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应予支持
B、 不予支持
C、 酌情认定
D、 裁定无效
答案:B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 应予支持
B、 不予支持
C、 酌情认定
D、 裁定无效
答案:B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 保理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B. 保理合同属不要式合同
C. 保理合同是诺成合同
D. 保理合同是提供服务的合同
A. 私立医院医务人员甲收受某药品生产企业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开处方时大量使用该企业的药品
B. 校外培训机构教师乙收受某出版社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教学中指定学生购买该出版社出版的教学辅导书
C. 村民委员会主任丙收受自己表弟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生育指标管理工作中帮其办理超指标生育证
D. 某国有银行分行行长丁参与评标,收受某竞标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评标活动中为其成功竞标创造条件
解析:解析:A、B项中甲、乙均不具有国家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A. 正确
B. 错误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A. 中介合同是双务、有偿、实践合同
B. 中介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当事人
C.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承担中介活动的费用
D. 中介人应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
A. 主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仍对原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B. 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 主债务转移的,除非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 主合同内容变更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解析:解析:A正确。B错误,即使在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下,债权人未经同意转让债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会消灭,其仅是不对受让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A. 正确
B. 错误
A.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B.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C. 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D.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A. 父母、子女;配偶;其他近亲属
B. 父母、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
C.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D. 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近亲属
解析:解析:《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