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付款人名称
B、 收款人名称
C、 金额
D、 出票日期
答案:BC
解析:解析:(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A、 付款人名称
B、 收款人名称
C、 金额
D、 出票日期
答案:BC
解析:解析:(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A. 提供保证金
B. 提高关税
C. 数量限制
D. 提供保函
解析:解析: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选项AD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
A. 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合法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 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合法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解析:解析:(1)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在本题中,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资格继承条件,也可以禁止股东资格的继承,如果章程没有规定,甲、乙的合法继承人均可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但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董事长职务并不采取“世袭制”。
A.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如果无人来认领,所有权归拾得人
B.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不能享有拾得物的所有权,但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C.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D. 如果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解析:解析:所谓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拾得行为不足以令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而负有归还权利人的义务。因此选项A错误。
A.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B.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的协议
C. 联合抵制交易
D.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协议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协议属于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
A.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B. 结算凭证的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不予受理
C. 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D. 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实际需要,结算凭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解析:解析:选项C: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A. 2万元
B. 4万元
C. 6万元
D. 0
解析:解析:(1)自最后一笔买人时间(2月22日)至卖出时间(8月9日)不足6个月,存在短线交易行为;(2)自8月9日倒推6个月内买入数量仅为4万股,说明8月9日卖出的6万股中,有2万股买人时间距8月9日已经超过6个月,该2万股不构成短线交易。因此,应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所得收益=4万股×(22-21)元/股=4万元。
A. 占全部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B.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C. 占全部债权人人数1/2以上的债权人
D. 占全部债权人人数2/3以上的债权人
解析:解析:选项B: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A.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
B. 法律规范等同于法律条文
C.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一一对应
D. 法律条文的内容除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等法要素
解析:解析:选项BC: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括其他法要素,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并非一一对应,二者不能完全等同。
A. 李某和王某通过合谋,集中双方的资金优势,连续买入某股票,操纵了该股票交易价格
B. 证券交易所自营业务研究人员邓某,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预测该上市公司盈利良好,建议其朋友于某购买该股票
C. 田某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几个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D. 郭某和戴某利用自己的持股优势,双方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进行交易,影响了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解析:解析:(1)选项ACD: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2)选项B: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本题中,由于上市公司已经披露了财务报告,属于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当然也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A. 豁免制度
B. 宽恕制度
C. 适用除外制度
D. 经营者承诺制度
解析:解析:宽恕制度,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宽大处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