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突出家庭尽责
B、 B.强化政府主导
C、 C.引导社会关爱
D、 D.坚持标本兼治
E、 E.坚持家长出力
答案:ABCD
解析:《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4号)(二)基本原则。 ——突出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监督监护人履行法定责任,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强化政府主导。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引导社会关爱。鼓励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城乡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问题,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
A、 A.突出家庭尽责
B、 B.强化政府主导
C、 C.引导社会关爱
D、 D.坚持标本兼治
E、 E.坚持家长出力
答案:ABCD
解析:《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4号)(二)基本原则。 ——突出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监督监护人履行法定责任,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强化政府主导。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引导社会关爱。鼓励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城乡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问题,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
A. A.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B. B.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除另有规定,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家长同意
C. C.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 D.未成年人本人可以直接决定和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资料,无需家长同意
解析:1.保护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这包括加密.访问控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等措施,以确保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2.最小化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仅收集和使用必要的信息,并且不得超出明确的目的范围。这意味着信息处理者应避免收集过多的个人信息,并仅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这些信息。3.同意原则:在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信息处理者应事先获得合法监护人的明确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权了解并决定如何使用其子女的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应向监护人提供清晰的信息使用说明,并获得他们的同意。
A. A.公.检.法.司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B. B.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但人民法院在讯问时,无需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C. C.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D. D.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询问
解析:(1)司法专门化: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2)未保检察公益诉讼: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3)一站式询问机制: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A. A.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要多支持和鼓励
B. B.社会工作者应该接纳服务对象的所有观点
C. C.个案服务中的专业关系若不能建立,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则很难继续
D. D.个案服务对象寻求帮助的动力和信心建立在良好的专业关系基础上
E. E.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建立完全取决于服务对象的配合
解析:选项B不正确 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服务对象的不同观点 不需要全盘接收
A. A.建立困境儿童探视巡访制度,村(居)委会每季度、镇(街道)每半年、市(区)民政部门每年一次,对困境儿童探视巡访,了解儿童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B. B.凡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满3个月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
C. C.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
D. D.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关救助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解析:建立事实无人抚养等困境儿童探视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每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县级民政局每半年一次,对事实无人抚养等困境儿童探视巡访,了解儿童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A. A.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的困境儿童,按照自愿选择和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落实基本生活救助。
B. B.选择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后,不需要放弃已享受的其他生活救助政策。
C. C.已全额领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儿童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时,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计入家庭收入,困境儿童本人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D. D.已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的重残儿童可申请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解析:《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
A. A.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负有伦理责任,当服务对象难以做决定时,应尽量帮助其做决定
B. B.社会工作者对同事负有伦理责任,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当同事遇到工作困难时应鼎力相助
C. C.社会工作者对全社会负有伦理责任,在专业范围内。应尽心尽力促进整体社会福利的发展
D. D.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负有伦理责任,在开展服务时,应保证专业的完整性和遵循专业的评估
E. E.社会工作者对服务机构负有伦理责任,当服务对象需求与机构服务宗旨冲突时。应遵守机构的规定
解析:A选项中 应为案主自决
A. A.义务教育法
B. B.未成年人保护法
C. C.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D. D.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解析:如题
A. A.心理辅导
B. B.监护督促
C. C.生活慰问
D. D.经济救助
E. E.医疗保障
解析: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2.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3.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4.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5.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6.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A. A.红色一级风险:监护完全缺失,风险严重,应立即介入
B. B.黄色二级风险:监护严重不足,影响儿童发展,宜定期介入
C. C.蓝色三级风险:监护存在不足,可定期介入
D. D.绿色四级风险:能正常监护,保持关注
解析:监护风险具体分为四级,即: ——红色一级风险:监护完全缺失,风险严重,应立即介入; ——黄色二级风险:监护严重不足,影响儿童发展,宜定期介入; ——蓝色三级风险:监护存在不足,可定期介入; ——绿色四级风险:能正常监护,保持关注。
A. A.王先生多次酒后殴打儿子致其耳膜穿孔
B. B.李女士因女儿考试成绩差将其关在书房禁闭2小时
C. C.张先生胁迫儿子在路边乞讨,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多次批评教育拒不改正
D. D.赵女士患有精神疾病,经常出门多日不归,将3岁的女儿锁在家中无人照顾
E. E.吴先生将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子遗弃在医院不管不顾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