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三
解析:解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答案:三
解析:解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 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 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
B. 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C.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为避免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避免误导投资者,选择性信息披露
D.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解析: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2、4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5、2、6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应当召开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并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有效。因此本题题干所述错误。
A.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B. 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后,符合上交所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再次上市
C. 科创板股票的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
D. 科创板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可不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解析: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七节,12、7、4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A. 3;20%
B. 3;25%
C. 5;20%
D. 5;25%
解析:解析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发行程序第二十一条】
A. Ⅰ、Ⅱ、Ⅲ
B. Ⅰ、Ⅲ、Ⅳ
C. Ⅰ、Ⅱ、Ⅳ
D. Ⅰ、Ⅱ、Ⅲ、Ⅳ
解析:解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答》第169条:通常会在交易文件中约定,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未经上市公司同意不得采取下列行为:①停止经营任何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其他业务;②变更股本结构(包括增资、减资);③发行任何类型的证券或发行取得任何类型证券的权利;④制定与任何员工相关的利润分享计划;⑤进行合并、分立、收购、清算、兼并、重组或类似行为;;⑥购买、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资产,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除外;⑦缔结、在任何重大方面修订或变更、终止任何重大合同,放弃或转让其项下的任何重大权利,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除外;⑧启动、中止或终止对主营业务具有重要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⑨设立或终止子公司,或与第三方合资、合伙或其他形式的合作;⑩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知识产权; 为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改变决策机构(包括董事会)的规模、代表分配和表决机制;向股东分配红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分配;
解析:解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答》第92题。
解析:解析:《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节第四节并购重组后评价及整合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并购重组完成后,公司控股上市公司需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战略整合、业务整合、制度整合、公司治理整合、组织与人力资源整合、文化整合、财务整合等。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32号令)中第五章第五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交易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一)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差,市场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二)在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明显;(三)因违规操作、重大过失等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失;(四)违反相关规定,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影响业务开展;(五)拒绝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六)不能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A. 2
B. 3
C. 4
D. 5
解析: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一节,3、1、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