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伙人的出资
B、 合伙企业取得的专利权
C、 合伙企业接受的捐赠
D、 合伙企业承租的设备
答案:D
解析:解析:(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①合伙人的出资(选项A);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选项B);③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选项C);(2)选项D:合伙企业承租的设备因未取得所有权,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
A、 合伙人的出资
B、 合伙企业取得的专利权
C、 合伙企业接受的捐赠
D、 合伙企业承租的设备
答案:D
解析:解析:(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①合伙人的出资(选项A);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选项B);③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选项C);(2)选项D:合伙企业承租的设备因未取得所有权,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
A. 个人独资企业
B. 合伙企业
C. 有限责任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解析:解析:根据有关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公司制
A.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B.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C.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D. 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权利
解析:解析: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A. 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B.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C. 对行为人处以罚款
D. 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A. 债务的免除
B. 无权代理的追认
C. 委托代理的撤销
D. 房屋的赠与
解析:解析: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和委托代理的撤销均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属于单务合同但却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D。
A. 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 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C.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 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解析:解析: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据此可知,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因此选项A错误。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据此可知,重整期间的截止点是重整程序终止之时,而非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时,因此选项B错误。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选项C正确。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据此可知,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租期已届至的,出租人有权请求返还,因此选项D错误。
A. 乙企业以厂房为甲企业向银行借款提供的抵押
B. 甲企业为丙企业的债务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C. 甲企业以汽车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
D. 甲企业以设备为丁企业的债务提供的抵押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别除权的规定。所谓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1)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因担保物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不享有别除权(选项A);(2)别除权涉及财产担保,保证担保则不属于别除权的范围(选项B);(3)破产宣告前,破产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享有对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A. 该公司2020年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20万元
B. 该公司2020年可以只提取法定公积金10万元
C. 该公司可以全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
D. 该公司可以用200万元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
解析:解析:(1)选项AB:该公司2020年再提取10万元法定公积金后,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取;(2)选项CD:以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的,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500万元×25%=125万元),因此,假定该公司2020年提取1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转增资本的法定公积金最高为125(240+10-125)万元。
A. 上市公司股份被要约收购,不再具有上市条件
B. 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动提出退市申请
C.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D.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丧失法人资格
解析:解析:主动退市可以采取三种模式:一是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动提出申请;二是由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收购人通过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三是上市公司因新设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或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A.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 兑付国债本息请求权
C.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D.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解析:解析: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A. 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 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 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 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解析:解析:(1)该票据的流转图:出票人--五悦公司--亿凡公司;(2)选项C:亿凡公司是该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是该票据的权利人,其票据权利不因五悦公司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而消灭;(3)选项B:五悦公司虽申请公示催告,但未能取得除权判决,无法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A: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因票据公示催告而消灭,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获得除权判决,银行向除权判决确定的权利人支付票款,而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未获得除权判决,银行向票据权利人(通常为持票人)支付票款;(5)选项D: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