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一部
B、第二部
C、第三部
D、第四部
答案:A
解析:这是一道关于中国法律历史与命名的问题,需要准确理解《民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首先,我们来分析题干:“《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这里的关键信息是确定《民法典》在新中国法律史上的排序位置。
接下来,我们逐个分析选项:
A选项(第一部):根据历史事实,《民法典》确实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成熟和完善,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里程碑。
B选项(第二部):没有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出现在新中国法律史上,此选项不正确。
C选项(第三部):同样,没有第三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记录,此选项不正确。
D选项(第四部):这个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民法典》是第一部也是目前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的独特地位和命名事实,可以确定A选项(第一部)是正确答案。它准确反映了《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的历史地位。
A、第一部
B、第二部
C、第三部
D、第四部
答案:A
解析:这是一道关于中国法律历史与命名的问题,需要准确理解《民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首先,我们来分析题干:“《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这里的关键信息是确定《民法典》在新中国法律史上的排序位置。
接下来,我们逐个分析选项:
A选项(第一部):根据历史事实,《民法典》确实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成熟和完善,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里程碑。
B选项(第二部):没有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出现在新中国法律史上,此选项不正确。
C选项(第三部):同样,没有第三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记录,此选项不正确。
D选项(第四部):这个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民法典》是第一部也是目前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的独特地位和命名事实,可以确定A选项(第一部)是正确答案。它准确反映了《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的历史地位。
A. 公序良俗
B. 父母意愿
C. 户籍规定
D. 家庭和睦
解析:选项解析:
A. 公序良俗:这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根据中国法律,自然人在享有姓名权的同时,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B. 父母意愿:虽然父母对子女的姓名有建议权,但姓名权属于个人,成年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自己的姓名,不一定需要遵循父母的意愿。
C. 户籍规定:户籍规定主要涉及姓名的登记管理,并不直接限制个人姓名权的行使,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有权依法变更姓名。
D. 家庭和睦:虽然家庭和睦是社会提倡的家庭关系,但它不是法律规定中限制姓名权的条件。
为什么选这个答案:
答案是A,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在享有姓名权时,需要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尽管个人有权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例如,取一个带有侮辱性、迷信或者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姓名是不被允许的。其他选项B、C、D虽然可能与姓名有关,但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制条件。
选择「段落」
可继续追问~
A. 自愿原则
B. 生态原则
C.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D. 绿色原则
解析:这道题考察的是对《民法典》基本原则的理解。根据题目,《民法典》第九条提到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强调在民事活动中要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选项解析如下:
A. 自愿原则 - 这个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基于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与本题中的环保内容无关。
B. 生态原则 - 《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提及“生态原则”,虽然这个选项看起来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关,但它并不是官方定义的原则名称。
C.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 这一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除了遵守法律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社会公共秩序。虽然保护环境可以被视为一种公共利益,但此选项并不专门针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D. 绿色原则 - 正确答案。这一原则特别强调了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采取措施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与题干所描述的内容完全吻合。
因此,正确答案是 D. 绿色原则,因为该选项准确反映了《民法典》对于民事活动中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A. 户籍登记地
B. 经常居所
C. 房产登记地址
D. 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
解析:这是一道定义判断类型的问题,我们需要分析自然人住所与经常居所的关系,并确定在二者不一致时,哪个选项应被视为住所。
首先,理解题目中的关键信息:自然人的住所和经常居所可能不一致,需要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哪个地址被视为住所。
接下来,我们逐个分析选项:
A选项(户籍登记地):户籍登记地通常表示一个人的法律归属地,但并不必然反映其实际居住情况。在自然人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户籍登记地作为住所可能不符合实际居住情况。
B选项(经常居所):经常居所是指自然人实际、连续、稳定地居住的地方。在自然人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经常居所作为住所更符合实际居住情况和日常生活逻辑。
C选项(房产登记地址):房产登记地址只是表明某处房产的归属,并不必然代表自然人的实际居住地。因此,不能单纯以房产登记地址作为住所。
D选项(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这个选项过于宽泛,可能包括多种不同的身份登记信息,缺乏统一性和明确性,因此不适合作为确定住所的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自然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和日常生活逻辑,当自然人的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时,应以经常居所作为住所。
因此,答案是B(经常居所)。
A. 行政责任
B. 刑事责任
C.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D. 民事责任
解析:选项解析如下:
A. 行政责任:指的是违反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但这不是财产不足以支付时的优先承担对象。
B. 刑事责任:指的是违反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监禁等。虽然刑事责任重要,但在财产不足以支付时,不是优先承担的对象。
C.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这个选项表示在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既要优先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责任有优先性。
D. 民事责任:指的是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赔偿损失、返还原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选择D的原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正确答案是D。
选择「段落」
可继续追问~
A. 双方各自分摊民事责任
B. 自愿
C. 协商确定民事责任
D. 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这道题是关于不可抗力在民事义务履行中的法律后果。解析如下:
A. 双方各自分摊民事责任:这个选项不正确,因为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它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因此不应该由双方来分担责任。
B. 自愿:这个选项与题目情境不符,自愿指的是个人基于自由意志做出的选择或承诺,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并不适用。
C. 协商确定民事责任:虽然协商解决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处理方式,但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此选项也不准确。
D. 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正确的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即不承担民事责任。
选择D是因为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受影响的一方通常被免除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这是因为这些事件超出了他们的控制范围,并且他们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A. 施救人
B. 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C. 被害人
D. 受益人
解析:这是一道关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时民事责任承担者的法律知识题。我们需要分析各个选项,并确定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谁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A. 施救人:施救人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而采取行动的人。他们通常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进行干预,因此不应由他们承担民事责任。
B. 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紧急避险往往是由于某种突发、危险的状况引起的。如果这种危险状况是由某个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个引起险情的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需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情况。
C. 被害人:被害人是在紧急避险事件中受到损害的一方。由于他们是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被动受害的,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D. 受益人:受益人可能在紧急避险事件中获得了某种利益(如避免了更大的损害),但他们并没有直接导致险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紧急避险的法律原则,民事责任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因此,正确答案是B选项“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A. 离婚
B. 撤销婚姻
C. 协议离婚
D. 变更婚姻
解析:选项解析:
A. 离婚: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但本题涉及的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不是一般的离婚情形。
B. 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其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在知道事实后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这个选项符合题目中的情况。
C.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本题中由于涉及欺诈,单纯的协议离婚可能不足以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D. 变更婚姻:这个选项在法律上不是一个明确的术语,不符合题目要求。
选择答案B的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其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撤销婚姻。
选择「段落」
可继续追问~
A. 0.2
B. 0.25
C. 0.3
D. 0.15
解析:这道题目是关于定金数额的规定,它来源于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是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其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有一个上限限制。
选项A: 0.2(即20%)——这是正确答案。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被视为定金,不具备定金应有的法律效力。
选项B: 0.25(即25%)——这个比例超过了法定上限,因此如果定金设为合同金额的25%,那么超过20%的部分将不被视作有效的定金。
选项C: 0.3(即30%)——同样地,这个比例也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所以不是正确答案。
选项D: 0.15(即15%)——虽然在合法范围内,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因此,尽管这样的定金设置是有效的,但它不代表法律所设定的最大可能值。
选择A作为答案是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并防止一方利用高额定金来不当增加另一方的风险或负担。因此,按照题目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的选项应该是A: 0.2。
A. 没有
B. 按还款时间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C.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D. 借款到期时双方协商利息率
解析:这是一道关于借款合同利息约定的理解题。我们需要分析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应如何视为处理。
首先,我们审视各个选项:
A选项(没有):意味着在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支付利息时,视为不支付利息。
B选项(按还款时间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这个选项引入了一个“还款时间”的变量,但题目中并未提及还款时间与利息计算的关系。
C选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此选项虽然涉及了银行贷款利率,但同样,题目中并未提及需要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来计算。
D选项(借款到期时双方协商利息率):这个选项提出在借款到期时协商利息率,但题目讨论的是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情况,因此这个选项与题目要求不符。
接下来,我们根据借款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来推理:
在合同法中,如果合同双方未就某一事项(如利息支付)进行明确约定,那么通常视为该事项不存在或不需要执行。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那么法律上通常视为无息借款。
综上所述,A选项(没有)最符合题目要求和法律规定,即在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答案是A。
A. 15
B. 7
C. 20
D. 60
解析:选项解析:
A. 15日:这是一个可能的时间限制,用于确定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B. 7日:这是一个较短的时间限制,可能不足以让承租人做出是否购买的决策。 C. 20日:这是一个较长的时间限制,比通常情况下给予的时间要长。 D. 60日:这是一个非常长的时间限制,通常不会用于此类情况。
为什么选这个答案: 答案选A(15日)是因为在我国的《合同法》及相关的租赁法律法规中,通常规定的优先购买权通知期限是15天。这意味着出租人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如果承租人在15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那么就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是一个合理的时间段,既给予了承租人足够的时间考虑和做出决定,又不会过长以至于影响出租人的权益。因此,正确答案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