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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011年12月1日,某消防大队依法对辖区某大型商业综合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涉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哪些岗位需要持证上岗( )。

A、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B、 防火巡查人员

C、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人员

D、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和保养人员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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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19年4月1日,消防救援机构对王某所在的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4月4日,消防救援机构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14日突降暴雪致使交通中断无法出行,2019年5月14日恢复交通。12月14日至1月14日这段期间应当从王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间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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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拟在全长约4.12千米的江边穿山隧道区段采用高架桥形式。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城投)委托省环保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案涉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某城投在某区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以及该隧道所涉及的三个区办公地的公示栏进行了两次公示,对案涉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等内容进行了公示,并注明获取环评文本简本的联系方式。在案涉环评报告书编制期间,评价单位省环保设计院通过发放并收回个人调查表和团体调查表的方式进行了公众调查,征求了项目周边单位和个人对建设案涉项目的意见。二次公示期间,主要收到的群众意见是要求建设地面道路,不要建设高架桥。2020年4月20日,某区生态环境局与某城投、省环保设计院、邀请的专家召开了案涉环评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2020年4月23日,某区生态环境局在某区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公示栏上张贴案涉项目的环保审批公示,公示期间为2020年4月23日至5月7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为:案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审批单位的联系方式;征求意见的方式是电话和信件。2020年5月29日,某区生态环境局与某城投、省环保设计院、邀请的专家召开案涉环评报告书(复审稿)技术复审评审会并形成复审意见。2020年6月,省环保设计院形成案涉环评报告书的送审稿。2020年6月28日,某城投向某区生态环境局报送该环评报告书送审稿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某区生态环境局对该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同日,某区生态环境局受理了申请。同日,某区生态环境局做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申查意见函》),批准了案涉环评报告书。具体意见为:”一、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在规划许可的区域内实施。环评报告中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环境管理依据。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该工程风情大道设计全长约4.12km;彩虹大道设计全长约1.75km;风情大道与彩虹大道节点建设全互通立交一座。三、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以下各项工作:1.项目在施工期应加强管理,文明施工,确保粉尘,沥青烟气达标排放;施工营地生活污水、施工场地生产废水等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确保边界噪声达标,未经许可,夜同不得擅自进行高噪声作业施工。2.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采用隔声减振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各类噪声达标排放。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综合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持放一级标准后排放。4.固体废弃物必须妥善分类处置,严禁焚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5.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防护,工程完工后做好土地复垦、环境绿化、景观美化工作。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时申报工程进度,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必须申报环保”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2020年10月10日,某区发展改革委做出同意”风情大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批准了该高架桥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本。2021年6月1日,省环保设计院编制的环评报告书(投批稿)正式完成。涂某等204人是某区风请大道两小区的业主,认为案涉项目建设将对该两个小区业主的居住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某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仅是环评报告书送审稿,而不是正式的报批稿;而且某区生态环境局仅是对环保审批公示予以公开,没有依法对环评报告书(报扯稿)进行公示,亦未履行对公众进行调查的程序和义务就做出了审批。因此,某区生态环境局和某区发展改革委先后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许可。涂某等204人对某区生态环境局和某区发展改革委的两个行政许可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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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贾某系残疾人,身体重度残疾,行走存在严重障碍,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一直依法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低收入者租房补贴。2021年1月1日,贾某向其所在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通过摇号取得了该市一套廉租房,与市房管局签订了租赁合同。2021年3月1日,贾某入住廉租房,同时市房管局停发给贾某的租房补贴。入住后,贾某发现该住房位置偏远、地处山坡、独自一人交通不便,于2021年4月1日搬回姐姐家,该廉租房闲置。2021年11月1日,市房管局接他人实名举报后调查认定贾某存在取得廉租房后连续6个月未实际居住等情形。2021年12月1日,市房管局直接派人进入该无人居住的廉租房更换门锁、收回该房(市房管局拥有廉租房的备用钥匙)。2018年1月1日,市房管局恢复向其发放低收入者租房补贴。2018年2月,市房管局公布了新一批廉租房房源,新廉租房位于市中心附近、交通便利且有电梯。贾某于2018年3月1日申请参加新一批廉租房摇号,但市房管局没有通过其参加廉租房摇号的资格审查,认为其曾经严重违反廉租房使用规定,无权再次参加廉租房摇号。贾某不服,向有关部门上访。市有关部门认定贾某为无理上访。为遏制贾某上访,2018年10月,民政部门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贾某申请要求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民政部门回复必须中止上访才能发放。贾某因生活费无着落,无力继续上访,最终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维权。2018年11月,贾某分别起诉市房管局和民政部门,贾某诉房管局一案中,贾某要求市房管局补发2021年4月至12月的租房补贴,同时通过其参加廉租房摇号的资格审查;贾某诉民政部门一案中,贾某要求民政部门赔偿因违法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其带来的损失。贾某诉民政部门行政诉讼一案,如果贾某和民政部门均同意进行调解,能否适用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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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某城市新建一栋综合大楼,一级耐火等级,地上共26层,地下3层,层高均为3m,每层建筑面积为2500㎡,该建筑的产权单位为思源集团。地上1~6层为百货商场,主要经营化妆品、品牌男装、品牌女装、儿童服饰及家纺等,租赁单位为万盛百货公司。地上7~8层为电影院、特色餐饮以及幼儿早教中心,租赁单位为乐喜公司,电影院与其他部位的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为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设置了独立的安全出口。地上9层及以上均为办公楼层,租赁单位为华茂公司和物业管理A公司。地下一层至地下三层为汽车库,其中地下二层设有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灭火剂储瓶间等。为方便管理,综合大楼的产权、租赁单位将该建筑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及区域委托给物业服务单位A公司统一管理。思源集团、万盛百货公司、乐喜公司、华茂公司与物业管理A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了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列明了消防专有、共用部位以及专有、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物业管理A公司配置了相应的后勤维保工作人员。该综合楼投入运营前,某消防救援机构对大楼进行验收检查时,发现下列违规情况:(1)幼儿早教中心设置楼层不符合要求;(2)办公室50%安全出口被上锁;(3)商场部分防火卷帘下堆放货箱;(4)建筑内部分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5)电影院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建筑防烟系统部分常闭送风口无法手动开启;(7)大楼消防控制室设置楼层不符合要求;(8)消防控制室采用24h值班制度,每班2人值守,其中1人未持证上岗。消防救援机构随即下发整改通知并要求思源集团及相关单位立即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各公司并未整改,该大楼就投入使用。下列选项中涉及的场所,一定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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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史某于1987年6月2日经申请取得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的No.002333号建房许可证,房屋结构为砖混,房屋层数为两层,建筑面积为178.6平方米。2020年6月1日,某明理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做出征收钢铁村的集体土地的决定,并于6月11日书面通知史某将征收其房屋。之后,土地储备中心与某市明理新技术开发区钢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某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投公司)对钢铁村开展拆迁工作。史某就拆迁事宜一直未能与光投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21年11月10日(星期三),光授公司书面通知史某明理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定于11月13日对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依法依规实施强拆。2021年11月13日(星期六),城管局对史某的房屋断水、断电。2021年11月14日(星期日),城管局对史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史某尚未来得及将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搬高。史某不服城管局的强折行为,2021年12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城管局的强拆行为,并赔偿其损失500万元,其中包括一个失踪的祖传玉镯,价值300万元。土地储备中心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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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某市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一次大规模的服装博览会,由某商贸公司具体承办。该博览会是否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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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史某于1987年6月2日经申请取得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的No.002333号建房许可证,房屋结构为砖混,房屋层数为两层,建筑面积为178.6平方米。2020年6月1日,某明理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做出征收钢铁村的集体土地的决定,并于6月11日书面通知史某将征收其房屋。之后,土地储备中心与某市明理新技术开发区钢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某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投公司)对钢铁村开展拆迁工作。史某就拆迁事宜一直未能与光投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21年11月10日(星期三),光授公司书面通知史某明理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定于11月13日对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依法依规实施强拆。2021年11月13日(星期六),城管局对史某的房屋断水、断电。2021年11月14日(星期日),城管局对史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史某尚未来得及将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搬高。史某不服城管局的强折行为,2021年12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城管局的强拆行为,并赔偿其损失500万元,其中包括一个失踪的祖传玉镯,价值300万元。城管局的强拆房屋行为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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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某娱乐有限公司欲将原卡拉OK厅、KTV包间改造做迪吧经营,于2007年3月2日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办理了防火审核手续,工程项目经改造及内部装修后,于4月17日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和开业,其使用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该工程项目的消防验收与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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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021年6月14日,申某向同事张三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某AAZ098的机动车,核实了车辆手续、保险、检车、车况等信息。6月15日,经检修保养后,于6月16日去往外地办事。2021年6月17日20时27分,申某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646公里100米处,在例行检查过程中,被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某大队(以下简称高速某大队)以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为由查获。2021年8月19日,高速某大队委托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车辆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进行技术鉴定。2021年8月27日,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21]交鉴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机动车(号牌号码为某AAZ098)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GA3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HGA369-2005)标准,系伪造。并查明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同日,高速某大队做出内公高交行罚决字[2021]138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某做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25日,申某被送往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15日,自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2021年10月18日,申某不服F015号处罚决定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1月15日,某市公安局做出某公复决字[202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撒销某区公安分局做出的F015号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巢凤区公安分局在30日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在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某区公安分局在其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最上注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邮寄送达”,未注明笔录制作日期及送达日期。向申某做出举行听证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该通知书送达回执记载的送达日期及签收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代收人为申某委托律师李四。某区公安分局提交的两份EMS国内特快专递打印单未记载邮件邮寄送达的具体文书。申某和李四称未收到上述邮件。2022年1月4日,某区公安分局做出某公(治)行罚决字[2022]F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F002号处罚决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申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2022年1月30日,中某对F002号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某称自己仅是因为自有车辆无法长途行驶,故向朋友借用涉案车辆,涉案车辆真实登记的车牌号为某AAZ098(经交警部门核验并进行网上信息查询确认),车辆上悬挂的车牌显示的号码亦为某AAZ098,根本不具备使用所谓伪适牌照的故意。被告某区公安分局仅对原告做出了既罚款又拘留的严重的行政处罚,却没有对真正的车主进行调查和处理,不但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而且处罚的措施与本案涉及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明显不符。即使原告违法,也属于初犯,情节轻数,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应当免于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辩称,对申某不知道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系伪造、变造,不存在使用的故意,不予认可。第一,案涉伪道证件与合法有效的真实证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肉眼可见。第二,申某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时,对其所驾驶的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审验标识负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不能以不知情、未告知等作为免责理由。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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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021年9月4日,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丙派出所接到有人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举报,经初查后认为李某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同日,丙派出所开具传唤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传唤李某于2021年9月4日13时前到丙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时将传唤情况电话通知李某家属,后经批准对李某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在传唤过程中,丙派出所授取了李某指纹信息,采集了其步态痕迹,并对其进行了询问。2021年9月5日11时,传唤结束。2021年9月5日,在履行了相关告知程序后,乙区公安分局经审核,认为李某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乙区公安分局向李某送达不予行玫处罚决定书。李某收到该决定书后,于2021年10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乙区公安分局执法程序违法;微销乙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其赔礼道数,培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甲市公安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于2021年11月9日受理,并于2021年11月13日向乙区公安分局发出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2021年11月20日,乙区公安分局向甲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甲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经办案民警初查发现李某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嫌疑,依法受案符合法律规定,传唤程序并无不当;传唤期间办案民警按照工作规定进行信息采集,李某所称对其实施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对信息采集的误解;乙区公安分局经传唤调查,依法如实记录李某的陈述和申辩并核实后,认定李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依法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甲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29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乙区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李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甲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乙区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按国家赔偿标准赔偿李某两天的人身损害赔偿金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法院受理。另外,2021年9月25日,李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乙区公安分局请求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传映李某的法律手续,询问李某时的监控、承音视频资料。2021年10月15日,乙区公安分局答复:案件目前尚处在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内,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阅览卷宗等权利。如何确定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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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011年12月1日,某消防大队依法对辖区某大型商业综合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涉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哪些岗位需要持证上岗( )。

A、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B、 防火巡查人员

C、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人员

D、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和保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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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19年4月1日,消防救援机构对王某所在的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4月4日,消防救援机构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14日突降暴雪致使交通中断无法出行,2019年5月14日恢复交通。12月14日至1月14日这段期间应当从王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间扣除。( )

A.  正确

B.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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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拟在全长约4.12千米的江边穿山隧道区段采用高架桥形式。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城投)委托省环保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案涉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某城投在某区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以及该隧道所涉及的三个区办公地的公示栏进行了两次公示,对案涉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等内容进行了公示,并注明获取环评文本简本的联系方式。在案涉环评报告书编制期间,评价单位省环保设计院通过发放并收回个人调查表和团体调查表的方式进行了公众调查,征求了项目周边单位和个人对建设案涉项目的意见。二次公示期间,主要收到的群众意见是要求建设地面道路,不要建设高架桥。2020年4月20日,某区生态环境局与某城投、省环保设计院、邀请的专家召开了案涉环评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2020年4月23日,某区生态环境局在某区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公示栏上张贴案涉项目的环保审批公示,公示期间为2020年4月23日至5月7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为:案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审批单位的联系方式;征求意见的方式是电话和信件。2020年5月29日,某区生态环境局与某城投、省环保设计院、邀请的专家召开案涉环评报告书(复审稿)技术复审评审会并形成复审意见。2020年6月,省环保设计院形成案涉环评报告书的送审稿。2020年6月28日,某城投向某区生态环境局报送该环评报告书送审稿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某区生态环境局对该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同日,某区生态环境局受理了申请。同日,某区生态环境局做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申查意见函》),批准了案涉环评报告书。具体意见为:”一、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在规划许可的区域内实施。环评报告中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环境管理依据。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该工程风情大道设计全长约4.12km;彩虹大道设计全长约1.75km;风情大道与彩虹大道节点建设全互通立交一座。三、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以下各项工作:1.项目在施工期应加强管理,文明施工,确保粉尘,沥青烟气达标排放;施工营地生活污水、施工场地生产废水等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确保边界噪声达标,未经许可,夜同不得擅自进行高噪声作业施工。2.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采用隔声减振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各类噪声达标排放。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综合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持放一级标准后排放。4.固体废弃物必须妥善分类处置,严禁焚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5.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防护,工程完工后做好土地复垦、环境绿化、景观美化工作。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时申报工程进度,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必须申报环保”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2020年10月10日,某区发展改革委做出同意”风情大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批准了该高架桥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本。2021年6月1日,省环保设计院编制的环评报告书(投批稿)正式完成。涂某等204人是某区风请大道两小区的业主,认为案涉项目建设将对该两个小区业主的居住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某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仅是环评报告书送审稿,而不是正式的报批稿;而且某区生态环境局仅是对环保审批公示予以公开,没有依法对环评报告书(报扯稿)进行公示,亦未履行对公众进行调查的程序和义务就做出了审批。因此,某区生态环境局和某区发展改革委先后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许可。涂某等204人对某区生态环境局和某区发展改革委的两个行政许可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救济?( )

A.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B.  仲裁

C.  行政诉讼

D.  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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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贾某系残疾人,身体重度残疾,行走存在严重障碍,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一直依法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低收入者租房补贴。2021年1月1日,贾某向其所在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通过摇号取得了该市一套廉租房,与市房管局签订了租赁合同。2021年3月1日,贾某入住廉租房,同时市房管局停发给贾某的租房补贴。入住后,贾某发现该住房位置偏远、地处山坡、独自一人交通不便,于2021年4月1日搬回姐姐家,该廉租房闲置。2021年11月1日,市房管局接他人实名举报后调查认定贾某存在取得廉租房后连续6个月未实际居住等情形。2021年12月1日,市房管局直接派人进入该无人居住的廉租房更换门锁、收回该房(市房管局拥有廉租房的备用钥匙)。2018年1月1日,市房管局恢复向其发放低收入者租房补贴。2018年2月,市房管局公布了新一批廉租房房源,新廉租房位于市中心附近、交通便利且有电梯。贾某于2018年3月1日申请参加新一批廉租房摇号,但市房管局没有通过其参加廉租房摇号的资格审查,认为其曾经严重违反廉租房使用规定,无权再次参加廉租房摇号。贾某不服,向有关部门上访。市有关部门认定贾某为无理上访。为遏制贾某上访,2018年10月,民政部门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贾某申请要求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民政部门回复必须中止上访才能发放。贾某因生活费无着落,无力继续上访,最终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维权。2018年11月,贾某分别起诉市房管局和民政部门,贾某诉房管局一案中,贾某要求市房管局补发2021年4月至12月的租房补贴,同时通过其参加廉租房摇号的资格审查;贾某诉民政部门一案中,贾某要求民政部门赔偿因违法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其带来的损失。贾某诉民政部门行政诉讼一案,如果贾某和民政部门均同意进行调解,能否适用调解?( )

A.  可以调解

B.  不可以调解

C.  可以和解

D.  不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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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某城市新建一栋综合大楼,一级耐火等级,地上共26层,地下3层,层高均为3m,每层建筑面积为2500㎡,该建筑的产权单位为思源集团。地上1~6层为百货商场,主要经营化妆品、品牌男装、品牌女装、儿童服饰及家纺等,租赁单位为万盛百货公司。地上7~8层为电影院、特色餐饮以及幼儿早教中心,租赁单位为乐喜公司,电影院与其他部位的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为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设置了独立的安全出口。地上9层及以上均为办公楼层,租赁单位为华茂公司和物业管理A公司。地下一层至地下三层为汽车库,其中地下二层设有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灭火剂储瓶间等。为方便管理,综合大楼的产权、租赁单位将该建筑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及区域委托给物业服务单位A公司统一管理。思源集团、万盛百货公司、乐喜公司、华茂公司与物业管理A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了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列明了消防专有、共用部位以及专有、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物业管理A公司配置了相应的后勤维保工作人员。该综合楼投入运营前,某消防救援机构对大楼进行验收检查时,发现下列违规情况:(1)幼儿早教中心设置楼层不符合要求;(2)办公室50%安全出口被上锁;(3)商场部分防火卷帘下堆放货箱;(4)建筑内部分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5)电影院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建筑防烟系统部分常闭送风口无法手动开启;(7)大楼消防控制室设置楼层不符合要求;(8)消防控制室采用24h值班制度,每班2人值守,其中1人未持证上岗。消防救援机构随即下发整改通知并要求思源集团及相关单位立即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各公司并未整改,该大楼就投入使用。下列选项中涉及的场所,一定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是( )。

A.  背景材料中的百货商场

B.  建筑面积为1500㎡的电视台

C.  非寄宿制幼儿园

D.  住院床位为75张的医院

E.  建筑高度为10m的单层展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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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史某于1987年6月2日经申请取得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的No.002333号建房许可证,房屋结构为砖混,房屋层数为两层,建筑面积为178.6平方米。2020年6月1日,某明理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做出征收钢铁村的集体土地的决定,并于6月11日书面通知史某将征收其房屋。之后,土地储备中心与某市明理新技术开发区钢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某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投公司)对钢铁村开展拆迁工作。史某就拆迁事宜一直未能与光投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21年11月10日(星期三),光授公司书面通知史某明理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定于11月13日对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依法依规实施强拆。2021年11月13日(星期六),城管局对史某的房屋断水、断电。2021年11月14日(星期日),城管局对史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史某尚未来得及将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搬高。史某不服城管局的强折行为,2021年12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城管局的强拆行为,并赔偿其损失500万元,其中包括一个失踪的祖传玉镯,价值300万元。土地储备中心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

A.  合法

B.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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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某市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一次大规模的服装博览会,由某商贸公司具体承办。该博览会是否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

A.  是

B.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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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史某于1987年6月2日经申请取得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的No.002333号建房许可证,房屋结构为砖混,房屋层数为两层,建筑面积为178.6平方米。2020年6月1日,某明理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做出征收钢铁村的集体土地的决定,并于6月11日书面通知史某将征收其房屋。之后,土地储备中心与某市明理新技术开发区钢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某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投公司)对钢铁村开展拆迁工作。史某就拆迁事宜一直未能与光投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21年11月10日(星期三),光授公司书面通知史某明理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定于11月13日对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依法依规实施强拆。2021年11月13日(星期六),城管局对史某的房屋断水、断电。2021年11月14日(星期日),城管局对史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史某尚未来得及将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搬高。史某不服城管局的强折行为,2021年12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城管局的强拆行为,并赔偿其损失500万元,其中包括一个失踪的祖传玉镯,价值300万元。城管局的强拆房屋行为是否合法?( )

A.  合法

B.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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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某娱乐有限公司欲将原卡拉OK厅、KTV包间改造做迪吧经营,于2007年3月2日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办理了防火审核手续,工程项目经改造及内部装修后,于4月17日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和开业,其使用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该工程项目的消防验收与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A.  可以同时办理

B.  可先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后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C.  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后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D.  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即可

E.  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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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021年6月14日,申某向同事张三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某AAZ098的机动车,核实了车辆手续、保险、检车、车况等信息。6月15日,经检修保养后,于6月16日去往外地办事。2021年6月17日20时27分,申某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646公里100米处,在例行检查过程中,被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某大队(以下简称高速某大队)以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为由查获。2021年8月19日,高速某大队委托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车辆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进行技术鉴定。2021年8月27日,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21]交鉴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机动车(号牌号码为某AAZ098)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GA3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HGA369-2005)标准,系伪造。并查明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同日,高速某大队做出内公高交行罚决字[2021]138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某做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25日,申某被送往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15日,自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2021年10月18日,申某不服F015号处罚决定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1月15日,某市公安局做出某公复决字[202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撒销某区公安分局做出的F015号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巢凤区公安分局在30日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在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某区公安分局在其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最上注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邮寄送达”,未注明笔录制作日期及送达日期。向申某做出举行听证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该通知书送达回执记载的送达日期及签收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代收人为申某委托律师李四。某区公安分局提交的两份EMS国内特快专递打印单未记载邮件邮寄送达的具体文书。申某和李四称未收到上述邮件。2022年1月4日,某区公安分局做出某公(治)行罚决字[2022]F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F002号处罚决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申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2022年1月30日,中某对F002号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某称自己仅是因为自有车辆无法长途行驶,故向朋友借用涉案车辆,涉案车辆真实登记的车牌号为某AAZ098(经交警部门核验并进行网上信息查询确认),车辆上悬挂的车牌显示的号码亦为某AAZ098,根本不具备使用所谓伪适牌照的故意。被告某区公安分局仅对原告做出了既罚款又拘留的严重的行政处罚,却没有对真正的车主进行调查和处理,不但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而且处罚的措施与本案涉及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明显不符。即使原告违法,也属于初犯,情节轻数,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应当免于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辩称,对申某不知道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系伪造、变造,不存在使用的故意,不予认可。第一,案涉伪道证件与合法有效的真实证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肉眼可见。第二,申某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时,对其所驾驶的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审验标识负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不能以不知情、未告知等作为免责理由。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

A.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B.  撤销判决

C.  变更判决

D.  确认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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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021年9月4日,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丙派出所接到有人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举报,经初查后认为李某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同日,丙派出所开具传唤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传唤李某于2021年9月4日13时前到丙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时将传唤情况电话通知李某家属,后经批准对李某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在传唤过程中,丙派出所授取了李某指纹信息,采集了其步态痕迹,并对其进行了询问。2021年9月5日11时,传唤结束。2021年9月5日,在履行了相关告知程序后,乙区公安分局经审核,认为李某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乙区公安分局向李某送达不予行玫处罚决定书。李某收到该决定书后,于2021年10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乙区公安分局执法程序违法;微销乙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其赔礼道数,培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甲市公安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于2021年11月9日受理,并于2021年11月13日向乙区公安分局发出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2021年11月20日,乙区公安分局向甲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甲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经办案民警初查发现李某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嫌疑,依法受案符合法律规定,传唤程序并无不当;传唤期间办案民警按照工作规定进行信息采集,李某所称对其实施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对信息采集的误解;乙区公安分局经传唤调查,依法如实记录李某的陈述和申辩并核实后,认定李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依法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甲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29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乙区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李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甲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乙区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按国家赔偿标准赔偿李某两天的人身损害赔偿金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法院受理。另外,2021年9月25日,李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乙区公安分局请求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传映李某的法律手续,询问李某时的监控、承音视频资料。2021年10月15日,乙区公安分局答复:案件目前尚处在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内,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阅览卷宗等权利。如何确定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 )

A.  被告为甲市公安局

B.  被告为乙区公安分局

C.  被告为甲市公安局和乙区公安分局

D.  被告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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