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家机关
B、 事业单位
C、 社会团体
D、 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案:B
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A、 国家机关
B、 事业单位
C、 社会团体
D、 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案:B
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A.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 年满16周岁
C. 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D. 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解析:解析:《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九条规定: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四)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五)身体和心理健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 基本信息
B. 从业信息
C. 诚信信息
D. 技能信息
解析:解析: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组成。
A. 10%
B. 20%
C. 50%
D. 80%
解析:解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A.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B. 不得订立口头协议
C. 必须订立书面协议
D. 不得订立书面协议
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A. 月;日
B. 月;小时
C. 月;周
D. 周;小时
解析:解析:《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解析:解析:《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A. 指导地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系统建设以及与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的衔接工作
B. 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
C. 指导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省级调解专家资源库”
D. 根据需要做好案件调解和法院委派、委托案件调解等工作
解析:解析:《通知》明确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推进调解仲裁系统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负责指导地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地方调解仲裁系统)建设以及与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的衔接工作,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省级调解专家资源库”,组织本地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平台,指导本地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调解组织人员管理和信息更新等工作。各级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根据需要做好案件调解和法院委派、委托案件调解等工作。
A. 初级
B. 中级
C. 高级
D. 最高
解析: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A. 劳动监察部门
B.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C.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D.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析:解析: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