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
B、 3
C、 4
D、 5
答案:B
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 2
B、 3
C、 4
D、 5
答案:B
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解析:解析:《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A. 半个月
B. 一个月
C. 一个半月
D. 二个月
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析:解析:《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信息互通机制。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组织要结合实际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要当场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A. 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B. 确认劳动关系的
C. 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D. 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A. 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申请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B.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C. 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D.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A. 劳动合同期满的
B.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D. 用人单位被依法注销的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B.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C. 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案件的
D. 案件总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
解析: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A. 实际人口
B. 户籍人口
C. 常住人口
D. 日间人口
解析:解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中第(十三)条。
A. 家庭直接招用人员做保姆
B. 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劳务派遣工
C.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D.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招用本地劳动者
解析:解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