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
B、 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
C、 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
D、 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
答案:CD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A项错误:在专利局授予申请人专利权之前,申请人并没有专利权,因此在初期审查时的使用行为并未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根据《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因此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支付使用费。rn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rnC项正确: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所以乙公司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rnD项正确:《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丙公司证明甲公司的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A、 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
B、 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
C、 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
D、 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
答案:CD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A项错误:在专利局授予申请人专利权之前,申请人并没有专利权,因此在初期审查时的使用行为并未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根据《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因此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支付使用费。rn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rnC项正确: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所以乙公司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rnD项正确:《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丙公司证明甲公司的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A. 文字“喜大普奔”
B. 图形“□”
C. 线段“—”
D. 字母“A”
解析:解析:商标的显著性(显著特征)是指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别能力应当突出醒目,便于识别和记忆。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不具有显著性。
A. 技术设计
B. 外观设计
C. 专利开发
D. 以上都不是
解析:解析:专利的种类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A.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B. 地域性
C. 专有性
D. 时间性
解析:解析: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的重要补充。国民待遇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
A. 罚款与拘留
B. 普遍排除令
C. 有限排除令
D. 禁止令
解析:解析:如果US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侵犯知识产权,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①有限排除令;②禁止令;③普遍排除令;④扣押和没收令。A项,罚款与拘留一般是国内有关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采取的措施,不属于美国USITC在“337”调查中的权限范围。
A. 侵犯的主体
B. 侵犯的主观方面
C. 侵犯的客体
D. 侵犯的客观表现
E. 侵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可以从行为主体、行为表现、侵害客体和行为人的主观要件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A. 法定许可使用行为
B. 侵权行为
C. 合理使用行为
D. 强制许可使用行为
解析:解析: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行为,即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其中第6项为:“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少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A. 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对其在2013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
B.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已过
C. 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 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权侵权。《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本案中,2013年7月3日以前,甲公司尚未获得专利权,其无权要求乙公司对其在2013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但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对其在2013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适当费用,故A项错误。rn《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即从2013年7月3日起开始计算,至2015年6月尚未超过2年。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未经过,故B项错误。rn《专利法》第69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本案中,2010年3月,甲公司申请发明专利,乙公司于2011年2月起开始生产、销售相同产品,乙公司是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日后开始制造、销售相同产品的,构成专利权侵权,故C项正确。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据此可知,丙公司也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D项错误。
A. 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B. 在2年内未在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C. 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监督生产
D. 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解析:解析: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如果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A. 为了便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管理,需在单位内部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组织管理机构
B.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C.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无须予以保护
D. 对外出口的新产品,可以对出口国进行一定的调查,不以制定相应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措施为必要
E. 有关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中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论文、学术报告等发表、发布前,项目责任单位要进行审查和登记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特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选择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或作为技术秘密等适当方式予以保护。对外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对出口国针对该产品和技术所涉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相应制定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措施,同时避免因侵犯他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而引起纠纷。
A. 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B. 由相关部门直接处以罚款
C. 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注销此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D. 由相关部门直接注销此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解析:解析: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使用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实施监督控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