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当代史
B、近代史
C、改革开放史
D、现代史
答案:C
解析:选项解析如下:
A. 当代史:指的是当前时代的历史,虽然与党史、新中国史有一定的关联,但不是特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特定历史阶段。
B. 近代史:指的是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这个时间段跨度较大,包含了清朝晚期到现代,但并不特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历史阶段。
C. 改革开放史:特指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历史,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阶段,与党史、新中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紧密相连。
D. 现代史:通常指的是现代社会的历史,这个概念较为宽泛,不一定局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历史。
为什么选择C:因为改革开放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与党史、新中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一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脉络。通过宣传教育改革开放史,可以更好地引导人民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从而坚定共同理想。因此,正确答案是C.改革开放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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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代史
B、近代史
C、改革开放史
D、现代史
答案:C
解析:选项解析如下:
A. 当代史:指的是当前时代的历史,虽然与党史、新中国史有一定的关联,但不是特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特定历史阶段。
B. 近代史:指的是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这个时间段跨度较大,包含了清朝晚期到现代,但并不特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历史阶段。
C. 改革开放史:特指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历史,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阶段,与党史、新中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紧密相连。
D. 现代史:通常指的是现代社会的历史,这个概念较为宽泛,不一定局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历史。
为什么选择C:因为改革开放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与党史、新中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一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脉络。通过宣传教育改革开放史,可以更好地引导人民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从而坚定共同理想。因此,正确答案是C.改革开放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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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创新精神、奋斗精神
B. 拼搏精神、挑战精神
C. 拼搏精神、钻研精神
D. 钻研精神、挑战精神
解析:题目考察的是对山东港口提出的“六种精神”的了解。题目中已经给出了四种精神:主动精神、攻坚精神、斗争精神、自我革命精神。剩下的两种精神需要从给定的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
选项分析:
A. 创新精神、奋斗精神 —— 虽然这两种精神都是正面积极的,但与题目中的其他精神相比,创新精神更侧重于思维和方法上的革新,而奋斗精神则较为宽泛。
B. 拼搏精神、挑战精神 —— 这两个精神强调了面对困难时不退缩,勇于接受挑战,奋力拼搏的态度,这与题目中的攻坚精神、斗争精神相呼应,体现了面对困难和挑战时的积极态度。
C. 拼搏精神、钻研精神 —— 拼搏精神与B选项相同,但钻研精神更侧重于深入研究和学习,虽然也是重要的品质,但不如挑战精神直接与攻坚和斗争相关联。
D. 钻研精神、挑战精神 —— 虽然这两个精神也很重要,但相比于B选项,缺少了拼搏这一直接体现行动力的精神。
因此,根据题目的背景信息,“拼搏精神”和“挑战精神”最符合题目所描述的“六种精神”的整体基调,即在面对各种挑战和任务时,要勇于拼搏、敢于挑战。所以,正确答案是B。
A. 第一部
B. 第二部
C. 第三部
D. 第四部
解析:这是一道关于中国法律历史与现状的识别问题。我们需要分析《民法典》在新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首先,理解题目中的关键信息:《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我们需要确定它是第几部这样的法律。
接下来,我们逐个分析选项:
A选项(第一部):根据历史资料,《民法典》确实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整合了原有的民法相关规定,形成了系统、全面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B选项(第二部):没有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新中国历史上出现,此选项不正确。
C选项(第三部):同样,没有第三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记录,此选项不正确。
D选项(第四部):历史上也未曾有第四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此选项不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在新中国法律史上的独特地位,我们可以确定它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因此,正确答案是A选项(第一部)。
A. 公序良俗
B. 父母意愿
C. 户籍规定
D. 家庭和睦
解析:选项A: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个人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基本道德。
选项B:父母意愿,虽然父母对子女的姓名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成年后自然人有权依法自行决定自己的姓名,不一定非要遵循父母的意愿。
选项C:户籍规定,涉及姓名登记的行政规定,虽然对姓名的登记有具体要求,但不构成对姓名权的限制。
选项D:家庭和睦,虽然家庭和睦是社会倡导的家庭关系,但不是法律规定个人行使姓名权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正确答案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选A是因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制条件,姓名权的行使必须遵守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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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愿原则
B. 生态原则
C.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D. 绿色原则
解析:题目中提到的《民法典》第九条强调了民事活动应有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环境保护和支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视。根据给出的选项:
A. 自愿原则 - 这个原则主要关注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即双方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某项民事活动,与题目中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主题不符。
B. 生态原则 - 虽然这个选项看起来与题目中的描述相关,但是《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使用“生态原则”这一表述。
C.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 此原则强调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虽然也是民事活动的重要指导思想,但它并不专门针对环境保护。
D. 绿色原则 - 这一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环保的原则,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正好符合题目中提到的《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
因此,正确答案是 D. 绿色原则。这是因为《民法典》第九条明确指出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这正是绿色原则的核心内容。
A. 户籍登记地
B. 经常居所
C. 房产登记地址
D. 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
解析:这是一道关于法律常识的问题,特别是关于自然人住所的确定。我们来逐一分析各个选项,并解释为什么选择B选项。
A. 户籍登记地:户籍登记地通常指的是一个人在法律上的原始居住地或出生地,并在户籍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一个人的实际居住地可能与户籍登记地不一致,特别是在迁徙频繁的社会中。因此,仅凭户籍登记地来确定住所可能不够准确。
B. 经常居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自然人的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所被视为住所。这是基于实际居住情况和便利性考虑,因为经常居所通常反映了个人日常生活的主要地点。
C. 房产登记地址:房产登记地址指的是房产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归属地,它可能并不等同于个人的实际居住地。一个人可能拥有多处房产,但只在其中一处居住,因此房产登记地址不能准确反映个人的实际住所。
D. 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这个选项过于模糊,可能包括多种类型的身份登记信息,如工作地、临时居住地等,这些都不能准确代表一个人的住所。
综上所述,选择B选项(经常居所)作为答案是因为它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自然人住所的确定原则,即当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时,以经常居所为准。这反映了法律对于个人实际居住情况的尊重和考虑。
因此,答案是B.经常居所。
A. 行政责任
B. 刑事责任
C.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D. 民事责任
解析:选项解析如下:
A. 行政责任:指的是违反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但这不是财产优先承担的责任。
B. 刑事责任:指的是违反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监禁等。虽然刑事责任中可能涉及财产的没收或罚金,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优先于民事责任。
C.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这个选项表明财产应优先用于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在财产不足以支付时的优先性。
D. 民事责任:指的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为什么选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民事责任通常涉及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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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双方各自分摊民事责任
B. 自愿
C. 协商确定民事责任
D. 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这道题目考查的是关于“不可抗力”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如果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分析:
A. 双方各自分摊民事责任 - 这个选项不正确,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不需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分摊责任。
B. 自愿 - 这个选项不准确,因为是否承担责任是一个法律上的规定,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
C. 协商确定民事责任 - 这个选项也不正确,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义务时,是不需要通过协商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的,而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
D. 不承担民事责任 - 这个选项正确,符合《民法典》中对于不可抗力情形下免责的规定。
因此,正确答案是 D. 不承担民事责任。
A. 施救人
B. 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C. 被害人
D. 受益人
解析:这是一道关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时民事责任承担者的法律知识题。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紧急避险的法律定义及其相关责任规定。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合法行为,但因此造成损害的,需要明确责任的承担者。
现在,我们逐个分析选项:
A选项(施救人):施救人在紧急避险中通常是试图防止危险发生或减轻损害的人,他们并非引起险情的人,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B选项(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根据紧急避险的法律原则,如果损害是由某个人的行为引起的,那么这个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不得已损害了其他利益,而这个“不得已”的前提是由引起险情的人造成的。
C选项(被害人):被害人是在紧急避险中受到损害的一方,他们本身已经遭受了损失,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民事责任。
D选项(受益人):受益人虽然在紧急避险中可能获得了某种利益(如避免了更大的损害),但这种利益是基于法律允许的紧急避险行为而获得的,他们并非引起险情的人,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紧急避险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正确答案是B选项(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A. 离婚
B. 撤销婚姻
C. 协议离婚
D. 变更婚姻
解析:选项解析如下:
A. 离婚:指的是依法解除夫妻关系。但这并不是对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情况的法律后果。
B. 撤销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对方其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在知道事实真相后一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这个选项是正确的。
C.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这与题目中的情况不符,因为题目强调的是一方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
D. 变更婚姻:这个选项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指的是婚姻关系中的某些内容发生变化,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并不适用于本题的情况。
为什么选B:因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对方其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这是对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情况的法律后果,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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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2
B. 0.25
C. 0.3
D. 0.15
解析:这道题目考查的是关于定金的规定。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选项A(0.2)是正确的答案。
解析各选项:
A. 0.2:正确答案,符合法律规定。
B. 0.25: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错误。
C. 0.3:同样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也是错误的。
D. 0.15:虽然这个数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它并不是最高限额,而题目问的是定金的最大比例,所以D不是最佳答案。
选择A作为答案是因为它准确反映了法律规定中关于定金数额的上限,即主合同标的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