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既遂
答案:A
解析:null本题考察的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在本案中,甲欲杀害乙,由于丙的报案,导致甲正在赶赴被害人乙家的途中被抓获,属于正在为故意杀害乙而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故此A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本案中,甲在赶赴被害人家中准备杀害被害人的途中,因丙打电话报警而被抓获,属于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故意犯罪处于停止状态,不具备自动放弃犯罪的特征,因此不是犯罪中止。故此B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尽管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但其行为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状态,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因此不属于犯罪未遂。故此C项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犯罪既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且其实行犯罪的行为已具备齐备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不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且由于及时被抓获,而使其犯罪行为未进行到底,即其犯罪行为尚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齐全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犯罪既遂。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A。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既遂
答案:A
解析:null本题考察的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在本案中,甲欲杀害乙,由于丙的报案,导致甲正在赶赴被害人乙家的途中被抓获,属于正在为故意杀害乙而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故此A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本案中,甲在赶赴被害人家中准备杀害被害人的途中,因丙打电话报警而被抓获,属于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故意犯罪处于停止状态,不具备自动放弃犯罪的特征,因此不是犯罪中止。故此B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尽管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但其行为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状态,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因此不属于犯罪未遂。故此C项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犯罪既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且其实行犯罪的行为已具备齐备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不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且由于及时被抓获,而使其犯罪行为未进行到底,即其犯罪行为尚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齐全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犯罪既遂。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A。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变造金融票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及一罪与数罪的问题。(1)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变造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的,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变造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但甲涂改存折存款额是为了骗取银行存款,变造是方法、手段行为,骗取银行存款才是其目的。所以甲虽然实施了两个行为,但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对甲只以一罪论处即可。即对甲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故此题答案为错。
A. -甲到某宾馆开房后,邀请了3个朋友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
B. -乙和张某关系很好,2年内多次允许张某在自己家里吸毒
C. -丙1年前因容留吴某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再次容留卫某吸毒
D. -丁为4名吸毒人员在某娱乐场所吸毒提供器具
解析:null本题考察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标准。(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故此A项甲邀请3个朋友一起在其开的房间内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故此B项乙2年内多次容留张某在家中吸毒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3)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故此C项丙1年前因容留吸毒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容留卫某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4)根据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故意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场所,包括容留者所有、管理、租用、借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房屋、旅馆、娱乐场所、经营场所或交通工具等。D项娱乐场所并非丁某所有、管理、租用、借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故此丁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上,本题选D
A. 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与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应数罪并罚
B. 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C. 不构成犯罪
D. 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与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择一重罪处罚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涉及信用卡信息犯罪行为的认定,包括刑法第177条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标准、依据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相关规定,窃取、购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是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本案中,甲为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了大量信用卡信息,并以1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卖给乙,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立案追诉标准,其窃取行为与提供行为存在关联性及因果关系,故根据该法条规定,应直接认定为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不属于两种犯罪行为,故不构成数罪。故此A项错误;(2)根据上述(1)项所述,甲的行为应直接定性为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故此B项正确;(3)根据上述(1)项所述,甲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并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即已构成犯罪,故此C项错误;(4)根据上述(1)项所述,甲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应直接认定为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不属于两种犯罪行为,故不构成数罪,不成立择一重罪处罚。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牵连犯的法律适用,王某骗取护照和出售护照是手段和目的关系,择一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本题错误。
解析:解析:扣押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处罚决定也系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一并提出正确。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本题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为B区公安分局,故该题说法错误。
A. 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
B. 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C. 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变更为保证人担保
D. 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取保候审期间逮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王某企图自杀或逃跑的,应当逮捕。故此ABC项错误;综上,本题选D
A. 甲在拘留期间,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 乙交代的家庭住址查无此人,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C. 丙被逮捕后,在侦查期间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D.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侦查羁押期限计算问题。(1)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指逮捕之后而非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故此A项错误;(2)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规定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故此B项正确;(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故C项错误、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C。
A. 应对乙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B. 可以调解,达成协议后对乙不予处罚
C. 调解不成后应对乙作出处罚
D. 公安派出所不对乙处罚,由法院一并处理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对治安调解、行政处罚的理解。(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乙将甲殴打至轻微伤,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受行政处罚,故此A项正确;(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此B项正确;(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故此C项正确;(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他人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乙所提起的刑事自诉系针对甲的犯罪行为,其本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D。
解析: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