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职权审查原则为一般原则,即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告知申请人有关法律规定,并依职权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
B、 一事不再理指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一项专利权已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
C、 依请求审查原则为一般原则,即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D、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E、 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引入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
答案:BCDE
解析:解析:A项,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依请求审查原则为一般原则,即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依职权审查原则为特殊原则,仅在特定情况下才启动。
A、 依职权审查原则为一般原则,即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告知申请人有关法律规定,并依职权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
B、 一事不再理指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一项专利权已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
C、 依请求审查原则为一般原则,即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D、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E、 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引入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
答案:BCDE
解析:解析:A项,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依请求审查原则为一般原则,即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依职权审查原则为特殊原则,仅在特定情况下才启动。
A. 黄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说明书的内容
B. 黄强的专利文件修改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C. 黄强的专利文件修改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D. 黄强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E. 黄强的专利文件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解析:解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中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有四个“不得”:①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②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③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④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是在所有程序中修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文件时的限制要求,对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也不例外。
A. 国际专利申请需要指定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要求优先权中需要明确在哪些国家要求优先权
B. 申请人向国际局或国际受理局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按照规定交纳申请费
C. 国际局据此在申请日后22个月后迅速公布国际专利申请
D. 受理通过后,将形成三份国际专利申请文本,一份由受理局保存,一份提交国际局,还有一份送交国际检索局
E. 受理后,受理局进行实质审查,审查规则与国内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大致相同
解析:解析:C项,国际局据此在申请日之后18个月后迅速公布国际专利申请。E项,国际局受理后,审查规则与国内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大致相同,受理局仅做形式审查。
A. 托尼最迟应当于2020年10月15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B. 托尼的申请应当自2020年4月1日起满18个月后进行国家公布
C. 托尼最迟应当于2021年2月18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D. 托尼的申请被授权后,其中国专利的保护期限从2017年10月15日起算
E. 托尼的申请应当自2020年4月15日起即进行国家公布
解析:解析:提起实质性审查的期限是申请日起3年内,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之日起3年内。故A项正确。C项错误。专利期限的起算日从实际申请日算起,与优先权日无关。故D项错误。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细则规定的,即会进行国家公布,而不是还要等上18个月。故B项错误,E项正确。
A. 向多国申请专利,不再需要逐一地向各个国家提交申请
B. 向多国申请专利需向多个国际受理局提交申请
C. 向一个国际受理局提交申请时,尽管申请人可以指定多个国家要求进行专利保护,但此时不需要提交所有指定国家语言的译本
D. 向一个国际受理局提交申请时选择一种可作为国际申请的语言(规定语言)申请即可
E. 对于本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也是国际受理局的申请人,只需提交本国语言文本即可获得国际申请日
解析:解析:B项,向多国申请专利,不再需要逐一地向各个国家提交申请,只需向一个国际受理局提交申请即可获得国际申请日。向一个国际受理局提交申请时,尽管申请人可以指定多个国家要求进行专利保护,但此时不需要提交所有指定国家语言的译本,而是选择一种可作为国际申请的语言(规定语言)申请即可。事实上,对于本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也是国际受理局(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PCT国际受理局)的申请人,只需提交本国语言文本(如中文文本)即可获得国际申请日。
A. 中心限定原则
B. 合理限定原则
C. 周边限定原则
D. 折衷原则
E. 综合限定原则
解析:解析:长期以来,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方面形成了三种代表性的原则,分别是中心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和折衷原则。
A.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相关的确权行政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
B. 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而不能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
C. 只要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到的技术方案,均纳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E. 如果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应当按照专利权有效原则,以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解析:解析:“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以国务院等有权部门颁发的有效文本为准;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而不能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被概括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应纳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也包括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如果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应当按照专利权有效原则,以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A. 中心限定原则对社会公众较为有利
B. 周边限定原则对专利权人较为有利
C. 周边限定原则认为,专利法所保护的是专利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技术方案
D. 折衷原则介于中心限定原则和周边限定原则之间,取长补短,兼具二者的优点
E. 目前全球主要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解析:解析: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项原则中,中心限定原则对专利权人最为有利。周边限定原则认为,专利法所保护的是专利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技术方案,凡是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都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尽管这些内容在专利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因此,周边限定原则对社会公众比较有利。折衷原则介于中心限定原则和周边限定原则之间,取长补短,兼具二者的优点。目前全球主要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A. 职工在发明创造中,利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但是交纳了使用费
B. 职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C.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D.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l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
E. 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
解析:解析:职务发明包括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发明创造两种情形。其中,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又分三种情形: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单位职工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是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或者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均不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A. 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侵犯第三人专利权的行为而为该实施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的
B. 行为人明知其拟转让的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而予以转让的
C.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D.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
E.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解析:解析:为生产经营目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包括指定许可、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三种。其中,《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A. 专利权属纠纷
B. 专利侵权纠纷
C. 专利合同纠纷
D. 专利行政纠纷
E. 专利刑事纠纷
解析:解析:在实践中,专利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专利权属纠纷、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合同纠纷和专利行政纠纷四大主要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