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B、 B.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C、 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 D.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E、 E.年满三十周岁
答案:BCDE
解析:《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的基本原则是: 1、被收养人主体适格原则。即送养人必须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 2、收养人主体适格原则。即收养人必须为年满三十周岁、具有扶养能力、无不利于子女抚养的犯罪记录的人员; 3、合法原则; 4、其他原则。
A、 A.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B、 B.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C、 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 D.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E、 E.年满三十周岁
答案:BCDE
解析:《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的基本原则是: 1、被收养人主体适格原则。即送养人必须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 2、收养人主体适格原则。即收养人必须为年满三十周岁、具有扶养能力、无不利于子女抚养的犯罪记录的人员; 3、合法原则; 4、其他原则。
A. A.吴某患有三级视力残
B. B.田某患有四级精神残
C. C.高某患有三级肢体残
D. D.江某患有四级听力残
解析:困境儿童风险评估服务规范
A. A.心理辅导
B. B.监护督促
C. C.生活慰问
D. D.经济救助
E. E.医疗保障
解析: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2.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3.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4.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5.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6.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A. A.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交流.深化双方专业合作关系
B. B.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感受,协助其进一步自我探索
C. C.尽量满足服务对象的意愿,重新制定新的服务目标
D. D.以服务方案目标为基准,巩固服务对象的改善状况
解析:社会工作基础知识
A. A.最小伤害原则
B. B.平等参与原
C. C.优胜劣汰原则
D. D.依法保护原则
解析:儿童社会工作实务的原则:(一)优先原则(二)利益最大原则(三)最小伤害原则(四)平等参与原则(五)生态系统原则(六) 依法保护原则。
A. A.教师
B. B.社区工作者
C. C.党员干部
D. D.国家工作人员
解析:《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A. A.监护风险红色一级
B. B.生理风险红色一级
C. C.生理风险黄色二级
D. D.行为风险绿色四级
E. E.综合风险黄色二级
解析:《困境儿童风险评估服务规范》
A. A.家庭辅导
B. B.儿童问题辅导
C. C.亲职辅导
D. D.家庭团队工作
解析:本题考查儿童社会工作服务中家庭支持服务内容。亲职辅导是指以儿童需要为核心,根据家长育儿需要提供的如何做好父母的指导和教育工作,一般可采用个别辅导、家长自助小组和亲子互动团体等方式进行。其目标是帮助父母提高亲职能力,做个好家长。儿童的营养,行为习惯,学业,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服务主要是提升家长的亲职能力,因此是亲职辅导。
A. A.协助受欺凌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B. B.鼓励受欺凌者在网上批判欺凌者的攻击行为
C. C.建议家长委员会协助学校制订严惩制度
D. D.要求家长监管子女的欺凌行为
解析:社会工作基础知识
A. A.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B. B.图书馆
C. C.青少年宫
D. D.以上都应免费开放
解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A. A.尽到监护义务
B. B.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C. C.没有过错
D. D.学生有过失关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