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安机关可对季某以扬言实施放火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B、 本案中季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不应予以处罚
C、 公安机关可对季某以谎报案情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D、 季某的行为构成威胁人身安全
答案:BCD
解析: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故不选A,选B。季某所报警情未经查证,无法判定其是否为谎报案情,故C当选。季某仅扬言放火,并未真正实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故D当选。
A、 公安机关可对季某以扬言实施放火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B、 本案中季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不应予以处罚
C、 公安机关可对季某以谎报案情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D、 季某的行为构成威胁人身安全
答案:BCD
解析: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故不选A,选B。季某所报警情未经查证,无法判定其是否为谎报案情,故C当选。季某仅扬言放火,并未真正实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故D当选。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A. 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么样发展马克思主义
B.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C. 建设什么样的党、怎么样建设党
D. 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么样实现这样的发展
解析:解析:《党章》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
A. 取保候审
B. 先行拘留
C. 拘传
D. 继续盘问
解析:解析:需要逮捕可以先行进行拘留
A. 向公安机关了解张某涉嫌的罪名
B. 会见张某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 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D. 到公安机关查阅本案卷宗材料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审查起诉之日以前,辩护律师不能阅卷。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A. 为了确定死因,经甲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可以解剖该尸体
B. 解剖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C. 因尸体身份不明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D. 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查的,应当派员参加
解析:解析:选项D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复查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其他选项符合规定。
A. 依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B. 依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C. 依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D.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解析:解析:选项C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系构成同案犯。其他选项不合理。
A. 查询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
B. 代理申诉、控告
C.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D.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拘留期间即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权查阅卷,即包含“查询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故不选A。
A.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B. 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C.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D.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解析:解析:选项B不符合《宪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其他选项均符合。
A. 不在犯罪现场
B.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C. 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D. 曾因勇救落水儿童被政府表彰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