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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民航机场工程管理与实务(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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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民航机场工程管理与实务(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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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某机场建设项目指挥部,通过招投标程序与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7—O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d。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d竣工。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工程全面停工2d。事件三:发包方指令某部分工程进行变更,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3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部分遭到破坏,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问题(1)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理说明理由。(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理说明理由。(3)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说明理由。(4)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答案: (1)事件一不合理。理由: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价格和工期都是包死不变的,如工期要变化,需双方协商确认后,才有效。(2)事件二不合理。理由:作业班组属劳务方,它与总包方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3)事件三不属于违约。理由:虽然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方的风险不包括设计变更引起的风险,但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7—0201)规定,若发生了合同价款需要调整的因素后,承包人应当在14d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d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变更估价申请。本案例中总包方在竣工结算时(3个月后)才提出,此时距变更日期已经超过14d。(4)事件四按不可抗力执行。总包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修复费用的补偿,但不能提出临时设施及窝工费的补偿。因为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时间及经济损失,应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到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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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某机场建设项目指挥部,通过招投标程序与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7—O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d。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d竣工。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工程全面停工2d。事件三:发包方指令某部分工程进行变更,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3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部分遭到破坏,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问题(1)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理说明理由。(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理说明理由。(3)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说明理由。(4)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答案: (1)事件一不合理。理由: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价格和工期都是包死不变的,如工期要变化,需双方协商确认后,才有效。(2)事件二不合理。理由:作业班组属劳务方,它与总包方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3)事件三不属于违约。理由:虽然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方的风险不包括设计变更引起的风险,但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7—0201)规定,若发生了合同价款需要调整的因素后,承包人应当在14d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d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变更估价申请。本案例中总包方在竣工结算时(3个月后)才提出,此时距变更日期已经超过14d。(4)事件四按不可抗力执行。总包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修复费用的补偿,但不能提出临时设施及窝工费的补偿。因为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时间及经济损失,应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到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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