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交义许可如果排他,则法律效力与排他许可相当
B、 交叉许可的效力等级高于分许可
C、 交叉许可的效力等级高于排他许可
D、 交义许可的效力等级高于普通许可
E、 交叉许可的效力等级等于普涵许可
答案:BCDE
解析:解析:在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可以灵活地授权不同的对象在不同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为专利权人带来可观的收益。依照这一范围可以将专利许可方式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等五类,其效力等级排序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的法律效力视许可约定的排他与否而定,如果排他,则效力与排他许可相当,反之则与普通许可相当。
A、 交义许可如果排他,则法律效力与排他许可相当
B、 交叉许可的效力等级高于分许可
C、 交叉许可的效力等级高于排他许可
D、 交义许可的效力等级高于普通许可
E、 交叉许可的效力等级等于普涵许可
答案:BCDE
解析:解析:在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可以灵活地授权不同的对象在不同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为专利权人带来可观的收益。依照这一范围可以将专利许可方式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等五类,其效力等级排序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的法律效力视许可约定的排他与否而定,如果排他,则效力与排他许可相当,反之则与普通许可相当。
A. 国民待遇原则
B. 最惠国待遇原则
C. 公共利益原则
D.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解析:解析: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
A. 法律特征
B. 技术特征
C. 经济特征
D. 地域特征
E. 领域特征
解析:解析:专利资产的经济特征有:(1)专利资产具有垄断收益。(2)专利资产的收益不稳定性。(3)专利资产的研发戚本不易界定。(4)专利资产之间的可比性弱。@##
A. 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投诉保护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B. 权利人请求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缴纳请求费
C.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D.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解析:解析: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投诉保护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不收取费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人商业渠道。
A. 创新性
B. 传统性
C. 群体性
D. 区域性
解析:解析:传统知识具有“基于传统”的创新性。传统性,是传统知识的根本特征,但并不意味着其是一成不变的。
A. 地理标志名称一般不要求并具有相应的知名度
B. 产地范围可以按照省、市、县、乡的行政区划划分,水产品养殖范围还应包括含经纬度的自然水域界定
C. 产品描述包括产品的形状、味道、物理化学性质等。如果是加工产品,可以提供原材料的相关信息
D. 专用标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本产品专用标志的机构,一般为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解析:解析:地理标志名称一般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地域名称、山川、海洋、湖泊、河流等)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构成,也可以是长久使用、约定俗成的名称,并具有相应的知名度。产地范围可以按照省、市、县、乡的行政区划划分,水产品养殖范围还应包括含经纬度的自然水域界定。产品描述包括产品的形状、重量规模、尺寸、颜色、味道、物理化学性质等。如果是加工产品,还需提供原材料的相关信息。专用标志管理机构是具体负责管理本产品专用标志的机构,一般为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A. 互相认可制度
B. 采用行政保护
C. 妥善协调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D. 保护数量对等
E. 异议处理的司法途径
解析:解析:此题考查的是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互认互保模式。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具有以下特点:①互相认可制度。②采用行政保护。③妥善协调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④保护数量对等。⑤妥善处理异议。
A.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是以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为服务对象
B.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无须关注产业以外的专利信息
C.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是针对特定产业当前创新态势和发展趋势的全景摸查和指引
D.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为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制定产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提供导航指引
解析:解析: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是以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为服务对象,为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制定产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提供导航指引的分析范式。这类导航是针对特定产业当前创新态势和发展趋势的全景摸查和指引,其主要目的是对产业宏观层面的规划决策和创新资源配置决策提供研究支持,为产业转型升级、创新生态构建、技术创新布局、竞争态势改善等提供方向指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也需要关注产业以外的专利信息。故B项错误。
A. 侵犯了主办方对篮球比赛的著作权
B. 侵犯了篮球运动员的表演者权
C. 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
D. 侵犯了主办方的广播组织权
解析:解析:本题综合考查邻接权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只有作品的作者才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篮球比赛不是作品,主办方也不是作者,故A项错误。rn《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篮球比赛不是表演活动,因此篮球运动员没有表演者权,故B项错误。rn舞蹈演员的表演属于表演他人舞蹈作品,享有表演者权,故乙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故C项正确。rn《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对于其播放的节目享有权利,通常称为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从著作权的角度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包括三类:一类是本组织或者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电影作品、电视剧、音乐作品;第二类是本组织或者他人享有邻接权的音像制品,即录音录像制品;第三类是广播电台、电视台自己制作的不属于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客体的广播电视节目,如现场报道、嘉宾访谈等。无论哪种情况,广播电视组织都需要投入自己的人力和物力,有的甚至是创造性劳动。为了保护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利益,维护同行业的公平竞争,著作权法赋予了其广播电视组织权。广播电视组织权包括以下权利:(1)转播权,即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进行转播的权利。rn这种转播既包括有线方式,也包括无线方式。应当注意的是,若广播电视组织播放的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剧,转播方还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2)录制权和复制权,即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使用自己的设备并为播送的目的而临时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该音像载体的权利。由此,广播电视组织权是属于甲电视台的,不属于主办方,故D项错误。
A. 李某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B. 李某必须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C. 李某可以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区别特征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D. 李某可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解析:解析: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不予考虑。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两类情形除外:rn①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②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A. 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
B. 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C. 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 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商标先用权。A项错误,B项正确: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肖某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后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因此韦某可以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在外地开设新店时,不能使用“韦老四”标识。rnC项错误:《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韦某应当在5年内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rnD项错误:《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超越经营范围,不属于宣告商标无效的情形。《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肖某仅需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