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当发生严重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紧急情况时:应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家访,2个月内至少每两周家访1次。
B、 B.对于失学辍学儿童,每个月至少家访1次,直至复学满1个月后可降低家访频率。
C、 C.对于无户籍儿童,每个月至少家访1次,直至落实户籍后,可根据需求降低家访频率。
D、 D.对于重病/重残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3个月至少家访1次。
E、 E.对于散居孤儿.父母重病/重残.贫困家庭儿童.有流浪经历的儿童等,每6个月至少家访1次。
答案:ABCDE
解析:《儿童主任工作指南》
A、 A.当发生严重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紧急情况时:应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家访,2个月内至少每两周家访1次。
B、 B.对于失学辍学儿童,每个月至少家访1次,直至复学满1个月后可降低家访频率。
C、 C.对于无户籍儿童,每个月至少家访1次,直至落实户籍后,可根据需求降低家访频率。
D、 D.对于重病/重残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3个月至少家访1次。
E、 E.对于散居孤儿.父母重病/重残.贫困家庭儿童.有流浪经历的儿童等,每6个月至少家访1次。
答案:ABCDE
解析:《儿童主任工作指南》
A. A.村(社区)书记
B. B.村(居)委会
C. C.儿童督导员
D. D.镇街领导
E. E.区民政部门领导
解析:《儿童主任工作指南》
A. A.儿童主任
B. B.远亲近邻
C. C.志愿者(专业社工)
D. D.爱心人士
解析:《儿童主任工作指南》
A. A.定期走访,主动询问
B. B.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小组组长.楼道长等协助排查
C. C.儿童和监护人主动告知
D. D.邻里发现报告
解析:儿童主任应综合使用以下四种方式开展信息排查: 1.定期走访,主动询问:儿童主任上任后,应联合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小组组长.楼道长等在3~6个月以内完成第一轮入户排查,了解每一名儿童的基本情况,介绍儿童主任职责,与儿童和家庭建立稳定.信任的服务关系,为开展后续服务奠定基础。首轮排查之后,每年度对本村(居)所有儿童至少开展一轮走访排查。 2.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小组组长.楼道长等协助排查:村(居)级工作人员有责任将了解的儿童相关信息随时告知儿童主任。 3.儿童和监护人主动告知:儿童和监护人有权利了解与儿童相关的福利和保护政策,在需要服务的情况下向儿童主任咨询和寻求帮助。 4.邻里发现报告:儿童主任可以通过村(居)民大会.发放传单.广播.微信等宣传方式向全体村(居)民介绍儿童主任职责,并鼓励村(居)民在得知儿童生活得不到保障.未办理户口登记.监护缺失.失学辍学或遭受暴力侵害等情况时积极上报,逐步建立一个儿童友好.全民监督的社区环境。
A. A.建议监护人慎重选择受委托监护人,首选与儿童关系良好.照料能力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的亲属作为受委托监护人。
B. B.并在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前与儿童沟通,了解儿童意愿,解释受委托监护人的责任;
C. C.向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讲解儿童发展需求和儿童保护知识。
D. D.与儿童.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保持常态沟通,通过询问.观察.邻居了解等方式评估儿童在营养卫生.教育发展.安全保障等方面是否受到良好监护;
E. E.要求监护人定期了解儿童生活.学习.健康.心理发展等状况,为儿童提供稳定的经济和情感支持;
解析:(《儿童主任工作指南》)
A. A.政府委托
B. B.市场运营
C. C.项目合作
D. D.重点推介
E. E.孵化支持
解析:《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A. A.人际调适
B. B.精神慰藉
C. C.心理疏导
D. D.临时监护
解析:《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A. A.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B. B.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C. C.完善教育资助救助
D. D.优化关爱服务机制
解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和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A. A.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B. B.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
C. C.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儿童
解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A. A.亲属抚养
B. B.机构养育
C. C.家庭寄养
D. D.依法收养
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A. A.捡拾弃婴的人
B. B.社会福利机构
C. C.孤儿的监护人
D. D.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
E. E.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