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办案人员以不给证人休息的手段获取的证言
B、 办案人员以殴打证人的手段获取的证言
C、 在钱某处于深度酒醉,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真实想法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取得的证言
D、 询问笔录上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
答案:ABC
解析: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A、 办案人员以不给证人休息的手段获取的证言
B、 办案人员以殴打证人的手段获取的证言
C、 在钱某处于深度酒醉,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真实想法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取得的证言
D、 询问笔录上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
答案:ABC
解析: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该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03条之规定,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A. 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和同在住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适用同样的规定
B.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C.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 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A. 甲在长途汽车站被公安人员检查时逃跑,公安人员将其追上后从其背包中搜出了毒品
B. 乙在其内裤中藏匿了毒品
C. 公安机关从丙用汽车运输的水果里查获了10公斤毒品。经查明,丙帮朋友从云南运输此批水果到重庆,除去必要的费用外,丙还另收取了20万元报酬
D. 丁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毒品
解析:解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1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3、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4、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甲只是委托乙看管房屋,没有将电脑和金银首饰交其保管,乙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乙的行为构成盗窃。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三年应为五年
A. 甲对陈某有很深的积怨,自己不好出面,指使其弟弟于某在深夜袭击了陈某,致陈某轻微伤
B. 乙以告发黄某吸毒为由,胁迫黄某把自己钟爱的刘某家的宠物狗偷来
C. 丙深夜走在大街上,看见张某在殴打刘某,丙也怨恨刘某,趁着夜色踢了刘某几脚后跑了
D. 丁与黄某商量好由黄某去偷自行车,他来负责销赃,卖来的钱平分
解析:解析:不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违法事实不存在不予处罚)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第八十九条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A. 可以对蓝某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
B. 如蓝某不交纳保证金,又不提出保证人,可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在甲县蓝某的住处执行
C. 如对蓝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的24小时内通知家属
D. 如对蓝某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解析: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A. 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 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C. 乙受甲的教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乙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解析: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乙不知道甲给他的包有一把手枪,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要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原则,因此乙不构成犯罪,故A、C、D错误不选。B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