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核心家庭
B、 B.主干家庭
C、 C.联合家庭
D、 D.重组家庭
答案:C
解析:家庭类型 1、核心家庭: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类型。 2、主干家庭:父母与一对已婚的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类型。 3、联合家庭:父母与多对已婚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类型。 4、单亲家庭:父母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如离婚、丧偶、未婚生育。 5、丁克家庭:夫妇双方都有收入而没有孩子的家庭类型。 6、除以上一些家庭类型之外,还有一些家庭类型 (1)鳏寡孤独形成的单身家庭; (2)失去独生子女形成的失独家庭; (3)子女外出上学或外出工作形成的空巢家庭等。
A、 A.核心家庭
B、 B.主干家庭
C、 C.联合家庭
D、 D.重组家庭
答案:C
解析:家庭类型 1、核心家庭: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类型。 2、主干家庭:父母与一对已婚的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类型。 3、联合家庭:父母与多对已婚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类型。 4、单亲家庭:父母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如离婚、丧偶、未婚生育。 5、丁克家庭:夫妇双方都有收入而没有孩子的家庭类型。 6、除以上一些家庭类型之外,还有一些家庭类型 (1)鳏寡孤独形成的单身家庭; (2)失去独生子女形成的失独家庭; (3)子女外出上学或外出工作形成的空巢家庭等。
A. A.信息更新
B. B.动态管理
C. C.过程管理
D. D.数据更新
解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第三条第四款实行动态管理。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A. A.齐齐虽然年满18周岁,但因是在校生身份,仍应纳入困境儿童排查登记对象,并提供相应的帮扶。
B. B.齐齐已经年满18周岁,不符合困境儿童条件,不再作为帮扶对象。
C. C.齐齐虽然还在读书,但因为勤工俭学已经有一定经济来源,因此不再作为帮扶对象。
D. D.齐齐尚未彻底脱离困境,仍有困难,应继续作为帮扶对象。
解析: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具有本地户籍,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A. A.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B. B.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C. C.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 D.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E. E.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开审理和报道
解析: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A. A.生存的需要
B. B.被监护的需要
C. C.受保护需要
D. D.社会化需要
解析:依照题目内容分析
A. A.王先生多次酒后殴打儿子致其耳膜穿孔
B. B.李女士因女儿考试成绩差将其关在书房禁闭2小时
C. C.张先生胁迫儿子在路边乞讨,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多次批评教育拒不改正
D. D.赵女士患有精神疾病,经常出门多日不归,将3岁的女儿锁在家中无人照顾
E. E.吴先生将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子遗弃在医院不管不顾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A. A.法制宣传——提升儿童和监护人对儿童侵害的认识
B. B.正面管教技巧——改善监护人教养儿童的方法
C. C.产品宣传——引导儿童购买相关产品
D. D.儿童保护知识培训等——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和求助意识
解析:儿童主任不可以引导儿童购买产品。
A. A.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B. B.应当在当地人民检察院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C. C.应当转给当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D. D.不得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解析:《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A. A.劝诫.制止
B. B.劝诫
C. C.制止
D. D.督促
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江苏省工作实际,发布的《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健全工作机制中的第五点,强化监护干预机制。村(居)委会要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及时劝诫.制止,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委托临时监护,产生费用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A. A.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B. B.孤儿、重病儿童
C. C.孤儿、重残儿童
D. D.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儿童
解析:江苏省“明天计划”实施细则
A. A.24小时
B. B.36小时
C. C.78小时
D. D.一周内
解析:发生严重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紧急情况时,应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家访,2个月内至少每两周家访1次; 对于失学辍学儿童,建议每个月至少1次家访,直至复学满1个月后可降低家访频率; 对于无户籍儿童,建议每个月至少1次家访,直至落实户籍后,可根据需求降低家访频率; 对于重病/重残儿童、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议每3个月至少家访1次; 对于散居孤儿、父母重病/重残、贫困家庭儿童、有流浪经历的儿童等,建议每半年至少家访1次。 在此基础上,儿童主任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与儿童家庭保持常态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