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B、 公司安全组织与安全生产概况
C、 安全作业常识(机械、电气、劳动保护等)
D、 应急处理与急救
答案:ABCD
解析:三级安全教育:新员工安全教育分为三级,公司级安全教育、部门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新员工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公司安全组织与安全生产概况;安全作业常识(机械、电气、劳动保护等);应急处理与急救。
A、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B、 公司安全组织与安全生产概况
C、 安全作业常识(机械、电气、劳动保护等)
D、 应急处理与急救
答案:ABCD
解析:三级安全教育:新员工安全教育分为三级,公司级安全教育、部门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新员工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公司安全组织与安全生产概况;安全作业常识(机械、电气、劳动保护等);应急处理与急救。
A.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 十万元以下
C.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D. 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 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起重机的最大工作荷重量
B. 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处于2台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均能清楚看到的位置
C. 起吊的重物应保持水平,吊索应保持垂直
D. 起吊的重物应保持水平,保持吊装同步,吊索应保持垂直
解析:《电力安全操作规程》(热力和水力机械部分27.2.27 用2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共同起吊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如果2台或多台起重机械的工作荷重量不同,则在悬挂吊索(钢丝绳、铁链等)时,应根据工作荷重量计算绑扎吊索的距离来分配荷重,或按照不同的工作荷重量制作横梁来承受重物重量,防止一台起重机械所受的荷重过大,造成起重事故。 b)每台起重机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其额定起吊重量的80%。。 c)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处于每台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均能清楚看到的位置。 d)起吊的重物应保持水平,保持吊装同步,吊索应保持垂直。 e)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的领导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工作。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A. 疏散
B. 应急
C. 安全
D. 人行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A. 8
B. 16
C. 20
D. 40
E. 72
解析:《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10.2.8在岗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等高危行业的单位在岗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A. 重大
B. 危害
C. 危害重大
D. 重大危害
解析:《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A. 第三次
B. 第四次
C. 第五次
D. 第六次
解析: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历程: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3、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A. 主要负责人
B.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D. 从业人员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解析: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概算时,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
A. 每月
B. 每季度
C. 每年
D. 定期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