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变更票据金额
B、 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 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D、 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答案:D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变造票据。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
A、 变更票据金额
B、 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 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D、 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答案:D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变造票据。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
A. 24个月
B. 6个月
C. 18个月
D. 12个月
解析:解析: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A.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 行使不安抗辩权
D. 行使撤销权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A. 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 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 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D. 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的裁决。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本题中,如果3名仲裁员产生3种不同意见,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A. 乙只能对甲的A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B. 乙只能对甲的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C. 乙可选择对甲的A幢房屋或者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D. 乙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记载的抵押物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不一致,抵押无效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本题中,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为A房屋,登记的为B房屋,因此应以B房屋为准行使抵押权。
A. 王某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B. 王某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王某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D. 王某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解析: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A. 250
B. 200
C. 150
D. 100
解析:解析: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2
A. 雇主为雇员投保
B. 企业为退休职工投保
C. 学校为学生投保
D.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
解析:解析: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A.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B.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
C.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
D. 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
解析:解析:(1)选项A: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而非撤销权);(2)选项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3)选项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若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的,不能撤销;(4)选项D: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A. 北京的甲将10吨绿豆出卖给海口的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但未约定交付地点。甲于是与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交乙。自甲将绿豆交付给丙时,风险由乙承担
B. 北京的甲将10吨绿豆出卖给海口的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运输至天津后交付给承运人海路运输给乙。”甲于是与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至天津后交给海运承运人丁运交乙。自甲将绿豆交付给丙时,风险由乙承担
C. 纽约的钟某将100吨绿豆出售给甲,甲委托国安运输公司从纽约运至上海(5月1日发运,预计6月1日运到)。5月10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将运输中的10吨绿豆出卖给乙。但甲没有通知承运人国安运输公司。5月15日,因不可抗力,国安公司运输的100吨绿豆全部毁损、灭失。该风险应由乙承担
D. 甲向乙出售绿豆10吨,因乙下落不明,甲于6月1日将绿豆提存。6月15,因雷击失火导致提存机关保管的10吨绿豆被全部烧毁。应由乙承担风险
解析:解析: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故A选项正确;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若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出卖人须在约定的交付地点货交承运人,出卖人仅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尚未移转,出卖人在约定的交付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才发生移转,故B选项错误;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故C选项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故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