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B、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C、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D、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答案:C
解析:解析: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A、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B、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C、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D、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答案:C
解析:解析: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A. 12个月
B. 6个月
C. 18个月
D. 24个月
解析:解析:(一)合同价格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贷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A. 合同交底可用书面、电子数据形式实施
B. 书面交底的应签署确认书
C. 合同交底不可用口头的形式实施
D. 通过合同交底,应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风险做出解释和说明
解析:解析:通过合同交底,应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风险做出解释和说明,使相关人员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及要求、管理程序,了解自己的合同责任、工作范围以及法律责任,确保在执行合同时不出或少出偏差。合同交底可用书面、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和口头的形式实施,书面交底的应签署确认书。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五分之一
D. 四分之一
解析:解析: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分期支付价款。在工程建设中,这种付款方式也很常见。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A. 设计人转包
B. 违法分包
C.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D. 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E. 发包人未支付设计费用
解析:解析: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设计人违约:(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A. 承包商几乎承担了如项目漏报、工作量计算错误、费用价格上涨等全部风险
B. 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充分的估计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
C. 业主把风险分配给承包商,业主承担的风险较小
D. 工作范围较之合同规定发生变化、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等特殊情况下不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解析:解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几乎承担了工作量及价格变动的全部风险,如项目漏报、工作量计算错误、费用价格上涨等,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做充分的估计。对业主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总投资额,有利于投资控制,通过把风险分配给承包商,业主承担的风险较小。固定总价合同中也可约定,在工作范围较之合同规定发生变化、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A. (4)-(2)-(1)-( 3)
B. (4)-(2)-(3)-( 1)
C. (1)-(2)-(4)-( 3)
D. (2)-(3)-(4)-( 2)
解析:解析:合同相关各方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采用PDCA循环(计划一执行一检查-处置)方法定期进行合同跟踪诊断和纠偏,主要开展如下工作:(1)对合同实施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分类处理,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实施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合同实施中的偏差(2)定期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偏差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包括原因分析,责任分析以及实施趋势预测,通报合同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3)根据合同实施偏差结果制定合同纠偏措施或方案,并与其他相关方沟通协调配合(4)采用闭环管理的方法对识别出的偏差、问题及其纠偏、改进实施情况 进行持续跟踪,直至落实完成。
A. 2年
B. 1年
C. 3年
D. 一年半
解析:解析: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包括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A. 3%
B. 5%
C. 2%
D. 10%
解析:解析: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A. 汇票、债券、仓单
B.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C. 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D. 不动产所有权证
解析:解析: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A. 承包人负责补偿
B. 发包人负责补偿
C. 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D. 由该事件的风险责任方
解析:解析:如果投保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少于工程实际价值,工程受到保险事件的损害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实际损失的全额赔偿,则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按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由该事件的风险责任方负责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