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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993年9月原某市某区城墙卫生院、原某区红十字会医院合并成原中医门诊部,2009年更名为某市某区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中医院于2019年新建综合楼时,未同时建设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中医院将医疗污水经水质消毒粉处理后,通过渗井、渗坑排放。2020年1月9日某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对中医院做出罚款10000元,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环保验收的处罚决定。由于资金问题,中医院未予整改。2020年5月18日,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为中医院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同时,对其执业科目、人员资质等进行了校验。在中医院未提供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卫计局对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结果评定为合格,并为其换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0年11月18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卫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中医院继续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卫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同年11月23日向中医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污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的通知》,督促其加强消毒杀菌措施,确保排放污水达标,并做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期准备工作。同年12月10日,卫计局向检察院发出《区中医院医疗污水排放净化处理设施建设整改情况报告》,将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回复。同日,卫计局与中国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某分院签订了医疗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20年12月1日,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某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对中医院沉淀池废水及周边土壤进行监测,检测结果为:化学留氧量、5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余氯等均超过国家标准。2021年1月26日,某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某市某区中医院排污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为:卫计局将医疗污水未经消毒直接退入生活污水,可引起医源性细菌对地下水及生活用水的污染,存在细菌传播隐忠;卫计局在污水处理过程中,虽然有沉淀、絮凝等简易污水处理设施,但未能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可以造成地下水及周围土壤的污染。2021年2月26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将卫计局建设污水处理项目列为政府集中采购执行计划。2021年3月8日,卫计局委托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做出《某市某区中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同年3月9日,卫计局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请示拨付污水处理设备资金;同年3月14日,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到位。检察院以卫计局为被告、以中医院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在2021年3月1日立案;检察院又以公益诉讼人的名义,以中医院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在同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民事公员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合并审理吗?( )

A、 可以

B、 不可以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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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消防救援机构对一正在营业的大型商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商场一处疏散通道被封堵,一处安全出口锁闭,多处疏散安全标志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被违章关闭,同时在一楼营业厅违章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检查发现该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车充电,应该给予何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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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袁九某系某市某镇西城街道神童门村村民,和其父袁某、其母方某为同一户口。其姐袁一某和其妹袁小某户籍已迁出神童门村。1993年,原告与父母共同出資建造两间楼房,因当时未批先建,经行政处罚后于1997年由某市土地管理局审批补办法定手续,并取得孟集建97-01-1749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20年3月27日,袁某和方某提交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表内注明户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均为2人,家庭成员为袁某、方某和袁小某。神童门村村委会在该申请表意见栏中注明该申请表”经村委会于2020年4月12日集体讨论通过,于2020年4月12日在该村公示栏公布,村民无异议,现公布已到期,特上报审批”。2020年7月27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袁某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2020年12月20日,原告从其姐妲袁一某处得知,该房屋政府拆迁批了新的宅基地。2021年3月8日,袁九某作为原告起诉某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均对此未作核查,既不告知原告有关拆迁事实,也不与原告签订拆迁协议,更未安排原告房屋被拆后的重建与用地,便批准许可给第三人建房,该审批许可审批表中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填写错误,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不一致,审批机关审批时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且未经公示,是违法的;也没有证据显示村民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被告的审批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袁某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做出的同意建房的审批许可决定,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021年4月4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认为《某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咸清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并确认其不合法。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袁九某系袁某之女,业已出嫁,其户口虽登记在袁某户口名下,但属应迁未迁的人口。原告非本案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有效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袁九某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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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贾某系残疾人,身体重度残疾,行走存在严重障碍,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一直依法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低收入者租房补贴。2021年1月1日,贾某向其所在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通过摇号取得了该市一套廉租房,与市房管局签订了租赁合同。2021年3月1日,贾某入住廉租房,同时市房管局停发给贾某的租房补贴。入住后,贾某发现该住房位置偏远、地处山坡、独自一人交通不便,于2021年4月1日搬回姐姐家,该廉租房闲置。2021年11月1日,市房管局接他人实名举报后调查认定贾某存在取得廉租房后连续6个月未实际居住等情形。2021年12月1日,市房管局直接派人进入该无人居住的廉租房更换门锁、收回该房(市房管局拥有廉租房的备用钥匙)。2018年1月1日,市房管局恢复向其发放低收入者租房补贴。2018年2月,市房管局公布了新一批廉租房房源,新廉租房位于市中心附近、交通便利且有电梯。贾某于2018年3月1日申请参加新一批廉租房摇号,但市房管局没有通过其参加廉租房摇号的资格审查,认为其曾经严重违反廉租房使用规定,无权再次参加廉租房摇号。贾某不服,向有关部门上访。市有关部门认定贾某为无理上访。为遏制贾某上访,2018年10月,民政部门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贾某申请要求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民政部门回复必须中止上访才能发放。贾某因生活费无着落,无力继续上访,最终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维权。2018年11月,贾某分别起诉市房管局和民政部门,贾某诉房管局一案中,贾某要求市房管局补发2021年4月至12月的租房补贴,同时通过其参加廉租房摇号的资格审查;贾某诉民政部门一案中,贾某要求民政部门赔偿因违法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其带来的损失。假设经过审判,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2018年10月最低生活保障金2800元,人民法院能否在本案行政诉讼判决中直接判被告民政部门支付280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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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18年8月31日,甲市乙区政府在甲市当地报纸上发布《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宏大小区实施改造。2018年11月25日,乙区政府做出《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宏大小区范国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乙区政府成立的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枚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田某位于宏大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但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口头警告田某尽快接受拆迁安排,并给田某发送短信,其中有”我是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后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田某以改造工程指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及屋内对物损失。法院受理后,改造工程指挥部主张:某建筑公司虽受其委托对相关房屋实施拆除,但对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建筑公司自身施工不当的”误拆”,故属于建筑公司民事侵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改造工程指挥部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田某向法院提供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折除现场的顾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为诉讼需要,田某向乙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宏大小区分户补偿情况信息。乙区政府以涉及住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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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某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杨某和张某在对某娱乐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青海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中判定为”严重”情形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决定对该场所进行罚款四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再被告知享有听证权后,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该大队在办理本起行政处罚案件时,作出的下列执法行为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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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某消防救援大队的执法人员杨某(主责承办)和张某(协办)再对某单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和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的问题。在当对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未改正的问题,依法行政处罚时,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由( )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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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某KTV法定代表人付某为提升场所品质,决定进行装修改造,为赶工期,要求装修工人季某在营业期间施工作业,季某本不愿意,但付某以不同意就让别人来施工为由,坚持要求季某边营业边施工,于是季某答应。某日,季某在室内切割金属构件时,飞溅的火花引燃了周围放置的可燃杂物,引发火灾。KTV员工白某在发现火灾后,因担心自身安全,迅速自救撤离现场。后经群众报警,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到场成功处置火情。辖区消防救援机构随后依法开展了火灾事故调查。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如果确定该TKV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则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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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021年9月4日,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丙派出所接到有人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举报,经初查后认为李某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同日,丙派出所开具传唤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传唤李某于2021年9月4日13时前到丙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时将传唤情况电话通知李某家属,后经批准对李某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在传唤过程中,丙派出所授取了李某指纹信息,采集了其步态痕迹,并对其进行了询问。2021年9月5日11时,传唤结束。2021年9月5日,在履行了相关告知程序后,乙区公安分局经审核,认为李某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乙区公安分局向李某送达不予行玫处罚决定书。李某收到该决定书后,于2021年10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乙区公安分局执法程序违法;微销乙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其赔礼道数,培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甲市公安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于2021年11月9日受理,并于2021年11月13日向乙区公安分局发出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2021年11月20日,乙区公安分局向甲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甲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经办案民警初查发现李某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嫌疑,依法受案符合法律规定,传唤程序并无不当;传唤期间办案民警按照工作规定进行信息采集,李某所称对其实施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对信息采集的误解;乙区公安分局经传唤调查,依法如实记录李某的陈述和申辩并核实后,认定李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依法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甲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29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乙区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李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甲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乙区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按国家赔偿标准赔偿李某两天的人身损害赔偿金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法院受理。另外,2021年9月25日,李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乙区公安分局请求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传映李某的法律手续,询问李某时的监控、承音视频资料。2021年10月15日,乙区公安分局答复:案件目前尚处在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内,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阅览卷宗等权利。若争某对乙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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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某城市新建一栋综合大楼,一级耐火等级,地上共26层,地下3层,层高均为3m,每层建筑面积为2500㎡,该建筑的产权单位为思源集团。地上1~6层为百货商场,主要经营化妆品、品牌男装、品牌女装、儿童服饰及家纺等,租赁单位为万盛百货公司。地上7~8层为电影院、特色餐饮以及幼儿早教中心,租赁单位为乐喜公司,电影院与其他部位的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为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设置了独立的安全出口。地上9层及以上均为办公楼层,租赁单位为华茂公司和物业管理A公司。地下一层至地下三层为汽车库,其中地下二层设有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灭火剂储瓶间等。为方便管理,综合大楼的产权、租赁单位将该建筑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及区域委托给物业服务单位A公司统一管理。思源集团、万盛百货公司、乐喜公司、华茂公司与物业管理A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了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列明了消防专有、共用部位以及专有、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物业管理A公司配置了相应的后勤维保工作人员。该综合楼投入运营前,某消防救援机构对大楼进行验收检查时,发现下列违规情况:(1)幼儿早教中心设置楼层不符合要求;(2)办公室50%安全出口被上锁;(3)商场部分防火卷帘下堆放货箱;(4)建筑内部分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5)电影院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建筑防烟系统部分常闭送风口无法手动开启;(7)大楼消防控制室设置楼层不符合要求;(8)消防控制室采用24h值班制度,每班2人值守,其中1人未持证上岗。消防救援机构随即下发整改通知并要求思源集团及相关单位立即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各公司并未整改,该大楼就投入使用。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说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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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某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负责人付某到辖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行政许可,经咨询了解后,决定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该大队消防执法人员经审查合格,依法为其办理了行政许可,之后执法人员按程序到现场进行了核查,发现存在与其申请时承诺不符的问题,请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该大队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业务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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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993年9月原某市某区城墙卫生院、原某区红十字会医院合并成原中医门诊部,2009年更名为某市某区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中医院于2019年新建综合楼时,未同时建设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中医院将医疗污水经水质消毒粉处理后,通过渗井、渗坑排放。2020年1月9日某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对中医院做出罚款10000元,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环保验收的处罚决定。由于资金问题,中医院未予整改。2020年5月18日,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为中医院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同时,对其执业科目、人员资质等进行了校验。在中医院未提供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卫计局对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结果评定为合格,并为其换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0年11月18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卫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中医院继续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卫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同年11月23日向中医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污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的通知》,督促其加强消毒杀菌措施,确保排放污水达标,并做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期准备工作。同年12月10日,卫计局向检察院发出《区中医院医疗污水排放净化处理设施建设整改情况报告》,将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回复。同日,卫计局与中国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某分院签订了医疗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20年12月1日,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某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对中医院沉淀池废水及周边土壤进行监测,检测结果为:化学留氧量、5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余氯等均超过国家标准。2021年1月26日,某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某市某区中医院排污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为:卫计局将医疗污水未经消毒直接退入生活污水,可引起医源性细菌对地下水及生活用水的污染,存在细菌传播隐忠;卫计局在污水处理过程中,虽然有沉淀、絮凝等简易污水处理设施,但未能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可以造成地下水及周围土壤的污染。2021年2月26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将卫计局建设污水处理项目列为政府集中采购执行计划。2021年3月8日,卫计局委托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做出《某市某区中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同年3月9日,卫计局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请示拨付污水处理设备资金;同年3月14日,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到位。检察院以卫计局为被告、以中医院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在2021年3月1日立案;检察院又以公益诉讼人的名义,以中医院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在同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民事公员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合并审理吗?( )

A、 可以

B、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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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消防救援机构对一正在营业的大型商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商场一处疏散通道被封堵,一处安全出口锁闭,多处疏散安全标志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被违章关闭,同时在一楼营业厅违章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检查发现该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车充电,应该给予何种处理( )

A.  不予处罚

B.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C.  处以警告

D.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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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袁九某系某市某镇西城街道神童门村村民,和其父袁某、其母方某为同一户口。其姐袁一某和其妹袁小某户籍已迁出神童门村。1993年,原告与父母共同出資建造两间楼房,因当时未批先建,经行政处罚后于1997年由某市土地管理局审批补办法定手续,并取得孟集建97-01-1749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20年3月27日,袁某和方某提交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表内注明户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均为2人,家庭成员为袁某、方某和袁小某。神童门村村委会在该申请表意见栏中注明该申请表”经村委会于2020年4月12日集体讨论通过,于2020年4月12日在该村公示栏公布,村民无异议,现公布已到期,特上报审批”。2020年7月27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袁某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2020年12月20日,原告从其姐妲袁一某处得知,该房屋政府拆迁批了新的宅基地。2021年3月8日,袁九某作为原告起诉某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均对此未作核查,既不告知原告有关拆迁事实,也不与原告签订拆迁协议,更未安排原告房屋被拆后的重建与用地,便批准许可给第三人建房,该审批许可审批表中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填写错误,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不一致,审批机关审批时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且未经公示,是违法的;也没有证据显示村民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被告的审批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袁某户孟政个许字[2020]第585号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做出的同意建房的审批许可决定,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021年4月4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认为《某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咸清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并确认其不合法。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袁九某系袁某之女,业已出嫁,其户口虽登记在袁某户口名下,但属应迁未迁的人口。原告非本案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有效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袁九某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是否合法?( )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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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贾某系残疾人,身体重度残疾,行走存在严重障碍,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一直依法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低收入者租房补贴。2021年1月1日,贾某向其所在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通过摇号取得了该市一套廉租房,与市房管局签订了租赁合同。2021年3月1日,贾某入住廉租房,同时市房管局停发给贾某的租房补贴。入住后,贾某发现该住房位置偏远、地处山坡、独自一人交通不便,于2021年4月1日搬回姐姐家,该廉租房闲置。2021年11月1日,市房管局接他人实名举报后调查认定贾某存在取得廉租房后连续6个月未实际居住等情形。2021年12月1日,市房管局直接派人进入该无人居住的廉租房更换门锁、收回该房(市房管局拥有廉租房的备用钥匙)。2018年1月1日,市房管局恢复向其发放低收入者租房补贴。2018年2月,市房管局公布了新一批廉租房房源,新廉租房位于市中心附近、交通便利且有电梯。贾某于2018年3月1日申请参加新一批廉租房摇号,但市房管局没有通过其参加廉租房摇号的资格审查,认为其曾经严重违反廉租房使用规定,无权再次参加廉租房摇号。贾某不服,向有关部门上访。市有关部门认定贾某为无理上访。为遏制贾某上访,2018年10月,民政部门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贾某申请要求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民政部门回复必须中止上访才能发放。贾某因生活费无着落,无力继续上访,最终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维权。2018年11月,贾某分别起诉市房管局和民政部门,贾某诉房管局一案中,贾某要求市房管局补发2021年4月至12月的租房补贴,同时通过其参加廉租房摇号的资格审查;贾某诉民政部门一案中,贾某要求民政部门赔偿因违法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其带来的损失。假设经过审判,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2018年10月最低生活保障金2800元,人民法院能否在本案行政诉讼判决中直接判被告民政部门支付280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给原告?( )

A.  能

B.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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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18年8月31日,甲市乙区政府在甲市当地报纸上发布《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宏大小区实施改造。2018年11月25日,乙区政府做出《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宏大小区范国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乙区政府成立的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枚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田某位于宏大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但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口头警告田某尽快接受拆迁安排,并给田某发送短信,其中有”我是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后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田某以改造工程指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及屋内对物损失。法院受理后,改造工程指挥部主张:某建筑公司虽受其委托对相关房屋实施拆除,但对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建筑公司自身施工不当的”误拆”,故属于建筑公司民事侵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改造工程指挥部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田某向法院提供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折除现场的顾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为诉讼需要,田某向乙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宏大小区分户补偿情况信息。乙区政府以涉及住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

A.  甲市政府

B.  乙区政府

C.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D.  改造工程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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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某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杨某和张某在对某娱乐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青海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中判定为”严重”情形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决定对该场所进行罚款四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再被告知享有听证权后,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该大队在办理本起行政处罚案件时,作出的下列执法行为正确的有( )

A.  在确认是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后,可以不经法制审核,直接由该大队在位的行政负责人蔡某签批立案

B.  在立案后,应由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C.  在调查取证完成后,立即组织由办案人员主持,大队法制审核员、大队负责人参加的集体议案

D.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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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某消防救援大队的执法人员杨某(主责承办)和张某(协办)再对某单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和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的问题。在当对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未改正的问题,依法行政处罚时,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由( )法制审核

A.  处罚案件主责承办人杨某

B.  大队负责法核工作的丁某

C.  支队负责集中法核的李某

D.  大队在位的行政负责人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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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某KTV法定代表人付某为提升场所品质,决定进行装修改造,为赶工期,要求装修工人季某在营业期间施工作业,季某本不愿意,但付某以不同意就让别人来施工为由,坚持要求季某边营业边施工,于是季某答应。某日,季某在室内切割金属构件时,飞溅的火花引燃了周围放置的可燃杂物,引发火灾。KTV员工白某在发现火灾后,因担心自身安全,迅速自救撤离现场。后经群众报警,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到场成功处置火情。辖区消防救援机构随后依法开展了火灾事故调查。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如果确定该TKV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则应当( )

A.  采用一般程序调查本次火灾事故

B.  完成火灾事故调查任务,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辖区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C.  依法查处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D.  依法依规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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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021年9月4日,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丙派出所接到有人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举报,经初查后认为李某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同日,丙派出所开具传唤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传唤李某于2021年9月4日13时前到丙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时将传唤情况电话通知李某家属,后经批准对李某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在传唤过程中,丙派出所授取了李某指纹信息,采集了其步态痕迹,并对其进行了询问。2021年9月5日11时,传唤结束。2021年9月5日,在履行了相关告知程序后,乙区公安分局经审核,认为李某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乙区公安分局向李某送达不予行玫处罚决定书。李某收到该决定书后,于2021年10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乙区公安分局执法程序违法;微销乙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其赔礼道数,培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甲市公安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于2021年11月9日受理,并于2021年11月13日向乙区公安分局发出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2021年11月20日,乙区公安分局向甲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甲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经办案民警初查发现李某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嫌疑,依法受案符合法律规定,传唤程序并无不当;传唤期间办案民警按照工作规定进行信息采集,李某所称对其实施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对信息采集的误解;乙区公安分局经传唤调查,依法如实记录李某的陈述和申辩并核实后,认定李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依法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甲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29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乙区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李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甲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乙区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按国家赔偿标准赔偿李某两天的人身损害赔偿金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法院受理。另外,2021年9月25日,李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乙区公安分局请求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传映李某的法律手续,询问李某时的监控、承音视频资料。2021年10月15日,乙区公安分局答复:案件目前尚处在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内,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阅览卷宗等权利。若争某对乙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

A.  可以直接上诉

B.  不可以直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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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某城市新建一栋综合大楼,一级耐火等级,地上共26层,地下3层,层高均为3m,每层建筑面积为2500㎡,该建筑的产权单位为思源集团。地上1~6层为百货商场,主要经营化妆品、品牌男装、品牌女装、儿童服饰及家纺等,租赁单位为万盛百货公司。地上7~8层为电影院、特色餐饮以及幼儿早教中心,租赁单位为乐喜公司,电影院与其他部位的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为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设置了独立的安全出口。地上9层及以上均为办公楼层,租赁单位为华茂公司和物业管理A公司。地下一层至地下三层为汽车库,其中地下二层设有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灭火剂储瓶间等。为方便管理,综合大楼的产权、租赁单位将该建筑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及区域委托给物业服务单位A公司统一管理。思源集团、万盛百货公司、乐喜公司、华茂公司与物业管理A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了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列明了消防专有、共用部位以及专有、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物业管理A公司配置了相应的后勤维保工作人员。该综合楼投入运营前,某消防救援机构对大楼进行验收检查时,发现下列违规情况:(1)幼儿早教中心设置楼层不符合要求;(2)办公室50%安全出口被上锁;(3)商场部分防火卷帘下堆放货箱;(4)建筑内部分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5)电影院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建筑防烟系统部分常闭送风口无法手动开启;(7)大楼消防控制室设置楼层不符合要求;(8)消防控制室采用24h值班制度,每班2人值守,其中1人未持证上岗。消防救援机构随即下发整改通知并要求思源集团及相关单位立即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各公司并未整改,该大楼就投入使用。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说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组织机构应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B.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扑救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D.  该百货公司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E.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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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某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负责人付某到辖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行政许可,经咨询了解后,决定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该大队消防执法人员经审查合格,依法为其办理了行政许可,之后执法人员按程序到现场进行了核查,发现存在与其申请时承诺不符的问题,请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该大队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业务后,应当

A.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许可,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B.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之内予以许可,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C.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许可,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D.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之内予以许可,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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