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
B、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C、税目体现征税的深度
D、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答案:B
解析:解析: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税目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消费税规定了税目,但企业所得税没有设置税目。
A、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
B、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C、税目体现征税的深度
D、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答案:B
解析:解析: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税目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消费税规定了税目,但企业所得税没有设置税目。
A. 将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
B.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
C. 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
D. 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向外单位投资
解析:解析: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均于出厂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移送继续加工环节不视同销售,但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单位投资的,移送环节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A. 税收法定原则
B. 税收公平原则
C. 实质课税原则
D. 税收效率原则
解析:解析: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效率,二是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A. 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B.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的播映服务
C.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D.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解析:解析: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适用零税率:①研发服务;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③设计服务;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⑤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选项B,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选项C,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选项D,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
A. 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B. 包括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C. 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D.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解析:解析: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A.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服务
B.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C.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D.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解析:解析:选项A:适用零税率。
A. 使用一次性木筷的餐饮企业
B.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C.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D. 将自产小汽车用于捐助给国家指定的慈善机构的生产企业
解析:解析:选项CD,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
A. 5.13
B. 6
C. 6.83
D. 7.72
解析:解析: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该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而非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应纳消费税=77.22÷(1+13%)×10%=6.83(万元)。
A.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揭下重用
B. 对技术开发合同,以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和研究开发经费作为计税依据
C. 应税合同不论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D. 伪造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伪造印花税票3倍至5倍的罚款
解析:解析:选项B,对技术开发合同,以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研究开发经费不做计税依据;选项D,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该企业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
B. 该企业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是40万元
C. 该企业就上述业务应缴纳消费税9万元
D. 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解析:解析: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材料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应交消费税=40000×10×20%+10×2000×0.5=90000(元)=9(万元);本企业取得了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应为平均售价,所以增值税的计税价格=10×38000=380000(元)=38(万元)。
A. 03月31日
B. 05月31日
C. 06月20日
D. 06月30日
解析:解析: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