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向公安机关了解张某涉嫌的罪名
B、 会见张某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 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D、 到公安机关查阅本案卷宗材料
答案:D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审查起诉之日以前,辩护律师不能阅卷。
A、 向公安机关了解张某涉嫌的罪名
B、 会见张某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 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D、 到公安机关查阅本案卷宗材料
答案:D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审查起诉之日以前,辩护律师不能阅卷。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B.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完成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
D. 三大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
解析:解析:三大社会主义改造,是指新中国建立初期,对于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 年,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志着我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任务已经实现。
A. 贾某侵占案,被害人没有起诉
B. 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
C. 高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判处刑罚
D. 李某诉张某侮辱案,开庭审理前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要求撤回告诉
解析: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A. 甲骑一辆摩托车从陈某身边经过,拽下陈某脖子上的项链后,迅速逃离
B. 乙骑一辆摩托车从张某身边经过,从身后去拽张某的挎包,张某死死拉住挎包,被甲强拉硬拽十几米后,挎包被乙抢走
C. 丙骑一辆摩托车在一个巷子里把陈某强行逼倒后,把陈某的挎包抢走
D. 丁骑一辆摩托车看见前方一位妇女独自行走,就用摩托车撞击该妇女,趁其没回过神来抢走其挎包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A. 取保候审
B. 先行拘留
C. 拘传
D. 继续盘问
解析:解析:需要逮捕可以先行进行拘留
A. 张某的父母
B. 张某的舅舅
C. 张某所在居委会推荐的人
D. 律师王某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A.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被拘留期间可以由他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B. 犯罪嫌疑人何某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他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C.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不予批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D. 犯罪嫌疑人16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A. 投放危险物质罪
B. 爆炸罪
C. 寻衅滋事罪
D.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解析:解析:该案涉案物品无引爆装置,不属于危险物质,不能引起爆炸,故A错,B也错。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A. 拐卖儿童罪
B. 拐骗儿童罪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绑架罪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A. 由于甲区是最初犯罪地,应当由甲区公安机关管辖
B. 由于丙区公安机关最初受理,应当由丙区公安机关管辖
C. 甲区、乙区、丙区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
D. 甲区、乙区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丙区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
解析: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A. 1978 年 12 月 18 日至 22 日在北京召开的
B. 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上来
C. 是党和国家历史的伟大转折
D. 是党一次伟大觉醒
E. 确立了党的正确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和政治路线
解析:解析:1978 年 12 月 18 日至 22 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会议实现了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的拨乱反正,结束了粉碎“四人帮”之后两年中党的工作在徘徊中前进的局面,实现了建国以来党的历史的伟大转折。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 4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一次伟大觉醒,正是这个伟大觉醒孕育了我们党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