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案: (1)事件一不合理。理由: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价格和工期都是包死不变的,如工期要变化,需双方协商确认后,才有效。(2)事件二不合理。理由:作业班组属劳务方,它与总包方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3)事件三不属于违约。理由:虽然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方的风险不包括设计变更引起的风险,但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7—0201)规定,若发生了合同价款需要调整的因素后,承包人应当在14d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d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变更估价申请。本案例中总包方在竣工结算时(3个月后)才提出,此时距变更日期已经超过14d。(4)事件四按不可抗力执行。总包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修复费用的补偿,但不能提出临时设施及窝工费的补偿。因为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时间及经济损失,应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到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解析:
答案:答案: (1)事件一不合理。理由: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价格和工期都是包死不变的,如工期要变化,需双方协商确认后,才有效。(2)事件二不合理。理由:作业班组属劳务方,它与总包方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3)事件三不属于违约。理由:虽然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方的风险不包括设计变更引起的风险,但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7—0201)规定,若发生了合同价款需要调整的因素后,承包人应当在14d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d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变更估价申请。本案例中总包方在竣工结算时(3个月后)才提出,此时距变更日期已经超过14d。(4)事件四按不可抗力执行。总包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修复费用的补偿,但不能提出临时设施及窝工费的补偿。因为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时间及经济损失,应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到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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