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17周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若甲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对甲可以适用缓刑
B、 -乙(76周岁)犯失火罪,对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 -丙犯贪污罪,宣判当日是其75周岁生日,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死刑
D、 -丁(78周岁)长年虐待自己的女儿,并用针头、铁钳等工具对其施加暴力,造成其重伤,丁的残忍手段引起公愤,对丁可以适用死刑
答案:C
解析:null本题考察缓刑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对于未成年人和年满75周岁的老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题中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不符合缓刑的条件,不适用缓刑。故此A项错误。(2)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乙犯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此B项错误。(3)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适用死刑。本题中丙在宣判当日为75周岁生日,未满75周岁,因此对其可以适用死刑。故此C项正确。(4)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适用死刑。本题丁是75周岁以上老人,其犯罪行为未造成其女儿死亡,不适用死刑。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
A、 -甲(17周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若甲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对甲可以适用缓刑
B、 -乙(76周岁)犯失火罪,对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 -丙犯贪污罪,宣判当日是其75周岁生日,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死刑
D、 -丁(78周岁)长年虐待自己的女儿,并用针头、铁钳等工具对其施加暴力,造成其重伤,丁的残忍手段引起公愤,对丁可以适用死刑
答案:C
解析:null本题考察缓刑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对于未成年人和年满75周岁的老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题中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不符合缓刑的条件,不适用缓刑。故此A项错误。(2)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乙犯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此B项错误。(3)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适用死刑。本题中丙在宣判当日为75周岁生日,未满75周岁,因此对其可以适用死刑。故此C项正确。(4)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适用死刑。本题丁是75周岁以上老人,其犯罪行为未造成其女儿死亡,不适用死刑。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
A. 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
B. 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C. 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D.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故AB正确;(八)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案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依法准确定性,不能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故C正确;(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必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故D正确;
A. 以逃税罪处理
B. 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C. 其中的10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D. 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对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概念理解和立案标准认定。同时考察两罪之间的界限。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两罪同属危害税收犯罪,但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有显著区别。逃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关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本题外贸公司采取了在数量上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的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且骗取的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对超过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对未超过部分以逃税罪定罪,同时适用数罪并罚。综上,本题选C。
解析:【解析】(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依法收缴。本案中,张某开设赌场,为了招揽客人,专门购买且直接用于接送客人的汽车应认定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收缴。
A. 甲成立了一个拥有数百成员的邪教组织,并且强行与组织中的女弟子发生性关系,对甲应以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从重处罚
B. 乙加入邪教组织“升天会”,发展邪教组织成员40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C. 丙加入某邪教组织,为宣扬邪教,其在600张人民币上涂写宣扬邪教的内容,丙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D. 丁3年前曾因从事邪教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现再次从事邪教活动,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并结合强奸罪分析罪数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款)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款)根据本法条的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甲应以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故A选项错误;(2)B选项中,乙加入邪教组织“升天会”,发展邪教组织成员40人,但题目中未表述乙曾利用邪教组织等方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不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客观要件,且发展邪教组织成员未达50人以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八)项之规定,故B选项错误。(3)C选项中丙加入某邪教组织,为宣扬邪教,其在600张人民币上涂写宣扬邪教的内容。根据《解释》第二条第(十)项之规定: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对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C选项正确。(4)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D选项中因丁于3年前曾因从事邪教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选项。
A. -现场管制
B. -继续盘问
C. -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D. -刑事拘留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人民警察的职权、刑诉法。(1)根据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故此A项错误;(2)根据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故此B项错误;(3)根据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故此C项正确;(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
A. 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
B. 对丙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C. 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丙所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 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回避制度。(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甲是未成年人,乙是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乙有权不经未成年人甲同意,直接提出回避申请,故此A项错误;(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此B项正确;(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本题是对侦查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因此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非法院院长决定,故此C项正确,D项错误;
A. 人民警察小王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可作为证人出庭
B. 凡是证人,人民法院都可以强制其出庭作证
C. 证人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D. 证人保护只限于保护证人本人,不包括其近亲属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证人作证。(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故此A项正确;(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故此B项错误;(3)根据上述规,故此C项错误;(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
A. 乙的手链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B. 乙的手链属于赃物,应当扣押后予以收缴
C. 乙对手链的占有属于善意取得
D. 乙接受手链的行为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解析:解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盗窃所得的手链为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故此A项正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而非收缴,故此B项错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乙明知该手链属于盗窃所得仍占有,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故此C项错误;(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乙的行为属于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人大代表报告制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综上,本题甲县公安机关应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而非立即向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说法错误。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流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侦查阶段辩护人并不能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本题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