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为了实施盗窃,购买了螺丝刀、小刀
B、 乙为了杀死仇人,打探仇人的行动轨迹
C、 丙为了实施绑架,尾随作案目标
D、 丁在网上发帖,声称要杀死情敌
答案:ABC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犯罪形态相关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1)甲的行为是为了犯罪而进行准备工具阶段但并未着手实施,故A选项正确。(2)乙的行为是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阶段但并未着手实施,故B选项正确。(3)丙的行为是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阶段但并未着手实施,故C选项正确。(4)丁的行为并非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BC
A、 甲为了实施盗窃,购买了螺丝刀、小刀
B、 乙为了杀死仇人,打探仇人的行动轨迹
C、 丙为了实施绑架,尾随作案目标
D、 丁在网上发帖,声称要杀死情敌
答案:ABC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犯罪形态相关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1)甲的行为是为了犯罪而进行准备工具阶段但并未着手实施,故A选项正确。(2)乙的行为是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阶段但并未着手实施,故B选项正确。(3)丙的行为是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阶段但并未着手实施,故C选项正确。(4)丁的行为并非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BC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非法使用罂粟壳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均构成治安违法。综上,本题错误。
A. 由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B. 由社区矫正机构解除社区矫正
C. 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D. 视为社区矫正终止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撤销缓刑、假释的规定。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故在诉讼过程中,该县公安局及其诉讼代理人向王某和证人收集证据的做法错误。
A. 甲携带毒品经过海关,但以伪装手段逃避海关检查
B. 乙被人举报,民警在其居住院落中查出毒品
C. 丙在某KTV唱歌时,被查出其外衣口袋中藏有毒品,但未吸食
D. 丁在机场通过安检时,被怀疑携带毒品,经对在旁边弃物桶中发现的毒品包装物上留下的指纹进行鉴定,其中有丁的指纹,但也有其他人的指纹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犯罪嫌疑人关于毒品明知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法发〔2019〕13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收集与审查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的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或者确系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郎局等场所检查时,要求申报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毒品疑似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但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或者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藏匿、丢弃携带的物品、弃车逃离或者其他逃避、抗拒检查行为,在其携带、藏匿、丢弃的物品或者遗弃的车辆中查获毒品的;(四)在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五)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的惯常携带、运输、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六)以虚假的身份、地址或者物品名称办理托运、寄递手续,从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七)采用隐匿真实身份、支付不等值报酬等不合理方式,雇用、指使他人携带、运输或者代为接收物流寄递的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八)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或者接收物流寄递的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九)其他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的情形。(1)A项符合该意见关于明知推定,故 A项正确;(2)B项不符合该意见明知推定, 故B项不正确;(3)C项不符合该意见明知推定,故C项不正确;(4)D项不符合该意见明知推定,故D项不正确;综上,本题选A。
A. 通知为具体行政行为
B. 要求10名机动车所有人学习交通法规5日的行为为行政指导
C. 通知所指的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为行政处罚
D. 通知所指的强制恢复为行政强制措施
解析:解析:①本案中,某县公安局为了整治非法改装机动车的行为,面向社会发布通知,对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处理事项进行告知。该通知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而且可以反复适用。所以,是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错误。②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指导与行政决定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对行政相对人并不产生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本案中,某县公安局对10名非法改装机动车的行为人办“学习班”,指定时间、地点学习交通法规,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自愿、不强制的行政指导。故B项错误。③暂扣行驶证、驾驶证,则是中止机动车上路行驶和行为人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的资格,待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恢复原貌,或者行为人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以后,再返还行驶证、驾驶证。此为剥存当事人行为资格的处罚,属于典型的行政处罚。故C项正确。④通知中要求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当事人出具自行恢复原貌的书面保证,不自行恢复的予以强制恢复。公安局为了达到与自行恢复同样的效果,强制进行恢复原貌,这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故D项错误
A. 可以设定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B. 可以设定冻结存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C. 可以设定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D. 可以设定划拨的行政强制执行
解析:解析:ABCD项:《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A.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B.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顺利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C.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D.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8时至晚8时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四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故此A项正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故此B项正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故此C项正确;(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D
A. 甲想开设一家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先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再到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B. 乙准备经营一家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先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再到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C. 丙准备从事公章刻制业,应当先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再到工商部门登记
D. 丁准备开设典当行,应当先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再到工商部门登记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1)根据《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规定,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改为后置审批,故此A项说法正确;(2)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故此B项说法错误;(3)根据《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故此C项说法错误;(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规定,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故此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选A。
A. 赵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拘传
B. 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C. 李某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D. 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传唤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刑事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由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规定,被错误逮捕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等不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综上,本题选C。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哪些情况下将了解的信息告知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