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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工厂(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发生火灾(从火灾后果及相关情节看,尚不够立刑事案件),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直接负责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张某指使职工王某破坏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拟依据《消防法》追究责任。本案消防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包括( )。

A、 王某

B、 张某

C、 李某

D、 该工厂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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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021年6月14日,申某向同事张三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某AAZ098的机动车,核实了车辆手续、保险、检车、车况等信息。6月15日,经检修保养后,于6月16日去往外地办事。2021年6月17日20时27分,申某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646公里100米处,在例行检查过程中,被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某大队(以下简称高速某大队)以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为由查获。2021年8月19日,高速某大队委托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车辆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进行技术鉴定。2021年8月27日,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21]交鉴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机动车(号牌号码为某AAZ098)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GA3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HGA369-2005)标准,系伪造。并查明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同日,高速某大队做出内公高交行罚决字[2021]138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某做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25日,申某被送往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15日,自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2021年10月18日,申某不服F015号处罚决定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1月15日,某市公安局做出某公复决字[202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撒销某区公安分局做出的F015号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巢凤区公安分局在30日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在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某区公安分局在其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最上注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邮寄送达”,未注明笔录制作日期及送达日期。向申某做出举行听证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该通知书送达回执记载的送达日期及签收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代收人为申某委托律师李四。某区公安分局提交的两份EMS国内特快专递打印单未记载邮件邮寄送达的具体文书。申某和李四称未收到上述邮件。2022年1月4日,某区公安分局做出某公(治)行罚决字[2022]F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F002号处罚决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申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2022年1月30日,中某对F002号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某称自己仅是因为自有车辆无法长途行驶,故向朋友借用涉案车辆,涉案车辆真实登记的车牌号为某AAZ098(经交警部门核验并进行网上信息查询确认),车辆上悬挂的车牌显示的号码亦为某AAZ098,根本不具备使用所谓伪适牌照的故意。被告某区公安分局仅对原告做出了既罚款又拘留的严重的行政处罚,却没有对真正的车主进行调查和处理,不但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而且处罚的措施与本案涉及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明显不符。即使原告违法,也属于初犯,情节轻数,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应当免于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辩称,对申某不知道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系伪造、变造,不存在使用的故意,不予认可。第一,案涉伪道证件与合法有效的真实证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肉眼可见。第二,申某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时,对其所驾驶的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审验标识负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不能以不知情、未告知等作为免责理由。F002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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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某高层大型商场的首层为餐饮区域,其中某火锅店(建筑面积800m2)由于经营不善,将店铺转租给某KTV主要负责人刘某计划改建成若干个建筑面积40〜120m2不等的包房,并将装饰装修项目交给个人承包商承担:大厅吊顶釆用了难燃胶合板,墙面大面积采用泡沫塑料吸声板,人造革沙发内垫为聚氨酯泡沫。2021年1月8日,个人承包经营者王某安排工人小李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对现场消防安全仅做交代便离开。工人小张因着急下班,未等小李回来,直接单人开始焊接,但由于防火措施不完善,火花引燃了周边木胶板,引发火灾。小张立即取回一具灭火器,因着急且没有经过消防培训,未能打开保险销,直接放弃扑救离开。期间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破裂,但一直未出水。商场监控值班室人员发现异样,在确认火灾后拔打119报警。当地消防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在火灾扑灭后封闭现场并告知当事人保护火场以便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然而事发当晚,刘某队得到消息后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安排员工进入火灾现场并清理可抢救物品。根据调查,该KTV设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出口人员进出很少且考虑到防盗问题釆用锁链长期上锁,全部包厢内均未设置排烟设施,3个窗户被封堵、2个窗户装有铁栅栏。该大型商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便擅自营业;室外消防车道长期停放多辆私家车;每层疏散通道上配备有完好的ABC干粉灭火器,个别设置点灭火器为2010年3月生产;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全部完好无故障,但未设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此次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建筑面积1065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工人小张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和该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便擅自营业应受的处罚,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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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某城市新建一栋综合大楼,一级耐火等级,地上共26层,地下3层,层高均为3m,每层建筑面积为2500㎡,该建筑的产权单位为思源集团。地上1~6层为百货商场,主要经营化妆品、品牌男装、品牌女装、儿童服饰及家纺等,租赁单位为万盛百货公司。地上7~8层为电影院、特色餐饮以及幼儿早教中心,租赁单位为乐喜公司,电影院与其他部位的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为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设置了独立的安全出口。地上9层及以上均为办公楼层,租赁单位为华茂公司和物业管理A公司。地下一层至地下三层为汽车库,其中地下二层设有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灭火剂储瓶间等。为方便管理,综合大楼的产权、租赁单位将该建筑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及区域委托给物业服务单位A公司统一管理。思源集团、万盛百货公司、乐喜公司、华茂公司与物业管理A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了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列明了消防专有、共用部位以及专有、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物业管理A公司配置了相应的后勤维保工作人员。该综合楼投入运营前,某消防救援机构对大楼进行验收检查时,发现下列违规情况:(1)幼儿早教中心设置楼层不符合要求;(2)办公室50%安全出口被上锁;(3)商场部分防火卷帘下堆放货箱;(4)建筑内部分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5)电影院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建筑防烟系统部分常闭送风口无法手动开启;(7)大楼消防控制室设置楼层不符合要求;(8)消防控制室采用24h值班制度,每班2人值守,其中1人未持证上岗。消防救援机构随即下发整改通知并要求思源集团及相关单位立即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各公司并未整改,该大楼就投入使用。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背景材料中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检查发现的情况中,均不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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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某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某单位住宅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火灾隐患,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理方式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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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某高层大型商场的首层为餐饮区域,其中某火锅店(建筑面积800m2)由于经营不善,将店铺转租给某KTV主要负责人刘某计划改建成若干个建筑面积40〜120m2不等的包房,并将装饰装修项目交给个人承包商承担:大厅吊顶釆用了难燃胶合板,墙面大面积采用泡沫塑料吸声板,人造革沙发内垫为聚氨酯泡沫。2021年1月8日,个人承包经营者王某安排工人小李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对现场消防安全仅做交代便离开。工人小张因着急下班,未等小李回来,直接单人开始焊接,但由于防火措施不完善,火花引燃了周边木胶板,引发火灾。小张立即取回一具灭火器,因着急且没有经过消防培训,未能打开保险销,直接放弃扑救离开。期间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破裂,但一直未出水。商场监控值班室人员发现异样,在确认火灾后拔打119报警。当地消防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在火灾扑灭后封闭现场并告知当事人保护火场以便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然而事发当晚,刘某队得到消息后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安排员工进入火灾现场并清理可抢救物品。根据调查,该KTV设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出口人员进出很少且考虑到防盗问题釆用锁链长期上锁,全部包厢内均未设置排烟设施,3个窗户被封堵、2个窗户装有铁栅栏。该大型商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便擅自营业;室外消防车道长期停放多辆私家车;每层疏散通道上配备有完好的ABC干粉灭火器,个别设置点灭火器为2010年3月生产;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全部完好无故障,但未设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此次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建筑面积1065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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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某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消防安全重点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检查中还发现该企业在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时,已经发现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并制定的维修整改方案,但是因疫情原因,维修所需部件和维修人员一直没有到位,为此,该企业制定了加强火灾防控措施的实施方案,通过人防、技防和物防措施切实加强单位防火工作,期间,该企业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如果对该企业存在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该大队要依法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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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王某系某市环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登记注册地为某市城南区。2020年2月,王某预计疫情期间口罩等物资价格会高证,遂利用个人关系从国外进口一批口罩,按照进口价格计算货值人民币300万元,单价30元/盒。王其认为疫情还会发展蔓延,口罩价格还会上遮,因此对这批口罩进行国积,没有对外销售。2021年4月初,王某认为时机成熟,以330元/盒高价在网上销售这批口罩,净赚3000万元。2021年8月1日,城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经过立案调查,拟对王某做出罚款200万元、没收3000万元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正在行政处罚听证阶段,2021年8月15日,城南区公安分局对王某涉缣非法经营导的情况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8月20日对王某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刑事侦查期间,公安部门又发现王某经营的环球公司于2018年12月销售完全没有美白效果的”美白牙膏”,因涉案金额不大且没有发现危害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王某最终于2021年11月1日被判有期徒刑和罚金。王某当庭放弃上诉。根据刑期计算,王某将服刑至2023年12月1日。2021年11月15日,城南区市场监管局又发现王某于2021年1月销售伪劣保健品。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城南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其在2021年1月销售伪务保健品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此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12月5日送达给正在服刑的王某本人,王某于送达当日签收。城南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王某2021年4月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办案期间,城南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城南区市场监管局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能否烷续依据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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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19年4月1日,消防救援机构对王某所在的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4月4日,消防救援机构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14日突降暴雪致使交通中断无法出行,2019年5月14日恢复交通。对消防救援机构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为,王某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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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021年6月14日,申某向同事张三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某AAZ098的机动车,核实了车辆手续、保险、检车、车况等信息。6月15日,经检修保养后,于6月16日去往外地办事。2021年6月17日20时27分,申某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646公里100米处,在例行检查过程中,被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某大队(以下简称高速某大队)以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为由查获。2021年8月19日,高速某大队委托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车辆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进行技术鉴定。2021年8月27日,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21]交鉴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机动车(号牌号码为某AAZ098)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GA3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HGA369-2005)标准,系伪造。并查明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同日,高速某大队做出内公高交行罚决字[2021]138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某做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25日,申某被送往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15日,自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2021年10月18日,申某不服F015号处罚决定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1月15日,某市公安局做出某公复决字[202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撒销某区公安分局做出的F015号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巢凤区公安分局在30日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在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某区公安分局在其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最上注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邮寄送达”,未注明笔录制作日期及送达日期。向申某做出举行听证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该通知书送达回执记载的送达日期及签收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代收人为申某委托律师李四。某区公安分局提交的两份EMS国内特快专递打印单未记载邮件邮寄送达的具体文书。申某和李四称未收到上述邮件。2022年1月4日,某区公安分局做出某公(治)行罚决字[2022]F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F002号处罚决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申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2022年1月30日,中某对F002号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某称自己仅是因为自有车辆无法长途行驶,故向朋友借用涉案车辆,涉案车辆真实登记的车牌号为某AAZ098(经交警部门核验并进行网上信息查询确认),车辆上悬挂的车牌显示的号码亦为某AAZ098,根本不具备使用所谓伪适牌照的故意。被告某区公安分局仅对原告做出了既罚款又拘留的严重的行政处罚,却没有对真正的车主进行调查和处理,不但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而且处罚的措施与本案涉及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明显不符。即使原告违法,也属于初犯,情节轻数,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应当免于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辩称,对申某不知道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系伪造、变造,不存在使用的故意,不予认可。第一,案涉伪道证件与合法有效的真实证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肉眼可见。第二,申某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时,对其所驾驶的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审验标识负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不能以不知情、未告知等作为免责理由。某区公安分局提交的两份EMS国内特快专递打印单未记载邮件邮寄送达的具体文书做法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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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993年9月原某市某区城墙卫生院、原某区红十字会医院合并成原中医门诊部,2009年更名为某市某区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中医院于2019年新建综合楼时,未同时建设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中医院将医疗污水经水质消毒粉处理后,通过渗井、渗坑排放。2020年1月9日某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对中医院做出罚款10000元,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环保验收的处罚决定。由于资金问题,中医院未予整改。2020年5月18日,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为中医院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同时,对其执业科目、人员资质等进行了校验。在中医院未提供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卫计局对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结果评定为合格,并为其换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0年11月18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卫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中医院继续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卫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同年11月23日向中医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污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的通知》,督促其加强消毒杀菌措施,确保排放污水达标,并做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期准备工作。同年12月10日,卫计局向检察院发出《区中医院医疗污水排放净化处理设施建设整改情况报告》,将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回复。同日,卫计局与中国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某分院签订了医疗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20年12月1日,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某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对中医院沉淀池废水及周边土壤进行监测,检测结果为:化学留氧量、5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余氯等均超过国家标准。2021年1月26日,某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某市某区中医院排污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为:卫计局将医疗污水未经消毒直接退入生活污水,可引起医源性细菌对地下水及生活用水的污染,存在细菌传播隐忠;卫计局在污水处理过程中,虽然有沉淀、絮凝等简易污水处理设施,但未能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可以造成地下水及周围土壤的污染。2021年2月26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将卫计局建设污水处理项目列为政府集中采购执行计划。2021年3月8日,卫计局委托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做出《某市某区中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同年3月9日,卫计局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请示拨付污水处理设备资金;同年3月14日,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到位。检察院以卫计局为被告、以中医院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在2021年3月1日立案;检察院又以公益诉讼人的名义,以中医院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在同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民事公员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合并审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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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工厂(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发生火灾(从火灾后果及相关情节看,尚不够立刑事案件),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直接负责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张某指使职工王某破坏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拟依据《消防法》追究责任。本案消防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包括( )。

A、 王某

B、 张某

C、 李某

D、 该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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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021年6月14日,申某向同事张三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某AAZ098的机动车,核实了车辆手续、保险、检车、车况等信息。6月15日,经检修保养后,于6月16日去往外地办事。2021年6月17日20时27分,申某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646公里100米处,在例行检查过程中,被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某大队(以下简称高速某大队)以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为由查获。2021年8月19日,高速某大队委托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车辆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进行技术鉴定。2021年8月27日,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21]交鉴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机动车(号牌号码为某AAZ098)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GA3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HGA369-2005)标准,系伪造。并查明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同日,高速某大队做出内公高交行罚决字[2021]138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某做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25日,申某被送往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15日,自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2021年10月18日,申某不服F015号处罚决定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1月15日,某市公安局做出某公复决字[202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撒销某区公安分局做出的F015号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巢凤区公安分局在30日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在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某区公安分局在其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最上注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邮寄送达”,未注明笔录制作日期及送达日期。向申某做出举行听证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该通知书送达回执记载的送达日期及签收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代收人为申某委托律师李四。某区公安分局提交的两份EMS国内特快专递打印单未记载邮件邮寄送达的具体文书。申某和李四称未收到上述邮件。2022年1月4日,某区公安分局做出某公(治)行罚决字[2022]F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F002号处罚决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申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2022年1月30日,中某对F002号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某称自己仅是因为自有车辆无法长途行驶,故向朋友借用涉案车辆,涉案车辆真实登记的车牌号为某AAZ098(经交警部门核验并进行网上信息查询确认),车辆上悬挂的车牌显示的号码亦为某AAZ098,根本不具备使用所谓伪适牌照的故意。被告某区公安分局仅对原告做出了既罚款又拘留的严重的行政处罚,却没有对真正的车主进行调查和处理,不但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而且处罚的措施与本案涉及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明显不符。即使原告违法,也属于初犯,情节轻数,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应当免于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辩称,对申某不知道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系伪造、变造,不存在使用的故意,不予认可。第一,案涉伪道证件与合法有效的真实证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肉眼可见。第二,申某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时,对其所驾驶的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审验标识负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不能以不知情、未告知等作为免责理由。F002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

A.  合法

B.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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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某高层大型商场的首层为餐饮区域,其中某火锅店(建筑面积800m2)由于经营不善,将店铺转租给某KTV主要负责人刘某计划改建成若干个建筑面积40〜120m2不等的包房,并将装饰装修项目交给个人承包商承担:大厅吊顶釆用了难燃胶合板,墙面大面积采用泡沫塑料吸声板,人造革沙发内垫为聚氨酯泡沫。2021年1月8日,个人承包经营者王某安排工人小李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对现场消防安全仅做交代便离开。工人小张因着急下班,未等小李回来,直接单人开始焊接,但由于防火措施不完善,火花引燃了周边木胶板,引发火灾。小张立即取回一具灭火器,因着急且没有经过消防培训,未能打开保险销,直接放弃扑救离开。期间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破裂,但一直未出水。商场监控值班室人员发现异样,在确认火灾后拔打119报警。当地消防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在火灾扑灭后封闭现场并告知当事人保护火场以便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然而事发当晚,刘某队得到消息后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安排员工进入火灾现场并清理可抢救物品。根据调查,该KTV设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出口人员进出很少且考虑到防盗问题釆用锁链长期上锁,全部包厢内均未设置排烟设施,3个窗户被封堵、2个窗户装有铁栅栏。该大型商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便擅自营业;室外消防车道长期停放多辆私家车;每层疏散通道上配备有完好的ABC干粉灭火器,个别设置点灭火器为2010年3月生产;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全部完好无故障,但未设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此次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建筑面积1065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工人小张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和该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便擅自营业应受的处罚,正确的是( )

A.  消防责任事故罪

B.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  重大责任事故罪

D.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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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某城市新建一栋综合大楼,一级耐火等级,地上共26层,地下3层,层高均为3m,每层建筑面积为2500㎡,该建筑的产权单位为思源集团。地上1~6层为百货商场,主要经营化妆品、品牌男装、品牌女装、儿童服饰及家纺等,租赁单位为万盛百货公司。地上7~8层为电影院、特色餐饮以及幼儿早教中心,租赁单位为乐喜公司,电影院与其他部位的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为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设置了独立的安全出口。地上9层及以上均为办公楼层,租赁单位为华茂公司和物业管理A公司。地下一层至地下三层为汽车库,其中地下二层设有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灭火剂储瓶间等。为方便管理,综合大楼的产权、租赁单位将该建筑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及区域委托给物业服务单位A公司统一管理。思源集团、万盛百货公司、乐喜公司、华茂公司与物业管理A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了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列明了消防专有、共用部位以及专有、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物业管理A公司配置了相应的后勤维保工作人员。该综合楼投入运营前,某消防救援机构对大楼进行验收检查时,发现下列违规情况:(1)幼儿早教中心设置楼层不符合要求;(2)办公室50%安全出口被上锁;(3)商场部分防火卷帘下堆放货箱;(4)建筑内部分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5)电影院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建筑防烟系统部分常闭送风口无法手动开启;(7)大楼消防控制室设置楼层不符合要求;(8)消防控制室采用24h值班制度,每班2人值守,其中1人未持证上岗。消防救援机构随即下发整改通知并要求思源集团及相关单位立即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各公司并未整改,该大楼就投入使用。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背景材料中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检查发现的情况中,均不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的是( )。

A.  (1)(2)

B.  (4)(6)

C.  (5)(7)

D.  (3)(8)

E.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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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某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某单位住宅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火灾隐患,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理方式有( )。

A.  责令限期改正

B.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处罚

C.  拘留

D.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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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某高层大型商场的首层为餐饮区域,其中某火锅店(建筑面积800m2)由于经营不善,将店铺转租给某KTV主要负责人刘某计划改建成若干个建筑面积40〜120m2不等的包房,并将装饰装修项目交给个人承包商承担:大厅吊顶釆用了难燃胶合板,墙面大面积采用泡沫塑料吸声板,人造革沙发内垫为聚氨酯泡沫。2021年1月8日,个人承包经营者王某安排工人小李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对现场消防安全仅做交代便离开。工人小张因着急下班,未等小李回来,直接单人开始焊接,但由于防火措施不完善,火花引燃了周边木胶板,引发火灾。小张立即取回一具灭火器,因着急且没有经过消防培训,未能打开保险销,直接放弃扑救离开。期间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破裂,但一直未出水。商场监控值班室人员发现异样,在确认火灾后拔打119报警。当地消防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在火灾扑灭后封闭现场并告知当事人保护火场以便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然而事发当晚,刘某队得到消息后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安排员工进入火灾现场并清理可抢救物品。根据调查,该KTV设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出口人员进出很少且考虑到防盗问题釆用锁链长期上锁,全部包厢内均未设置排烟设施,3个窗户被封堵、2个窗户装有铁栅栏。该大型商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便擅自营业;室外消防车道长期停放多辆私家车;每层疏散通道上配备有完好的ABC干粉灭火器,个别设置点灭火器为2010年3月生产;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全部完好无故障,但未设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此次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建筑面积1065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该KTV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B.  刘某应为该KTV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C.  王某应为该KTV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D.  该KTV在焊接前必须配置灭火器才可进行作业

E.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在动火作业现场监护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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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某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消防安全重点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检查中还发现该企业在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时,已经发现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并制定的维修整改方案,但是因疫情原因,维修所需部件和维修人员一直没有到位,为此,该企业制定了加强火灾防控措施的实施方案,通过人防、技防和物防措施切实加强单位防火工作,期间,该企业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如果对该企业存在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该大队要依法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

B.  适用从轻处罚,可在《青海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中下降一个阶次处罚,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

C.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

D.  违法行为人自然年内首次被检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在《青海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中减轻一个违法情形进行处罚,幅度按照《实施办法》确定的阶次进行裁量

E.  减轻处罚应谨慎适用,且相关证据材料应当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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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王某系某市环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登记注册地为某市城南区。2020年2月,王某预计疫情期间口罩等物资价格会高证,遂利用个人关系从国外进口一批口罩,按照进口价格计算货值人民币300万元,单价30元/盒。王其认为疫情还会发展蔓延,口罩价格还会上遮,因此对这批口罩进行国积,没有对外销售。2021年4月初,王某认为时机成熟,以330元/盒高价在网上销售这批口罩,净赚3000万元。2021年8月1日,城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经过立案调查,拟对王某做出罚款200万元、没收3000万元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正在行政处罚听证阶段,2021年8月15日,城南区公安分局对王某涉缣非法经营导的情况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8月20日对王某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刑事侦查期间,公安部门又发现王某经营的环球公司于2018年12月销售完全没有美白效果的”美白牙膏”,因涉案金额不大且没有发现危害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王某最终于2021年11月1日被判有期徒刑和罚金。王某当庭放弃上诉。根据刑期计算,王某将服刑至2023年12月1日。2021年11月15日,城南区市场监管局又发现王某于2021年1月销售伪劣保健品。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城南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其在2021年1月销售伪务保健品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此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12月5日送达给正在服刑的王某本人,王某于送达当日签收。城南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王某2021年4月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办案期间,城南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城南区市场监管局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能否烷续依据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

A.  能

B.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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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19年4月1日,消防救援机构对王某所在的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4月4日,消防救援机构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14日突降暴雪致使交通中断无法出行,2019年5月14日恢复交通。对消防救援机构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为,王某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

A.  可以

B.  不可以

C.  可以还是不可以由王某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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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021年6月14日,申某向同事张三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某AAZ098的机动车,核实了车辆手续、保险、检车、车况等信息。6月15日,经检修保养后,于6月16日去往外地办事。2021年6月17日20时27分,申某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646公里100米处,在例行检查过程中,被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某大队(以下简称高速某大队)以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为由查获。2021年8月19日,高速某大队委托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车辆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进行技术鉴定。2021年8月27日,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21]交鉴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机动车(号牌号码为某AAZ098)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GA3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HGA369-2005)标准,系伪造。并查明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同日,高速某大队做出内公高交行罚决字[2021]138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某做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25日,申某被送往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15日,自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2021年10月18日,申某不服F015号处罚决定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1月15日,某市公安局做出某公复决字[202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撒销某区公安分局做出的F015号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巢凤区公安分局在30日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在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某区公安分局在其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最上注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邮寄送达”,未注明笔录制作日期及送达日期。向申某做出举行听证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该通知书送达回执记载的送达日期及签收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代收人为申某委托律师李四。某区公安分局提交的两份EMS国内特快专递打印单未记载邮件邮寄送达的具体文书。申某和李四称未收到上述邮件。2022年1月4日,某区公安分局做出某公(治)行罚决字[2022]F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F002号处罚决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申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2022年1月30日,中某对F002号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某称自己仅是因为自有车辆无法长途行驶,故向朋友借用涉案车辆,涉案车辆真实登记的车牌号为某AAZ098(经交警部门核验并进行网上信息查询确认),车辆上悬挂的车牌显示的号码亦为某AAZ098,根本不具备使用所谓伪适牌照的故意。被告某区公安分局仅对原告做出了既罚款又拘留的严重的行政处罚,却没有对真正的车主进行调查和处理,不但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而且处罚的措施与本案涉及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明显不符。即使原告违法,也属于初犯,情节轻数,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应当免于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辩称,对申某不知道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系伪造、变造,不存在使用的故意,不予认可。第一,案涉伪道证件与合法有效的真实证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肉眼可见。第二,申某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时,对其所驾驶的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审验标识负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不能以不知情、未告知等作为免责理由。某区公安分局提交的两份EMS国内特快专递打印单未记载邮件邮寄送达的具体文书做法是否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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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993年9月原某市某区城墙卫生院、原某区红十字会医院合并成原中医门诊部,2009年更名为某市某区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中医院于2019年新建综合楼时,未同时建设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中医院将医疗污水经水质消毒粉处理后,通过渗井、渗坑排放。2020年1月9日某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对中医院做出罚款10000元,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环保验收的处罚决定。由于资金问题,中医院未予整改。2020年5月18日,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为中医院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同时,对其执业科目、人员资质等进行了校验。在中医院未提供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卫计局对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结果评定为合格,并为其换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0年11月18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卫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中医院继续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卫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同年11月23日向中医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污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的通知》,督促其加强消毒杀菌措施,确保排放污水达标,并做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期准备工作。同年12月10日,卫计局向检察院发出《区中医院医疗污水排放净化处理设施建设整改情况报告》,将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回复。同日,卫计局与中国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某分院签订了医疗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20年12月1日,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某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对中医院沉淀池废水及周边土壤进行监测,检测结果为:化学留氧量、5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余氯等均超过国家标准。2021年1月26日,某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某市某区中医院排污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为:卫计局将医疗污水未经消毒直接退入生活污水,可引起医源性细菌对地下水及生活用水的污染,存在细菌传播隐忠;卫计局在污水处理过程中,虽然有沉淀、絮凝等简易污水处理设施,但未能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可以造成地下水及周围土壤的污染。2021年2月26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将卫计局建设污水处理项目列为政府集中采购执行计划。2021年3月8日,卫计局委托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做出《某市某区中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同年3月9日,卫计局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请示拨付污水处理设备资金;同年3月14日,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到位。检察院以卫计局为被告、以中医院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在2021年3月1日立案;检察院又以公益诉讼人的名义,以中医院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在同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民事公员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合并审理吗?( )

A.  可以

B.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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