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委托方补缴消费税
B、 受托方补缴消费税
C、 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 对委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答案:AC
解析:解析: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则委托方补缴消费税,对受托方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A、 委托方补缴消费税
B、 受托方补缴消费税
C、 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 对委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答案:AC
解析:解析: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则委托方补缴消费税,对受托方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A.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B. 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数额
C. 企业每年应分国别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境外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3个纳税年度延续抵免
D. 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顺序
解析:解析:企业每年应分国别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境外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个纳税年度延续抵免。
A. 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凭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者记账凭证
B. 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C. 丢失已开具发票的抵扣联的,凭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退税凭证
D. 丢失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的,凭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解析:解析: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凭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者记账凭证;丢失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的,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A. 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B. 航空运输企业无偿为关联企业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
C.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D. 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
解析:解析:选项A: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选项B:属于视同销售服务行为,征收增值税;选项C: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A. 退休后再受雇取得的收入
B. 在就职单位取得的加班收入
C. 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D. 个人购买彩票取得的中奖收入
解析:解析:选项A,退休后再受雇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选项B,在就职单位取得的加班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选项D,个人购买彩票取得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项目。
A. 22.5
B. 25
C. 30
D. 37.5
解析:解析: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可按照规定向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款,可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因此,2019年未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60万元应追补至2019年扣除,即2019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100-60=40(万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2019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2021年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0×25%-15=22.5(万元)。
A. 2%
B. 0.5%
C. 13%
D. 3%
解析:解析: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俄日 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 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B. 分项计算抵免限额时,其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外综合所得依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C. 应该先分项计算抵免限额,之后再按照国家(或地区)计算抵免限额
D. 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解析:解析:选项D,稿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应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A. 所得税类
B. 流转税类
C. 财产税类
D. 特定目的税类
解析:解析:协定是缔约双方对所得订立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条约,因此适用的税种为所得税类税种。
A. 建材商店在销售建材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服务
B. 汽车制造公司在生产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修理劳务
C. 塑钢门窗零售商店在销售门窗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D. 房地产销售公司在销售商品房的同时赠送家用电器
解析:解析:选项A:属于兼营行为;选项B:销售汽车和提供修理劳务均属于传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涉及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选项D:赠送家用电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A. 20.79
B. 21.06
C. 34.56
D. 35.68
解析:解析: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A企业应扣缴增值税=60×6.2÷(1+6%)×6%=21.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