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韩某杀人案中,证明嫌疑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 马某盗窃案中,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嫌疑人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 高某放火案中,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 吴某投毒案中,证明犯罪嫌疑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意见
答案:C
解析:解析: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A、 韩某杀人案中,证明嫌疑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 马某盗窃案中,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嫌疑人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 高某放火案中,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 吴某投毒案中,证明犯罪嫌疑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意见
答案:C
解析:解析: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A. 依靠力量
B. 领导力量
C. 主导力量
D. 有益的补充
解析:解析:正确选C
A. 扰乱单位秩序
B. 寻衅滋事
C.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D. 扬言实施放火
解析: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A. 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B. 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C. 是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法律
D. 是中国第一部通过民主制定的宪法
解析:解析:选项B符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性质,其他说法不合理。
A. 重视学习
B. 统一战线
C. 武装斗争
D. 党的建设
E. 团结群众
解析:解析:1939 年 10 月,毛泽东同志发表《<共产党人>发刊词》,根据中国革命两次胜利和两次失败的经验教训,揭示了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的客观规律,科学地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主要法宝是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
A. 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重处罚
B. 甲构成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C.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D. 甲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
解析:解析: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第三款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检查人员有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D对。
A. 可以将初某传唤到北京的某一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B. 可以到初某在北京的住处进行讯问
C. 可以将初某从北京传唤到大连进行讯问
D. 侦查人员传唤初某时应当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A. 小曼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让其自己辩护
B. 小曼应当与其他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C. 对于小曼,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小曼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小曼的诉讼权利
D. 讯问小曼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解析:解析:该人系未成年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A. 假酒、制假原料和工具
B. 询问笔录
C. 勘验、检查笔录
D. 检验报告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规定并没有明确将言词证据规定在内。
A.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提出委托律师,公安机关拒绝王某的要求是对的
B. 如果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及委托的律师提出后,侦查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拘留期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C. 就本案来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拘留没有超过法定拘留羁押期限
D. 如果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