,其汇编已发表的作品,不是著作权法法定许可的行为;C项,编写教科书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汇编已发表作品作为培训讲义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D项,相互转载、摘编只限于纸质报刊之间,网站转载纸质期刊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法定许可的规定。
A.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为3年
B.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
C. 行为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任何时候都不能获得救济
D. 专利被宣告无效,无效决定又被撤销,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解析:解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又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该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A. 此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B. 乙应当与甲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或者在甲确定不起诉时,乙才可作为原告起诉
C. 甲或乙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
D. 若侵权成立,乙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以100万元为限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适用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故A选项错误。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知识产权人可作为原告起诉,利害关系人(被许可人或者继承人)亦可作为原告起诉。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如下:(1)独占适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独立起诉;(2)排他适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亦可在权利人确定不起诉时单独作为原告起诉;(3)普通适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授权亦可作为原告起诉。故B选项错误。《专利纠纷适用规定》第23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据此,知识产权被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消除影响等责任的,系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系行使债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若侵害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则起诉前2年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该2年之前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且侵害人抗辩,侵害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故D选项错误。
A. 保护本企业核心产品和关键技术
B. 起诉竞争对手
C. 谋取行业控制力
D. 谋取专利许可
解析:解析:专利布局定位中的保护式定位主要是用来防御,其重点在于保护核心产品和关键技术,因此专利的创造和部署需要和产品与关键技术紧紧结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