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办理机动车转入,车辆管理所应重新制作、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解析:选项A:“正确”意味着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必须重新制作并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选项B:“错误”意味着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不需要重新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
解析: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转入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查验车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VIN)以及发动机号等信息,确认车辆来历凭证、合格证等法定文件。如果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合法有效的,车辆管理所不需要重新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只需在原登记证书上进行转入登记的变更手续。因此,选项B“错误”是正确的答案。
选择这个答案的理由是:按照现行的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只有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损坏或者信息变更需要重新登记时,车辆管理所才会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转入登记通常不涉及重新制作登记证书,只需在原证书上作相应的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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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证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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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变更登记,不需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
解析:选项A:“正确”表示在办理机动车车身颜色变更登记时,不需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进行签注。
选项B:“错误”表示在办理机动车车身颜色变更登记时,需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进行签注。
解析: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车身颜色发生变化时,车主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车辆管理所会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以反映车辆最新的信息。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不正确的,选项B才是正确的。
为什么选这个答案: 选择B是因为根据现行的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任何涉及机动车登记内容的变更,包括车身颜色的变更,都需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予以记录和签注,以确保车辆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不进行签注,则无法证明车身颜色的变更得到了官方认可,可能会造成车辆管理上的混乱,甚至可能影响车主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如车辆年检、交易等。所以,正确的做法是需要签注,故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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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变更登记,需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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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车标牌档案,确定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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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机动车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期间,其他人民法院依法要求查封、扣押的,应当告知待机动车解除查封、扣押后轮候办理。
解析:选项A:“正确”意味着当机动车已经在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中被查封或扣押,如果其他人民法院也要求查封或扣押同一辆机动车,应当等待当前的查封或扣押解除后再进行轮候办理。
选项B:“错误”意味着即使机动车已经被查封或扣押,其他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或扣押,而不必等待解除当前的查封或扣押。
为什么选B(错误):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机动车已经被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期间,如果其他人民法院基于法定程序也要求对该机动车进行查封或扣押,应当是可以进行的。这是因为查封或扣押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保障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实现,不同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的债权人,各自的权益都应得到保护。因此,即使机动车已经被查封或扣押,其他法院仍可以依法对同一辆车进行查封或扣押,以保障各自的执行程序顺利进行。所以,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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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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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建的进口机动车档案时,属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内的机动车,应当与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经核查无记录的,不得出具核对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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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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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车辆管理所移交嫌疑车辆时,应当填写嫌疑车辆移交清单,注明移交车辆的特征和有关资料,并附嫌疑车辆查验记录和询问记录,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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