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赵某有权请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60万或支付违约金30万
B、 赵某有权请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0万并支付违约金30万
C、 赵某有权请求张某返还总金额60万
D、 赵某有权请求张某返还总金额50万
答案:CD
A、 赵某有权请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60万或支付违约金30万
B、 赵某有权请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0万并支付违约金30万
C、 赵某有权请求张某返还总金额60万
D、 赵某有权请求张某返还总金额50万
答案:CD
A. 甲逾期交付,货物运送途中遭山体滑坡被毁,甲可依山体滑坡为由免责
B. 乙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工作期间伤亡概不负责,乙公司可据此免除责任
C. 丙无偿保管名画一幅,后房屋浸水致名画毁损,如丙对此无重大过失则无需担责
D. 丁逾期归还借款,转账途中遇地震未成功,丁因地震可以免责
A. 贷款诈骗罪
B. 合同诈骗罪
C. 集资诈骗罪
D. 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解析:解析: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旅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甲公司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然以欺骗方式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本题答案应该是B项。单位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不选A项。集资诈骗罪诈骗的是集资款而不是银行贷款,不选C项。甲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所以不选D项。
A. 王某应承担2.5万元的保证债务
B. 王某应承担2万元的保证债务
C. 王某不承担该保证债务
D. 王某承担保证债务后无权向赵某追偿
解析:解析:《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此题中,赵某和银行未经保证人王某书面同意,增加借款数额,保证人王某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A. 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 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 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1万元。丙收款50万元后潜逃。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D. 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局长何某。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解析:解析:A项中,甲用假币到商场购买手机的行为,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而不是诈骗罪,所以A项是错误的。
A. 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 若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 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赵某有权请求赔偿
D. 若离婚后赵某生活困难,王某应当予以适当帮助
解析:解析:A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题中,赵某下岗后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A.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B.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C. 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
D. 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但因市场急剧变化而不能返还贷款
解析:解析: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选项A、B、C正确,D错误。
A. 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登记机构受理时
B. 权利凭证生效时;登记机构受理时
C. 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办理出质登记时
D. 权利凭证生效时;办理出质登记时
解析:解析:《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 赵某6月2日的电话构成要约的撤销
B. 赵某6月2日的电话构成要约的撤回
C. 赵某6月1日的电话构成要约邀请
D. 赵某6月1日的电话构成要约
A. 侵权
B. 补充
C. 连带
D. 赔偿
解析: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