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B、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C、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 以上
D、 以上都对
答案:D
解析:解析《资本运营学习丛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36条提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发行人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A、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B、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C、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 以上
D、 以上都对
答案:D
解析:解析《资本运营学习丛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36条提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发行人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A. 保证被收购公司正常经营
B. 确保员工、供应商、客户等继续为被收购公司提供服务
C. 保证现有业务组织的完整
D. 以上都对
解析:解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答》第170条:通常会在并购交易文件中约定,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让方应当采取措施履行以下职责:①保证被收购公司正常经营;②确保员工、供应商、客户等继续为被收购公司提供服务;③保证现有业务组织的完整;④维持所有经营资产和设备(包括任何自有或经许可持有的知识产权)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状态;⑤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对注册的知识产权进行维续和更新;⑥交易双方所约定的其他事项。
解析:解析: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36号令)第八条“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A. 监管监察
B. 信息披露
C. 管理承销
D. 审核程序
解析:解析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A. 一个
B. 两个
C. 三个
D. 五个
解析: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三节,9、3、1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A. 5%
B. 10%
C. 15%
D. 20%
解析:解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答》第366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资本运营学习丛书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68、 国有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者过程中,涉及产权转让的应注意哪些事项?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同时,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A.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B.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一年内不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C. 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解析:解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章发行程序,第五十条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A. 10%
B. 15%
C. 20%
D. 25%
解析:解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答》第370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构成股价异动。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六节,9、6、2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
A.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 收购人最近5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C. 收购人最近5年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 收购人无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
解析:解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