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基于已经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
B、 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得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C、 只有当被保险人未从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处获得赔偿或先向保险人索赔时,经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才有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的必要,代位权才得以产生和适用
D、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答案:ACD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求偿权。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A、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基于已经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
B、 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得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C、 只有当被保险人未从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处获得赔偿或先向保险人索赔时,经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才有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的必要,代位权才得以产生和适用
D、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答案:ACD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求偿权。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A.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B. 修改公司章程
C. 发行公司债券
D. 与其他公司合并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计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A.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 合伙人可以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无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D. 聘用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的,其在被聘用期间具有合伙人资格
解析:解析:(1)选项A: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选项B: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选项C: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4)选项D:合伙企业聘用的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 250
B. 200
C. 150
D. 100
解析:解析: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应就该笔业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10%=100(万元)。
A. 尚有银行贷款500万元逾期未还的王某
B. 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的李某
C. 曾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3年7月被宣告破产,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赵某
D. 该公司业务员王某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公司法》规定,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以及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个人都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
B.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5%
C.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0%
D.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A.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B.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C.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D. 小规模纳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解析:解析:以上均为正确答案。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如果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可以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
A. 公司章程对股东没有约束力
B. 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经程序
C. 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
D. 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名、盖章
解析:解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A. 经股东会同意
B. 经董事会同意
C. 经监事会同意
D. 经总经理同意
解析:解析:董监高不得有的行为之一: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