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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张某义(男)、张某芳(女)系兄妹关系,刘某为张某义妻子。张某义、张某芳兄妹的父亲早逝,二人一直随其母陈氏居住在某市人民路31号老旧房屋中。2000年,张某义和妻子刘某与张某芳合力翻新房屋,在原有基础上加盖两层,并获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2001年5月1日,刘某向某市房管局提出为其办理某市人民路31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书面申请。某市房管局根据刘某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调查后于2001年9月1日为刘某填发了某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并加益某市人民政府的印章,将人民路31号房屋登记为刘某所有、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刘某使用。对此,陈氏和张某芳均不知情。2008年,张某芳出嫁搬出人民路31号。2010年,陈氏逝世。2021年4月1日,某市人民路31号一带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相关补偿标准较高。张某芳认为,人民路31号房屋有自己一份,应当领取部分拆迁补偿。但刘某认为根据房屋产权证书,人民路31号房屋为自己个人所有,相关补偿款项与张某芳无关。此时张某芳才得知,早在2001年,人民路31号房屋已经登记在刘某名下。2021年5月1日,张某芳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某市人民政府2001年做出的某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张某劳行政复议申请后,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某市2001年做出的某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存在严重的法律和事实错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刘某要求参加行政复议,但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刘某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对某市2001年相关行政行为的判断,没有同意刘某参加行政复议。2021年7月1日,该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某市人民政府2001年给刘某顺发某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刘某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说明:某市是地级市,某市属于某省,某市人民政府的上级政府是某省人民政府。某市房管局的上级业务指导单位为某省房管局。刘某对撤销其某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能否就此再向有权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

A、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B、 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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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某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消防安全重点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检查中还发现该企业在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时,已经发现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并制定的维修整改方案,但是因疫情原因,维修所需部件和维修人员一直没有到位,为此,该企业制定了加强火灾防控措施的实施方案,通过人防、技防和物防措施切实加强单位防火工作,期间,该企业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结合题干信息,如果对该企业存在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该大队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可能的原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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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15年11月5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市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至原告位于市某区方林富炒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铺西侧墙上印有两块”方林富炒货店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方林富最优秀的炒货店”内容的广告;店铺西侧柱子上印有一块”最优炒货店”字样的广告牌:店铺展示柜内放置有两块手写的商品介绍板,上面分别写了”中国最好最优品质荔枝干”和”2015年新鲜出炉的中国最好最香最优品质某栗子”的内容,展示柜外侧的下部分贴有一块广告,上面写了”本店的栗子,不仅是中国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对外销售栗子所使用的包装袋上印有”最好吃的栗子”和”最特色炒货店铺”的内容。某区市监局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于当日立案。11月6日,某区市监局制作询问笔录。方林富陈述:原告店铺墙柱上的广告系其在打印店打印后自己张贴,发布时间约为2015年11月2日:展示柜内的广告是自己手写,展示柜外下部的广告是打印好后自己张贴;包装袋上的广告词是自己设计,托朋友印刷的。2016年1月8日,某区市监局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1月12日,原告提出听证申请。某区市监局于2月1日组织听证后,于3月22日经集体讨论后做出534号处罚决定,根据《广告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给予原告20万元罚款。原告不服,于3月29日向位于市某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市监局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做出驳回复议申请的139号复议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如下主张:原告的违法情节轻微,原告只在自己店里发布广告,且广告持续时间较短,设置展示柜广告仅一个月时间,外墙广告仅3天。被告某区市监局对原告处以20万元罚款畸重。被告市市监局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应予撤销。起诉人主张”市某区方林富炒货店是个体工商户,其行政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处罚对象应是经营者庞清连,因此,被诉处罚决定对象错误”,本案的适格原告如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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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021年9月4日,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丙派出所接到有人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举报,经初查后认为李某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同日,丙派出所开具传唤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传唤李某于2021年9月4日13时前到丙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时将传唤情况电话通知李某家属,后经批准对李某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在传唤过程中,丙派出所授取了李某指纹信息,采集了其步态痕迹,并对其进行了询问。2021年9月5日11时,传唤结束。2021年9月5日,在履行了相关告知程序后,乙区公安分局经审核,认为李某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乙区公安分局向李某送达不予行玫处罚决定书。李某收到该决定书后,于2021年10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乙区公安分局执法程序违法;微销乙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其赔礼道数,培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甲市公安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于2021年11月9日受理,并于2021年11月13日向乙区公安分局发出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2021年11月20日,乙区公安分局向甲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甲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经办案民警初查发现李某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嫌疑,依法受案符合法律规定,传唤程序并无不当;传唤期间办案民警按照工作规定进行信息采集,李某所称对其实施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对信息采集的误解;乙区公安分局经传唤调查,依法如实记录李某的陈述和申辩并核实后,认定李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依法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甲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29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乙区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李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甲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乙区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按国家赔偿标准赔偿李某两天的人身损害赔偿金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法院受理。另外,2021年9月25日,李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乙区公安分局请求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传映李某的法律手续,询问李某时的监控、承音视频资料。2021年10月15日,乙区公安分局答复:案件目前尚处在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内,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阅览卷宗等权利。若争某对乙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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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某KTV法定代表人付某为提升场所品质,决定进行装修改造,为赶工期,要求装修工人季某在营业期间施工作业,季某本不愿意,但付某以不同意就让别人来施工为由,坚持要求季某边营业边施工,于是季某答应。某日,季某在室内切割金属构件时,飞溅的火花引燃了周围放置的可燃杂物,引发火灾。KTV员工白某在发现火灾后,因担心自身安全,迅速自救撤离现场。后经群众报警,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到场成功处置火情。辖区消防救援机构随后依法开展了火灾事故调查。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如果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要采取一般程序调查本次火灾事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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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某高层大型商场的首层为餐饮区域,其中某火锅店(建筑面积800m2)由于经营不善,将店铺转租给某KTV主要负责人刘某计划改建成若干个建筑面积40〜120m2不等的包房,并将装饰装修项目交给个人承包商承担:大厅吊顶釆用了难燃胶合板,墙面大面积采用泡沫塑料吸声板,人造革沙发内垫为聚氨酯泡沫。2021年1月8日,个人承包经营者王某安排工人小李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对现场消防安全仅做交代便离开。工人小张因着急下班,未等小李回来,直接单人开始焊接,但由于防火措施不完善,火花引燃了周边木胶板,引发火灾。小张立即取回一具灭火器,因着急且没有经过消防培训,未能打开保险销,直接放弃扑救离开。期间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破裂,但一直未出水。商场监控值班室人员发现异样,在确认火灾后拔打119报警。当地消防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在火灾扑灭后封闭现场并告知当事人保护火场以便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然而事发当晚,刘某队得到消息后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安排员工进入火灾现场并清理可抢救物品。根据调查,该KTV设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出口人员进出很少且考虑到防盗问题釆用锁链长期上锁,全部包厢内均未设置排烟设施,3个窗户被封堵、2个窗户装有铁栅栏。该大型商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便擅自营业;室外消防车道长期停放多辆私家车;每层疏散通道上配备有完好的ABC干粉灭火器,个别设置点灭火器为2010年3月生产;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全部完好无故障,但未设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此次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建筑面积1065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下列关于该商场日常防火巡查的要求中,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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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某劳动密集型食品加工企业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生产加工厂房的承重构件均为钢结构,屋面板和外墙面均为聚氨酯夹芯彩钢板,厂房一层为加工车间,二层为员工宿舍,厂房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并设置有少量灭火器。某日,员工张某因在宿舍内烧水后忘记关闭电灶,引发火灾,在要报警时,被车间主任杨某阻止报火警,张某遂与杨某一同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发现灭火器失效后,又使用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但消火栓无水,火势越来越大,杨某遂与张某撤离车间,事故后经群众报警,由消防救援部门成功处置。经查,企业总经理付某为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季某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该企业并未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救援部门曾责令将员工宿舍搬出厂房,并拆除聚氨酯彩钢板,企业总经理拒不执行。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对于车间主任杨某阻止员工张某报火警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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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贾某系残疾人,身体重度残疾,行走存在严重障碍,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一直依法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低收入者租房补贴。2021年1月1日,贾某向其所在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通过摇号取得了该市一套廉租房,与市房管局签订了租赁合同。2021年3月1日,贾某入住廉租房,同时市房管局停发给贾某的租房补贴。入住后,贾某发现该住房位置偏远、地处山坡、独自一人交通不便,于2021年4月1日搬回姐姐家,该廉租房闲置。2021年11月1日,市房管局接他人实名举报后调查认定贾某存在取得廉租房后连续6个月未实际居住等情形。2021年12月1日,市房管局直接派人进入该无人居住的廉租房更换门锁、收回该房(市房管局拥有廉租房的备用钥匙)。2018年1月1日,市房管局恢复向其发放低收入者租房补贴。2018年2月,市房管局公布了新一批廉租房房源,新廉租房位于市中心附近、交通便利且有电梯。贾某于2018年3月1日申请参加新一批廉租房摇号,但市房管局没有通过其参加廉租房摇号的资格审查,认为其曾经严重违反廉租房使用规定,无权再次参加廉租房摇号。贾某不服,向有关部门上访。市有关部门认定贾某为无理上访。为遏制贾某上访,2018年10月,民政部门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贾某申请要求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民政部门回复必须中止上访才能发放。贾某因生活费无着落,无力继续上访,最终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维权。2018年11月,贾某分别起诉市房管局和民政部门,贾某诉房管局一案中,贾某要求市房管局补发2021年4月至12月的租房补贴,同时通过其参加廉租房摇号的资格审查;贾某诉民政部门一案中,贾某要求民政部门赔偿因违法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其带来的损失。假设在贾某诉市房管局收回廉租房决定行政诉讼活动中,双方就贾某到底是何时搬出廉租房的事实发生争论,贾某主张自己没有连续6个月不在廉租房内实际居住,自己是在廉租房和其他住房轮流居住,市房管局则主张贾某存在连续6个月不在廉租房内实际居住的事实,对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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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018年8月31日,甲市乙区政府在甲市当地报纸上发布《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宏大小区实施改造。2018年11月25日,乙区政府做出《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宏大小区范国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乙区政府成立的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枚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田某位于宏大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但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口头警告田某尽快接受拆迁安排,并给田某发送短信,其中有”我是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后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田某以改造工程指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及屋内对物损失。法院受理后,改造工程指挥部主张:某建筑公司虽受其委托对相关房屋实施拆除,但对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建筑公司自身施工不当的”误拆”,故属于建筑公司民事侵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改造工程指挥部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田某向法院提供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折除现场的顾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为诉讼需要,田某向乙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宏大小区分户补偿情况信息。乙区政府以涉及住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属于什么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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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袁九某系某市某镇西城街道神童门村村民,和其父袁某、其母方某为同一户口。其姐袁一某和其妹袁小某户籍已迁出神童门村。1993年,原告与父母共同出資建造两间楼房,因当时未批先建,经行政处罚后于1997年由某市土地管理局审批补办法定手续,并取得孟集建97-01-1749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20年3月27日,袁某和方某提交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表内注明户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均为2人,家庭成员为袁某、方某和袁小某。神童门村村委会在该申请表意见栏中注明该申请表”经村委会于2020年4月12日集体讨论通过,于2020年4月12日在该村公示栏公布,村民无异议,现公布已到期,特上报审批”。2020年7月27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袁某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2020年12月20日,原告从其姐妲袁一某处得知,该房屋政府拆迁批了新的宅基地。2021年3月8日,袁九某作为原告起诉某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均对此未作核查,既不告知原告有关拆迁事实,也不与原告签订拆迁协议,更未安排原告房屋被拆后的重建与用地,便批准许可给第三人建房,该审批许可审批表中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填写错误,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不一致,审批机关审批时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且未经公示,是违法的;也没有证据显示村民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被告的审批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袁某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做出的同意建房的审批许可决定,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021年4月4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认为《某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咸清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并确认其不合法。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袁九某系袁某之女,业已出嫁,其户口虽登记在袁某户口名下,但属应迁未迁的人口。原告非本案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有效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某镇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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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某市一农贸市场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现已发展成该市最大的综合交易市场,有铺面800个,露天摊位1500个,占地面积12000m2。该综合交易市场应核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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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张某义(男)、张某芳(女)系兄妹关系,刘某为张某义妻子。张某义、张某芳兄妹的父亲早逝,二人一直随其母陈氏居住在某市人民路31号老旧房屋中。2000年,张某义和妻子刘某与张某芳合力翻新房屋,在原有基础上加盖两层,并获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2001年5月1日,刘某向某市房管局提出为其办理某市人民路31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书面申请。某市房管局根据刘某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调查后于2001年9月1日为刘某填发了某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并加益某市人民政府的印章,将人民路31号房屋登记为刘某所有、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刘某使用。对此,陈氏和张某芳均不知情。2008年,张某芳出嫁搬出人民路31号。2010年,陈氏逝世。2021年4月1日,某市人民路31号一带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相关补偿标准较高。张某芳认为,人民路31号房屋有自己一份,应当领取部分拆迁补偿。但刘某认为根据房屋产权证书,人民路31号房屋为自己个人所有,相关补偿款项与张某芳无关。此时张某芳才得知,早在2001年,人民路31号房屋已经登记在刘某名下。2021年5月1日,张某芳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某市人民政府2001年做出的某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张某劳行政复议申请后,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某市2001年做出的某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存在严重的法律和事实错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刘某要求参加行政复议,但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刘某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对某市2001年相关行政行为的判断,没有同意刘某参加行政复议。2021年7月1日,该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某市人民政府2001年给刘某顺发某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刘某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说明:某市是地级市,某市属于某省,某市人民政府的上级政府是某省人民政府。某市房管局的上级业务指导单位为某省房管局。刘某对撤销其某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能否就此再向有权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

A、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B、 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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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某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消防安全重点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检查中还发现该企业在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时,已经发现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并制定的维修整改方案,但是因疫情原因,维修所需部件和维修人员一直没有到位,为此,该企业制定了加强火灾防控措施的实施方案,通过人防、技防和物防措施切实加强单位防火工作,期间,该企业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结合题干信息,如果对该企业存在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该大队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可能的原因是( )

A.  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  该企业是本自然年内首次被检查,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其违法情形是《青海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中”较轻”情形

C.  该企业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D.  以上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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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15年11月5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市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至原告位于市某区方林富炒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铺西侧墙上印有两块”方林富炒货店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方林富最优秀的炒货店”内容的广告;店铺西侧柱子上印有一块”最优炒货店”字样的广告牌:店铺展示柜内放置有两块手写的商品介绍板,上面分别写了”中国最好最优品质荔枝干”和”2015年新鲜出炉的中国最好最香最优品质某栗子”的内容,展示柜外侧的下部分贴有一块广告,上面写了”本店的栗子,不仅是中国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对外销售栗子所使用的包装袋上印有”最好吃的栗子”和”最特色炒货店铺”的内容。某区市监局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于当日立案。11月6日,某区市监局制作询问笔录。方林富陈述:原告店铺墙柱上的广告系其在打印店打印后自己张贴,发布时间约为2015年11月2日:展示柜内的广告是自己手写,展示柜外下部的广告是打印好后自己张贴;包装袋上的广告词是自己设计,托朋友印刷的。2016年1月8日,某区市监局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1月12日,原告提出听证申请。某区市监局于2月1日组织听证后,于3月22日经集体讨论后做出534号处罚决定,根据《广告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给予原告20万元罚款。原告不服,于3月29日向位于市某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市监局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做出驳回复议申请的139号复议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如下主张:原告的违法情节轻微,原告只在自己店里发布广告,且广告持续时间较短,设置展示柜广告仅一个月时间,外墙广告仅3天。被告某区市监局对原告处以20万元罚款畸重。被告市市监局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应予撤销。起诉人主张”市某区方林富炒货店是个体工商户,其行政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处罚对象应是经营者庞清连,因此,被诉处罚决定对象错误”,本案的适格原告如何确定?( )

A.  方林富炒货店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

B.  方林富最优秀的炒货店

C.  最优炒货店

D.  市某区方林富炒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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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021年9月4日,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丙派出所接到有人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举报,经初查后认为李某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同日,丙派出所开具传唤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传唤李某于2021年9月4日13时前到丙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时将传唤情况电话通知李某家属,后经批准对李某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在传唤过程中,丙派出所授取了李某指纹信息,采集了其步态痕迹,并对其进行了询问。2021年9月5日11时,传唤结束。2021年9月5日,在履行了相关告知程序后,乙区公安分局经审核,认为李某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乙区公安分局向李某送达不予行玫处罚决定书。李某收到该决定书后,于2021年10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乙区公安分局执法程序违法;微销乙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其赔礼道数,培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甲市公安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于2021年11月9日受理,并于2021年11月13日向乙区公安分局发出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2021年11月20日,乙区公安分局向甲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甲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经办案民警初查发现李某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嫌疑,依法受案符合法律规定,传唤程序并无不当;传唤期间办案民警按照工作规定进行信息采集,李某所称对其实施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对信息采集的误解;乙区公安分局经传唤调查,依法如实记录李某的陈述和申辩并核实后,认定李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依法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甲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29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乙区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李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甲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乙区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按国家赔偿标准赔偿李某两天的人身损害赔偿金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法院受理。另外,2021年9月25日,李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乙区公安分局请求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传映李某的法律手续,询问李某时的监控、承音视频资料。2021年10月15日,乙区公安分局答复:案件目前尚处在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内,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阅览卷宗等权利。若争某对乙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

A.  可以直接上诉

B.  不可以直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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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某KTV法定代表人付某为提升场所品质,决定进行装修改造,为赶工期,要求装修工人季某在营业期间施工作业,季某本不愿意,但付某以不同意就让别人来施工为由,坚持要求季某边营业边施工,于是季某答应。某日,季某在室内切割金属构件时,飞溅的火花引燃了周围放置的可燃杂物,引发火灾。KTV员工白某在发现火灾后,因担心自身安全,迅速自救撤离现场。后经群众报警,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到场成功处置火情。辖区消防救援机构随后依法开展了火灾事故调查。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如果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要采取一般程序调查本次火灾事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B.  封闭火灾现场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C.  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D.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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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某高层大型商场的首层为餐饮区域,其中某火锅店(建筑面积800m2)由于经营不善,将店铺转租给某KTV主要负责人刘某计划改建成若干个建筑面积40〜120m2不等的包房,并将装饰装修项目交给个人承包商承担:大厅吊顶釆用了难燃胶合板,墙面大面积采用泡沫塑料吸声板,人造革沙发内垫为聚氨酯泡沫。2021年1月8日,个人承包经营者王某安排工人小李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对现场消防安全仅做交代便离开。工人小张因着急下班,未等小李回来,直接单人开始焊接,但由于防火措施不完善,火花引燃了周边木胶板,引发火灾。小张立即取回一具灭火器,因着急且没有经过消防培训,未能打开保险销,直接放弃扑救离开。期间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破裂,但一直未出水。商场监控值班室人员发现异样,在确认火灾后拔打119报警。当地消防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在火灾扑灭后封闭现场并告知当事人保护火场以便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然而事发当晚,刘某队得到消息后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安排员工进入火灾现场并清理可抢救物品。根据调查,该KTV设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出口人员进出很少且考虑到防盗问题釆用锁链长期上锁,全部包厢内均未设置排烟设施,3个窗户被封堵、2个窗户装有铁栅栏。该大型商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便擅自营业;室外消防车道长期停放多辆私家车;每层疏散通道上配备有完好的ABC干粉灭火器,个别设置点灭火器为2010年3月生产;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全部完好无故障,但未设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此次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建筑面积1065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下列关于该商场日常防火巡查的要求中,错误的是( )

A.  KTV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B.  KTV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C.  巡查人员巡查时应当检查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D.  KTV应当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h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E.  巡查人员巡查时发现防火卷帘下堆放有空纸箱,应当对此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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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某劳动密集型食品加工企业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生产加工厂房的承重构件均为钢结构,屋面板和外墙面均为聚氨酯夹芯彩钢板,厂房一层为加工车间,二层为员工宿舍,厂房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并设置有少量灭火器。某日,员工张某因在宿舍内烧水后忘记关闭电灶,引发火灾,在要报警时,被车间主任杨某阻止报火警,张某遂与杨某一同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发现灭火器失效后,又使用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但消火栓无水,火势越来越大,杨某遂与张某撤离车间,事故后经群众报警,由消防救援部门成功处置。经查,企业总经理付某为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季某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该企业并未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救援部门曾责令将员工宿舍搬出厂房,并拆除聚氨酯彩钢板,企业总经理拒不执行。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对于车间主任杨某阻止员工张某报火警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和处理( )

A.  属于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的行政违法行为

B.  属于指使他人违反规定冒险作业的行政违法行为

C.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D.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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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贾某系残疾人,身体重度残疾,行走存在严重障碍,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一直依法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低收入者租房补贴。2021年1月1日,贾某向其所在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通过摇号取得了该市一套廉租房,与市房管局签订了租赁合同。2021年3月1日,贾某入住廉租房,同时市房管局停发给贾某的租房补贴。入住后,贾某发现该住房位置偏远、地处山坡、独自一人交通不便,于2021年4月1日搬回姐姐家,该廉租房闲置。2021年11月1日,市房管局接他人实名举报后调查认定贾某存在取得廉租房后连续6个月未实际居住等情形。2021年12月1日,市房管局直接派人进入该无人居住的廉租房更换门锁、收回该房(市房管局拥有廉租房的备用钥匙)。2018年1月1日,市房管局恢复向其发放低收入者租房补贴。2018年2月,市房管局公布了新一批廉租房房源,新廉租房位于市中心附近、交通便利且有电梯。贾某于2018年3月1日申请参加新一批廉租房摇号,但市房管局没有通过其参加廉租房摇号的资格审查,认为其曾经严重违反廉租房使用规定,无权再次参加廉租房摇号。贾某不服,向有关部门上访。市有关部门认定贾某为无理上访。为遏制贾某上访,2018年10月,民政部门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贾某申请要求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民政部门回复必须中止上访才能发放。贾某因生活费无着落,无力继续上访,最终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维权。2018年11月,贾某分别起诉市房管局和民政部门,贾某诉房管局一案中,贾某要求市房管局补发2021年4月至12月的租房补贴,同时通过其参加廉租房摇号的资格审查;贾某诉民政部门一案中,贾某要求民政部门赔偿因违法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其带来的损失。假设在贾某诉市房管局收回廉租房决定行政诉讼活动中,双方就贾某到底是何时搬出廉租房的事实发生争论,贾某主张自己没有连续6个月不在廉租房内实际居住,自己是在廉租房和其他住房轮流居住,市房管局则主张贾某存在连续6个月不在廉租房内实际居住的事实,对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A.  应由市房管局举证证明

B.  应由市住房保障局举证证明

C.  应由市民政部门举证证明

D.  应由市公安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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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018年8月31日,甲市乙区政府在甲市当地报纸上发布《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宏大小区实施改造。2018年11月25日,乙区政府做出《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宏大小区范国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乙区政府成立的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枚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田某位于宏大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但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口头警告田某尽快接受拆迁安排,并给田某发送短信,其中有”我是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后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田某以改造工程指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及屋内对物损失。法院受理后,改造工程指挥部主张:某建筑公司虽受其委托对相关房屋实施拆除,但对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建筑公司自身施工不当的”误拆”,故属于建筑公司民事侵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改造工程指挥部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田某向法院提供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折除现场的顾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为诉讼需要,田某向乙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宏大小区分户补偿情况信息。乙区政府以涉及住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属于什么受案范围?( )

A.  行政诉讼

B.  行政诉讼

C.  刑事诉讼

D.  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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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袁九某系某市某镇西城街道神童门村村民,和其父袁某、其母方某为同一户口。其姐袁一某和其妹袁小某户籍已迁出神童门村。1993年,原告与父母共同出資建造两间楼房,因当时未批先建,经行政处罚后于1997年由某市土地管理局审批补办法定手续,并取得孟集建97-01-1749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20年3月27日,袁某和方某提交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表内注明户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均为2人,家庭成员为袁某、方某和袁小某。神童门村村委会在该申请表意见栏中注明该申请表”经村委会于2020年4月12日集体讨论通过,于2020年4月12日在该村公示栏公布,村民无异议,现公布已到期,特上报审批”。2020年7月27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袁某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2020年12月20日,原告从其姐妲袁一某处得知,该房屋政府拆迁批了新的宅基地。2021年3月8日,袁九某作为原告起诉某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均对此未作核查,既不告知原告有关拆迁事实,也不与原告签订拆迁协议,更未安排原告房屋被拆后的重建与用地,便批准许可给第三人建房,该审批许可审批表中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填写错误,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不一致,审批机关审批时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且未经公示,是违法的;也没有证据显示村民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被告的审批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袁某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做出的同意建房的审批许可决定,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021年4月4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认为《某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咸清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并确认其不合法。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袁九某系袁某之女,业已出嫁,其户口虽登记在袁某户口名下,但属应迁未迁的人口。原告非本案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有效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某镇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合法吗?( )

A.  合法

B.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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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某市一农贸市场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现已发展成该市最大的综合交易市场,有铺面800个,露天摊位1500个,占地面积12000m2。该综合交易市场应核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A.  正确

B.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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