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案:1.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中的不妥之处。(1)澄清泄露甲、乙、丙、丁名称不妥;(2)澄清泄露问题来源为甲不妥;(3)发送的时间不妥(或: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通知)。本题考查施工招标的主要管理要求,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能泄露甲、乙、丙、丁名称是为了防止串标。2.乙的投标报价汇总表中,A、B所代表的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如下:(1)A代表施工临时工程(或临时工程);(2)B代表备用金(或暂列金额);乙的投标总价为4292311.80元(4087916元+204395.80元)。3.暂列金额是为发生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变更估价的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取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本题考查变更估价的原则,为常考内容,需熟练掌握。4.本合同乙提交的工程预付款保函额度为:4292311.80元×10%×50%=214615.59元。5.乙的索赔要求不合理。理由: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施工围堰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仅供参考;监理人的批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答案:答案:1.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中的不妥之处。(1)澄清泄露甲、乙、丙、丁名称不妥;(2)澄清泄露问题来源为甲不妥;(3)发送的时间不妥(或: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通知)。本题考查施工招标的主要管理要求,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能泄露甲、乙、丙、丁名称是为了防止串标。2.乙的投标报价汇总表中,A、B所代表的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如下:(1)A代表施工临时工程(或临时工程);(2)B代表备用金(或暂列金额);乙的投标总价为4292311.80元(4087916元+204395.80元)。3.暂列金额是为发生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变更估价的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取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本题考查变更估价的原则,为常考内容,需熟练掌握。4.本合同乙提交的工程预付款保函额度为:4292311.80元×10%×50%=214615.59元。5.乙的索赔要求不合理。理由: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施工围堰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仅供参考;监理人的批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