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文化强国
B、 农业强国
C、 教育强国
D、 经济强国
答案:B
解析:解析: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因此本题选B。
A、 文化强国
B、 农业强国
C、 教育强国
D、 经济强国
答案:B
解析:解析: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因此本题选B。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既遂
D. 犯罪未遂
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A. 齐某构成擅自安装电网行为,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B. 李某构成故意损毁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行为,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应从轻处理
C. 杜某构成盗窃路面公共设施行为,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D. 周某构成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因其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
解析:解析:”不慎”说明李某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故不构成故意损毁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B不当选。
A. 因该案特别重大复杂,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审理,不受侦查羁押期限限制
B. 侦查终结后,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C. 侦查期间,发现甲另有故意杀人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D. 侦查终结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A. 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B. 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
C. 国家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D. 全球现代化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解析:解析: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出,我们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因此本题选A。
A. 王某系残疾人,对李某应当从重处罚
B. 本着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原则,如双方同意调解,可以治安调解
C. 对李某醉酒后的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D. 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解析:解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A. 甲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按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B. 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C. 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D. 某乡基层公务员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从重处罚
解析:解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参加者按其所参加的犯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A. 解某委托初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 初某会见解某须经公安机关许可
C. 初某会见解某时,侦查人员可以在场进行监视
D. 侦查期间初某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解析:解析:A、委托辩护律师无需经过公安机关许可C、刑诉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D、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A. 对钱某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事前征得该委员所属政协组织同意
B. 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钱某的通信进行监控
C. 监视居住期间会见委托的辩护律师无须批准
D. 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解析: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