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3年
B、 -5年
C、 -7年
D、 -10年
答案:B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第二款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1)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综上,本题选B
A、 -3年
B、 -5年
C、 -7年
D、 -10年
答案:B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第二款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1)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综上,本题选B
A. 复议机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
B. 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复议
C. 第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复议
D. 第三人不能查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解析:解析:《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A. 校长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B. 校工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C. 校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D. 校工涉嫌玩忽职守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以及案别所涉及的犯罪主体。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是不作为的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要求生产安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是明知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并且放任结果的发生,表现未间接故意,属于复合罪过。而本案校长对于本案是不知的,故此A项错误;(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而校工对本案是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在明知后又未向校长汇报,故构成本案犯罪主体。故此B项正确;(3)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根据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学校不属于国家机关,所以校长不符合本题的犯罪主体,故此C项错误;(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显然校工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本题的犯罪主体,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
A. 分时通行
B. 限制交通
C. 禁止通行
D. 交通管制
解析:【解析】 本题考察采取交通管制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之规定,故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D
A. 公安机关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对在杀人现场发现的刀具进行扣押
B. 公安机关将民警小张调离刑警岗位
C. 公安机关对王某在足球场看台上展示的侮辱性标语进行扣押
D. 某县公安局制定了户口管理工作规范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故C项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A项属于刑事案件的扣押,B项属于公安内部人事调动,D项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本题选C。
A. (1)(2)(5)
B. (1)(2)(3)
C. (2)(3)(4)
D. (1)(4)(5)
解析:解析:关于(1)的说法,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自受理复议申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而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高效便民,允许和鼓励行政机关缩短工作时间,提前完成工作。故(1)说法正确关于(2)的说法,《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可见,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而不是必须。故(2)说法错误关于(3)的说法,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可见,行政复议中的调查取证,无论是简单的案件,还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2人以上。故(3)说法错误关于(4)的说法,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做到公开透明,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必要条件,并向当事人说明法律依据和相关信息。故(4)的说法正确。关于(5)的说法,《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可见,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为60日,如果情况复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本案中,经批准后延长15日,并告知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故(5)说法正确。
A. 口头传唤杜某至公安派出所进行询问
B. 对杜某身上尚未卖出的演出门票予以收缴
C. 对杜某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D. 对杜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解析:解析:(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故此A项正确;(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故此BD项正确;(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三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拘留不适用当场处罚,故C项错误.故本题选ABD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虚假诉讼罪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蒋某与李某共同伪造借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建筑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因诈骗罪处罚较重,根据上述规定,蒋某与李某构成诈骗罪,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因此,本题错误。
A. 应当由乙、丙各继承50%
B. 应当全部由丙继承
C. 应当首先用于支付丙照顾甲的报酬
D. 可以适当分给丙
解析:解析: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题中,甲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其兄弟(乙的父亲)先于甲而死亡,其侄子乙可以代其父亲之位继承甲的遗产。因丙无法定继承人资格,故无权继承甲的遗产。故AB均错误。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题中,邻居丙对被继承人甲扶养义务较多,可以依法分得适当的遗产。丙为甲操办后事支出的费用,可以请求通过遗产来偿付,但丙并无法定的报酬请求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A. 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甲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未发病,可以监视居住
B. 乙符合逮捕条件,但乙的叔叔生活不能自理,只有乙一个亲人,依靠乙扶养,可以监视居住
C. 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丙为刚做完流产手术的妇女,生活可以自理,可以监视居住
D. 丁被监视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亲戚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监视居住。(1)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故此A项、C项错误,B项正确;(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故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BD
解析:解析: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自其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务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