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辩护律师会见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答案:B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辩护律师会见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A. 王某系精神病人,对其不予处罚
B. 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 王某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D. 必须对王某予以拘留处罚
解析:解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故此A项错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王某的行为属于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故此B项错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王某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属于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故此C项正确;(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
A. 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扣押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B. 执法人员可以在实施扣押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C. 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该分局后立即向该分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D. 执法人员可以在返回该分局后立即向该分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解析:解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19条规定,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题目中没有出现“情况紧急”,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扣押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解析:解析: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我国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虽然小张出卖的是自己的房屋,但是基于“地随房走”的规则,小张在处分自己房屋的同时,也会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法律法规对此明确禁止。
A. 公安部门
B.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 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 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解析:解析: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综上,本题选C
A. 由A市公安机关管辖
B. 由B市公安机关管辖
C. 由C市公安机关管辖
D. 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公安机关管辖争议的解决规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综上,本题选D。
A. 公安机关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对在杀人现场发现的刀具进行扣押
B. 公安机关将民警小张调离刑警岗位
C. 公安机关对王某在足球场看台上展示的侮辱性标语进行扣押
D. 某县公安局制定了户口管理工作规范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故C项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A项属于刑事案件的扣押,B项属于公安内部人事调动,D项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本题选C。
A. 郑某不构成累犯
B. 对郑某可以适用减刑
C. 对郑某可以适用假释
D. 对郑某可以适用缓刑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累犯、减刑、假释、缓刑以及毒品再犯的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题郑某前罪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年前刑满释放,后罪又因为运输毒品判有期徒刑10年,符合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郑某应该构成累犯,故此A项错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关于毒品犯罪的再犯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减刑的条件以及《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具有毒品再犯的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减刑条件,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法律并无规定毒品再犯及累犯不能适用减刑,因此本题郑某的行为符合减刑的条件,对郑某可以适用减刑。故此B项正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题中郑某系累犯,因此不适用假释。故此C项错误。(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本题中郑某系累犯且又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因此不适用缓刑。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
解析: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A. 若贾某为卖淫发布招嫖信息,可认定为拉客招嫖
B. 若贾某发布招嫖信息是为卖淫者牵线搭桥介绍嫖客,并与他人谈好价格,应认定为介绍卖淫
C. 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不属于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不能以拉客招嫖处罚
D. 若贾某为卖淫通过发布招嫖信息与他人谈好价钱,但未发生性关系,不能以卖淫处罚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对拉客招嫖违法行为的理解。(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的地点必须是公共场所,网络并非公共场所,故此A项错误;(2)拉客招嫖的主体是意图卖淫者,B选项的行为属介绍卖淫,故此B项正确;(3)C项的理由同A,故此C项正确;(4)如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属于情节较轻的卖淫行为,应予以处罚,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C
A. 乙不构成犯罪
B. 乙和乙妻均构成受贿罪
C. 乙构成受贿罪,乙妻不构成犯罪
D. 乙妻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主考官乙(某公安局局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妻子告知的情况下收受他人财物,没有拒绝和退还,同时金额已经达到了够罪标准,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故此A项乙不构成犯罪错误;(2)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乙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将手表转交给乙,不能构成受贿行为的共同犯罪,因此犯罪主体不成立,因此乙妻不构成受贿罪,故此B项乙和乙妻均构成受贿罪错误;(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乙妻只是将手表转交给乙,并没有通过自己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此D项乙妻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错误;(4)故此C项乙构成受贿罪,乙妻不构成犯罪正确;综上,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