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制定和修改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B、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C、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答案:ABC
解析:解析: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ABC正确。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D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A、 制定和修改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B、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C、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答案:ABC
解析:解析: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ABC正确。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D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A. 甲区公安分局办理一起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被侵害人的伤情明显不构成轻伤,双方对此无争议
B. 乙区公安分局办理一起盗窃治安案件,被侵害人提供被盗赃物的购买发票且赃物价值明显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C. 丙区公安分局办理一起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被侵害人与违法嫌疑人对于被侵害人伤害程度有争议
D. 丁区公安分局办理一起盗窃治安案件,赃物价值难以确定,且赃物价值可能达到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
解析:解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A. 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
B. 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择一重罪处罚
C. 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放火罪(未遂)
D. 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放火罪(既遂),应数罪并罚
解析:解析: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放火罪(既遂),应数罪并罚
A. 张某的外甥甲,2年前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可以做张某的保证人
B. 张某的妻子乙,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可以做张某的保证人
C. 张某的堂兄丙,3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在当地监狱服刑了2年,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可以做张某的保证人
D. 张某的表姐丁,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可以做张某的保证人
解析:解析: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A. 公司工作人员贾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B. 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C. 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D. 国有公司张某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技术帮助某私营企业改造设备,谋取个人利益,数额较大
解析:解析: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递交入党志愿书应为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
A. 非法持有毒品罪
B. 容留他人吸毒罪
C. 贩卖毒品罪
D. 走私毒品罪
解析:解析:郑某向国外邮寄毒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多次让朱某到自己家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持人海洛因150克,达到10克以上的追诉标准,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略
A. 甲伪造社会保障卡
B. 乙代替他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C. 丙利用极端主义胁迫当地村民不让子女参加九年义务教育
D. 丁路遇持刀抢劫,在反抗中用捡拾的石块将嫌疑人打成轻伤
解析:解析:A构成了伪造身份证件罪,不选。B构成了代替考试罪,不选。C构成了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不选。D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当选。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略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甲可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四)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