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B、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
C、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D、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E、 一件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后,在其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答案:BCE
解析:解析:A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D项,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A、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B、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
C、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D、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E、 一件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后,在其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答案:BCE
解析:解析:A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D项,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A. 集体商标
B. 商品商标
C. 证明商标
D. 服务商标
E. 备用商标
解析:解析: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存在着商标使用不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难以单独交易转让,不具备成为商标资产的基本要素。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的特征。
A. 孙某侵犯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此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参照该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B. 证明商标的权利人甲协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李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证明商标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C. 侵权人王某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不可参考权利人贾某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D. 张某侵犯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对此赔偿数额的计算,只能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解析:解析:AD两项,侵犯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B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C项,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A. 停止侵害
B. 恢复原状
C. 赔偿损失
D. 没收违法所得
E. 返还原物
解析:解析: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主要有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由于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特征,在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知识产权主体并不能援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传统民事救济方法。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救济措施。
A. 申请人可以是产品所在原产国的任何主体
B. 只能是该产品所在原产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原申请人
C. 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不能指定代理人
D. 申请人可以指定其在华机构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
E. 只能商请原产国官方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
解析:解析:此题考查的是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程序。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由该产品所在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的原申请人申请,经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主管部门推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人可以指定其在华机构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也可商请原产国或地区官方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或指定代理人。
A. 修改权
B. 复制权
C. 保护作品完整权
D. 署名权
E. 发表权
解析:解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A. 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B. 起诉时未向受理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
C. 将仅在说明书中表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 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专利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第5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甲乙公司之间属于专利纠纷,应当由乙公司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前提,本题中,并没有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故A项错误。rn该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3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题中并未提及该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但是,《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这里用的是“可以”要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而非“必须”,从这个意义上,B项内容是正确的。标准答案采用了后一种解释。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称为捐献原则,但实际是被捐献,属于专利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失误造成的,故C项不正确。该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D项正确。
A.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B. 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质权登记
C.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受理质权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
D. 质权人有权使用质押商标
解析:解析:依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登记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受理质权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符合要求的,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质权人无权使用质押商标。
A. 专利检索报告
B. 专利证书
C. 专利维持费缴费凭证
D. 专利登记簿副本
解析:解析:专利检索报告是指通过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反映检索结果的文件。
A. 营造政策环境
B. 配置公共资源
C. 实施有效监管
D. 提供公共产品
E. 专业人才培育
解析:解析: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有效地服务于市场和社会需求。这种职能发挥表现在配置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营造政策环境、实施有效监管四个方面。
A. 申请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
B. 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用语定义的
C. 外国人创作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
D.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超过10年
解析:解析: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①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用语定义的;②外国人创作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没有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外国人创作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没有同中国签订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没有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③申请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④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超过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