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副总经理
B、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C、 负责生产、调度、技术职能部门负责人
D、 采掘施工单位其他负责人
答案:ABCD
解析:《矿山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一)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三)负责采煤(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调度、 地质测量、防治水、防突、防冲、矿建、钻孔、爆破、采装、排土、边坡、疏干排水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含矿山井、区、科、队)负责人;(四)采掘施工单位其他负责人。
A、 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副总经理
B、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C、 负责生产、调度、技术职能部门负责人
D、 采掘施工单位其他负责人
答案:ABCD
解析:《矿山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一)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三)负责采煤(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调度、 地质测量、防治水、防突、防冲、矿建、钻孔、爆破、采装、排土、边坡、疏干排水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含矿山井、区、科、队)负责人;(四)采掘施工单位其他负责人。
A.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B. 超层、越界开采的
C.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
D. 露天煤矿边坡角小于设计最大值
解析:《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的; (七)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二)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四)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 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的; (十五)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的; (十六)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 (十七)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A. 主要负责人
B. 第一责任人
C. 直接责任人
D. 全面负责人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A. 生产经营计划
B. 作业场所危险因素
C. 环境保护政策
D. 事故应急措施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解析: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A. 应急人员
B. 救援组织
C. 抢险人员
D. 管理人员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A. 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
B. 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绝缘隔离措施
C. 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
D. 戴手套和护目眼镜,穿全棉长袖衣工作,设专人监护
解析: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3.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 低压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2.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3.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4. 转动中的发电机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 的工作。5. 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核相器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 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C.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 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A. 人员清点
B. 设备检修
C. 改造工程
D. 建设工程建筑安装
E. 清洗
解析:《电力安全操作规程》(热力和水力机械部分)27.1.1 进行设备检修、改造工程与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工作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规范与安全操作要求。
解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