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B、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 贷款诈骗罪
D、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答案:D
解析:解析:财务总监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A、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B、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 贷款诈骗罪
D、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答案:D
解析:解析:财务总监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A. 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数罪并罚
B. 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数罪并罚
C. 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择一重罪处罚
D. 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解析:解析:本案嫌疑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好友免费观看30余次,达到追诉标准,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本案行为人是实质的数罪,应并罚。
A. 犯罪嫌疑人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B. 对于涉嫌盗窃犯罪的乙,因其身份不明,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C. 对于涉嫌抢夺罪但身份不明的丙,侦查取证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进行
D. 对于涉嫌强奸罪的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A. 可以进行调查
B. 可以对该存款进行冻结
C.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经该县公安局局长批准
D. 该县公安局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解析:解析:选项D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他选项不合法。
A. 对乙处以罚款500元
B. 责令甲具结悔过
C. 给予甲治安管理处罚
D. 对甲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解析: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甲与邻居黄某因邻里纠纷,甲往黄某身上泼尿
B. 乙因怀恨自己盗窃案中的目击证人刘某,往刘某身上泼粪便
C. 丙在大街上扒光了老公情人的衣服
D. 丁因情感矛盾,在办公室当众辱骂同事黄某
解析:解析:B是打击报复证人的违法行为
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C.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 基层民主制度
解析:解析:1954 年 9 月 28 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圆满完成它所担负的各项重大历史任务胜利闭幕。第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式确立。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次伟大变革。
A. 五大
B. 四大
C. 三大
D. 二大
解析:解析:1925 年 1 月,党的四大在上海召开,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如何加强党对日益高涨的革命运动的领导,以及在宣传工作、组织工作和群众工作方面如何准备迎接大革命的高潮。党的四大第一次提出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和工农联盟问题。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第一百八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A. 历史时期
B. 历史方位
C. 历史阶段
D. 历史特点
解析:解析:党的 19 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A. 在监视居住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该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 李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与律师甲见面,商谈拟委托律师甲作为辩护人事宜,无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C. 对李某监视居住的执行,由李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
D. 李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与共同生活的家人会见,无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解析: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